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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_形势与政策

07/23

准确认识关于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

教学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帮助学生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把握好几个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清晰明辨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课程内容: 1. 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2. 认清我国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3. 准确理解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 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张伯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是我们领会《决定》精神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之点。

第一讲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纵观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奋斗历程,可以发现,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不可离的根本要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1. 党领导人民推动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并在实践中推进的。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待举,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制定了1954年《宪法》和众多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而后一个时期,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特别是“文革”十年,“踢开党委闹革命”“无法无天”的内乱,使我国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汲取了我国民主

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开启了法治建设发展的新时期,制定了以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为统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动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方针的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不竭的发展动力。此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样是我们党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而推动出台的,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2. 党的领导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党秉持坚持并完善的态度,不断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对于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我们党改变了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做法,支持它们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我们党改变了随意介入个案的做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建立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事实充分证明,正是由于发挥了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为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

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无疑,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要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党的领导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明确的属性和规定,这就是党的领导。正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越走越踏实、越走越稳当、越走越自信。

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称其为、成其为社会主义法治,要义就在于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要求;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一个基本的东西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党的领导是明确载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我们要坚持依宪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是宪法和法律制定修订的领导力量,我们要实现科学立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领导力量,我们要实现严格执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党是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我们要实现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我们要实现全民守法,最根本的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等。因此,党的领导既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又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2.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着眼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

目标作出了阐释。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而这两个方面,离开了党的领导,都无从谈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一个五位一体的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如就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实践发展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党领导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可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离不开党的领导。而作为总抓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其他方面,也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

3.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和法治的关系,长期以来既是一个理论的热点问题,又是一个实践的难点问题。《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为我们澄清了思想的困惑、厘清了实践的障碍。实际上,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主导者和引领者,依法治国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指向,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也是不言而喻的。进一步说,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方向,是对党的领导的强化、细化和优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可以说,社

会主义法治愈发展,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那种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厘清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任 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更加重视发挥宪法的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一、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已经30多年了。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是一个正式的宪法,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的法统,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律基础。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在“文革”期间颁布;1978年宪法在拨乱反正背景下出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革”期间的教训,参考世界各国的宪法,对前几部宪法全面修改,形成1982年现行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1982年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必要的修正,使之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

与时俱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等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法定化,而且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重要发展成果,在经济、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国家根本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综合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同时要统筹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公众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而执政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要通过一个价值目标和制度平台统合起来,用以凝聚改革共识、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并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这样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制度平台主要是现行宪法。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换言之,全面实施宪法,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齐头并进。

二、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法治国家的标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确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有了民主,法治国家才得以建立;不重视宪法,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讲: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在很大程度上讲,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一般

认为,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中包括而且首先是指宪法,为什么还要特别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呢?从理论上看,法治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法治在形式意义上,是指依法律规范、制约国家权力,强调“法律之治”;法治在实质意义上,则是指依宪法规范、制约国家权力,强调“宪法之治”。与以往的形式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相比,这种实质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不仅依法行政,还强调依宪行政,并将监督制约对象从行政权扩及立法权和其他公权力,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这丰富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内涵。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也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宪法明确宣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奠定了依宪治国的法理基础。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维护宪法尊严和保障宪法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以及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的地位和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重申: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肯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宪执政,才能抓住执政的根本,才能践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宪法规范了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依宪执政,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但是在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同时,要注意一种倾向,那就是,按照西方

宪政的含义来套解我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的提法,把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美国学者诺斯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其文化遗产和政治决策规则的差异,决定了它们走不同的道路。”我国现今的宪法和国家制度,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最终选择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毛泽东曾经指出:“讲到宪法,西方国家是先行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制定《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不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中国没有采取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1日在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发表重要演讲中指出,中国人苦苦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都想过了、试过了,结果都行不通。最后,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从理论依据看,西方国家奉行分权、多党制或两党制等宪政理论,而我国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理论。从经济基础看,西方国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与西方国家宪政赖以建立的理论和经济基础有本质不同。实际上,党和国家所提“依宪治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中,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意义上,对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高度概括。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要借鉴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成败得失,但我国无须照搬与自己理论基础和经济社会结构不相适应的西方宪政制度。

推进依法治国需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部伦理学基地主任 葛晨虹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博士 袁和静

