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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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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温州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要求,现制订《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5日

  《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规范温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各类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制订并经市政府批准,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购买主体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实施监察。

  第二章 采购执行及方式

  第七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建议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确认书”)。其中对编报准确、符合采购政策规定的政府采购建议书,即时下达政府采购确认书。

  第九条 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临时确认书。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延续性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合并预算后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针对服务项目的实际特点,也可采用预选供应商库采购制度等创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提出,并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根据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约定,必须向政府的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为实施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对于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评审期间,发现参加投标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应当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及需求后重新组织采购,之后仍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原则上经专家论证不能再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及需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不超过3年的合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温州政务服务网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市财政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新规1月实施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4日联合对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此外,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办法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还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此外,还包括社区建设等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等技术性服务以及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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