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武民二终字第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宏,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养殖场私营业主,住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青石桥村竹林湾16号。 委托代理人:刘红燕,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正保,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退休干部,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梁兴里4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贤传,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木工,住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桥店村郑家下湾。
委托代理人:韩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怀宏与被上诉人郑贤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陂轩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怀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怀宏又以与被上诉人郑贤传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怀宏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怀宏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张怀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显海
审 判 员 解建厚 代理审判员 张海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