一、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落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在多维复合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法治是支柱力量,是主导之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清晰规划出法治框架与治理图景,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意味着国家上下在治国思路和执政党、政府职能定位已进入依法治国的语境之中,意味着依法治国上升到了治国理政战略的新高度,进入以法治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阶段。法治特有的稳固性、普遍性、公开性等特征可以满足现代国家治理对于合法性、权威性与有效性的迫切诉求,使国家治理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治理是社会公正有序和社会善治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法治思路中多使用“法律体系”或“法制建设”等字样,而时下国家话语体系中更多强调的是“法治体系”概念,概念有别,其内涵思路也显著不同。法律体系相对静态,是法律文件或者制度的总称,法治体系则相对动态立体,更多强调运用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与社会;前者更多强调规则建立,后者更多强调规则之治。可以说,法治体系是国家、政府与社会规则治理的有机统一,其内容更加具细相洽、范围更加宽泛有机,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关键,严格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保障,严密的法治执行程序及其保障体系可以充分保证公正的法治效果。依法治国主题提出也是顺应当前社会治理制度建设需要的。中国的制度体系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成熟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或空缺,某些方面存在有题目梗概少故事情节、宏大叙事有余过程细节不足、目的正义缺少完善程序正义辅助等问题。社会治理中如果缺少制度细节,就容易出现如此情景:往往国家和政府理念方针很好,但由于现实治理中缺少落实的机制举措和制度程序,致使好

政策或走样变味,或半途而废。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过“制度细节”理论,强调制度建设就重在“细节制定”,否则就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形同虚设。奥斯特罗姆认为,如不注重制度细节,就相当于提出了“无制度”的制度。当然,制度体系确定后,还要有一支具有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的执政队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就是在向“制度细节”方向着力,运用法律和制度来为社会公正、社会秩序、文明发展保驾护航。

二、以法彰德,以德辅法: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良好的法治,国将不国,社会将无序,社会公正将无法持守。但同时需要明确把握的是,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制度治理的重要性而陷入“唯制度主义”的单向思维中。制度治理不是唯一,法治框架无法覆盖社会全部,在强调外在法制和制度建构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精神文化的德治引导以及人的“心灵秩序”建设。社会的德治引导有助于社会法治的顺利推进,并使之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正如梁启超所言:“法作为‘国之权衡’所衡量的对象是人,而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是千头万绪、复杂多变的,不能‘百度皆准于法’,不可能处处事事都靠法律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指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总目标的同时,也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体系化治理思路,体现了对德治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密切联系的进一步重视,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会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美国学者诺斯对此就强调,即使在最发达的社会体系中,“正式制度”约束也只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即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规则来约束的。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研究“社会病”时也指出,道德价值失范是引发社会无序、心灵无序甚至自杀的重要原因;指出在社会发展变迁过程中,在传统生活习俗、道德规范、信仰变化瓦解的同时,新的文化价值观如未能跟进,就会产生令人不安和困惑迷茫的社会问题。当然,德治或道德力量的真正发挥也不可能离开法制规则的保障与规导。强调社会德治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社会法治,更不像有人所误解的,德治意味着“人治”。德治要求以道德价值和道德力量来引导与影响社会,优化社会秩序,稳定社会民心,提高社会

公众的道德素质和自律主体性,发挥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正能量和软力量。孔子就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来训导,用刑法来整治,老百姓知道避免犯罪,但并没有自觉的廉耻之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教来整治,老百姓就会有自觉的廉耻之心,并且心悦诚服。”这里所说的即法治与德治的密切联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可见,德治是法治效果呈现的内在价值根由,也就是说,法治规则制定必须有道德内涵为基础,法治规范的内容要体现基本的道德价值理念。如果“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与观念无从获得本地沃土和持续成长的养分,不管移植者技术如何娴熟高妙,这样的法律都是不可能有效生长的,只有法律之树根植于价值观念指明方向的沃土时,才可能为后代结出希望之果”。法治的立法、实施、公正、权威都离不开道德底蕴、道德准则与价值支撑,同时法治队伍的道德修养水平、不同法治状况的社会道德氛围、道德教育模式等都会反过来影响依法治国的实施效果。因为“法律不会自己实施。一定要有人来执行法律,一定要有某种动力来推动个人使他超越规则的抽象内容及其与理想正义或社会利益理想的一致性之上,去做这件事情”。经验证实,民众道德素质比较整齐,凡是社会道德风气良好、社会矛盾也相对弱化、人际关系也相对和谐,其法律秩序和法治状况也必然稳定有序,反之亦然,德治和法治有着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一个社会必须以道德滋养守法意识和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与法治意识的影响作用。而一个社会的法治效果,也有赖于该社会公民大众的道德主

体性。所以,依靠道德的社会引导与影响,增强全民族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也是法治建设中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德国学者米歇尔·鲍曼提出,“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有一种在下列意义上的根本性的‘道德需要’,即它的存在依赖于符合规范,符合规范本身却并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得以实施,因此,它必须是自愿的。„„对于维护自身的法律秩序而言,每一个社会均依赖于社会成员充分程度上自愿符合规范,也就是依赖于事

实上的道德”。亚里士多德也强调,“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庞德也指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局限有二:一是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与事的外部,不能及于人内部;二是法律是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同时法规还具有一般性、“格式化”特征,即无法详尽所有,法规框架之外具细事实只能让渡给道德来校正。可见法律秩序的形成离不开在道德影响下的人民自律服从与接受。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是得看人民怎样应用这些设备。”所以仅靠“概念主义法学”的理论假设是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的。树立法律的权威性,除了法律体系建制的完备制定,还要诉诸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源于个体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对于道德和伦理品质的需要。法治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主体的道德素质,离不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等。这里的信仰即人民大众主体对法律的内在尊崇信奉和自觉遵守。《辞海》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法律信仰主要是社会公民对于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的忠诚、认同、遵守以及守护的主动性与敬畏感,是将法律规范转化为行为准则的内在动力。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因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而法律信仰的确立离不开人的道德素质和主体自律性,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忠诚、认同、遵守、献身以及守护,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素质就是人的道德品性的延伸。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体现着规则和其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最终信仰总是蕴含于特定的人文类型,体现特定的人文价值和价值皈依”,“若有

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则‘法律信仰’当之无愧。”这里深刻显示了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同根性与相辅相成的关系。

延伸阅读篇目推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乔晓阳,《党

委中心组学习》2015 年第1 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

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

读》,袁曙宏,《时事报告》2014 年第11 期。

资料链接

链接一:权威声音

1. 习近平谈法治

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摘自2014 年6 月28 日新华网)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摘自2014 年9 月6 日人民网)

恪守宪法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摘自2012 年12 月

4 日新华网)

2. 李克强: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有行政行为都依法办事、程序正当。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筑牢法治“篱笆”、遏制权力“越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摘自2014 年10 月24 日中国新闻网)

3. 张德江: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古人早已看到,“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确立了立法价值取向,要求立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从法律制度上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摘自2014 年10 月31 日《人民日报》)

链接二:名词解释

1. 宪法

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这一表述告诉我们,宪法是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的这一特征表明,宪法既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总

纲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章程和纲领,不只是宣示性的或者指导性的,而是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同时,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不同在于,宪法是根本法,又是最高法。所谓“根本法”,是就宪法内容上讲的,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而一般法律是规定某方面的制度和任务的,比如,民法是规定民事活动方面的制度,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方面的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的其他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受损害和根本任务的实现,其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都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中国人民从近代一百多年来的奋斗实践中得出的最可宝贵的经验。所谓“最高法”,是就宪法效力上讲的,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了体现和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宪法对宪法的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作了不同一般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宪法的至上地位不受损害。(摘自2013 年1 月6 日中国人大网)

2. 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将每年12 月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和多种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进而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设立国家宪法日仅仅是宪法实施的一个环节,还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制度来加强。(摘自2014 年12 月4 日《人民法院报》)

3.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将近3000人,这体现了我国民族多、人口多的国情特点,同时由于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全国人大一般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只能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为了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全国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同时还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它的常设专门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讨论决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外的其他一系列国家重大问题,可以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常性地、有效地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1954 年宪法建立起来的,近60 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变化。1982 年修改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并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以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摘自2013 年6 月25 日中国人大网)

4. 法治

第一,法治包括但不限于法制的含义。法制一般认为是指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包括国家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法治一般认为指法律的统治,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并且具有能动属

性。用“法治”,不仅可以涵盖法制的所有内容,而且还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用“法制”,则难以很好地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二,法治具有明确的对立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法治”的基本解释就是:“与人治相对,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关于法治、人治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治国方式方略的大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不少讨论和观点,是两个重要而又较为复杂的概念。中国有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虽有礼治、德治、法治等思想,但均属于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也好,‘法治’也罢,都不能不将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明君贤相的身上,都不能不归于人治主义之一途。”人治主义在我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曾经表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联系到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人们越来越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重要思想所蕴含的“法治”意义。因此,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是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期待的重大创新,是实行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法治具有超越形式意义法制的思想张力。在法治看来,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得到遵守和执行,这固然重要,但却是不够的,因为还没有解决“良法善治”问题。讲到法治,人们一般都会想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以说,“良法”和“普遍服从”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两个核心要素。因而,法治所要求的,不仅是在形式上有法律,不仅是在表面上做到依法、守法,而且在实体上进一步要求:这个法律必须是良好法律,这个制度必须是善治。

第四,法治能够体现更为广泛的理念。差不多所有重要的政治原则、思想价值和人文精神,诸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人本、理性、文明、和谐、诚信、善治、监督、制约、问责等,都同“法治”有密切关联,都能够以某种形式体现或者融合于“法治”之中。因而,“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明显高于“法制”,得到国人世人普遍认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追求,在相当程度

上冀望于通过实行法治来实现。“法治”作为一种显著标志,也被广泛地用来表征各种概念,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民主、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等等。简言之,推行法治,意味着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作用和影响。(摘自2013 年8 月20 日中国人大网)

5. 法治中国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来的。2013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其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按照“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如各地方热衷于推行的“法治某某省”“法治某某市”等提法和做法是否符合法治的核心价值? 也许有些地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客观上对“中国”的法治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摘自2014 年10 月13 日《北京日报》)

链接三:观点

1.《人民日报》评论员任仲平: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挥好法治的保障、规范与推动作用,才能让改革航船开得更稳、走得更远。改革开放之初,陈云曾提出“笼中之鸟”的比喻,当时是为界定搞活经济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鸟得让它飞,捏在手里会死掉,但也不能没有笼子,否则鸟就飞跑了。如今,这则精妙的比喻也可以用来形容改革与法治。改革不能故步自封,必须勇于探索,但也不能信马由缰,突破法治的红线。改革是一系列变化的集合,往往会带来不稳定。而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便是其安定性。对于中国来说,这种安定性不仅仅表现为不得朝令夕改,更体现为在一个高速前行的变动社会中,法及其维护的基本秩序,起着定海神针的关键作用。

经过30 多年的实践,中国改革的路径也在发生鲜明变化。一切从实际出发、“摸着石头过河”仍是基本方法论,法治时代,改革“于法有据”也成为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改革的“破”与法治的“立”,改革的“进”与法治的“守”,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处理不好会相互掣肘,处理好了才会相辅相成。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虚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00 多项重 要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的180 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正需要用 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规范,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减少改革成本、巩固改革成果,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摘自2014 年12 月3 日《人民日报》)

2.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如何理解法治新“十六字”方针

长期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和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实践证明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完全符合实际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法治方针作了新的概括,提出和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很大丰富和发展。“法”的含义包括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包括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通过的法规规章;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各部门通过的法规规章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通过的

“法”是否科学?“不良的法”是否也要“必依”“必严”“必究”? 科学的法律必定是符合宪法的,必定是受到人民拥护的,必定是符合实际的。所以科学的“法”必定是“良法”,科学的“法”必然是“善”法,科学立法是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好坏和质量而言,所以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更加追求法律的质量和价值。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不仅仅要解决“人治”或“法治”问题,而且应当同时解决“良法”和“善治”的问题。因此,这一表述更加进步,更加科学,法律的社会效果更好。(摘自2014 年12 月4 日《法制日报》)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沈春耀:必须有效破解当今时代面临 的“孝公难题”

法律有效实施问题,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中国传统典籍《商君书·定分》一开篇,秦孝公向公孙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大意是:今天制定的法律,明天清晨就想使天下所有官员和百姓都明确了解和奉行,一致而没有奸私,我该怎么办?)2000 多年前的秦孝公之问,被当今有的法学者称之为“孝公难题”。它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关键环节问题,包括法律的传达周知问题、有效实施问题、法制统一问题、执法公正问题等;同时,也道出了所有规则和制度的变革者共同担忧的要害问题,即如何有效实施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效破解当今时代面临的“孝公难题”。(摘自2014年11 月20 日中国人大网)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最关键的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这条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摘自2015 年第1 期《党委中心组学习》)

5.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苏长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 的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么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看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曾经,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都没能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南斯拉夫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发展比较好的,但铁托没有了,那个制度和国家也没有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可以说,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摘自2014 年12 月1 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链接四:历史由来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

1. 初始:打碎旧的国家机器

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中央就非常重视法治建设。在西柏坡时期,华北人民政府集中了全国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专家、人才,制定新中国的法律。然而,要想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势必首先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从根本上清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的影响。1949 年1 月14 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其中便有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两条。同年2 月22 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将国民党政权制定的所有法律全部废除;同时规定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以前,人民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应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和决议为依据。

2. 奠基: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

以1949 年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标志,至

1957 年为止,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奠基时期。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明 确提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根本政治 制度的法律基础。《共同纲领》五易其稿,经过了7 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广泛吸

收了各方面的意见。无论从形成的过程还是从内容上看,《共同纲领》集思广益,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 经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各党派、民族、阶层、行业的意志,堪称是中华 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有委员33 人。随后又成立了由董必武、彭真等八人参加的宪法研究小组,以协调宪法草案的讨论。此外,还聘请了著名法学家钱端升、周鲠生等担任顾问。从1954 年1 月9 日到3 月9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100 条条文的草稿。经过多次讨论,于1954 年9 月20 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 年宪法。在这一时期,我国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国家构架的法律基本形成。

3. 恢复:还是法制靠得住些

从1957 年开始,国家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冲击。“文革”期间,中国的法治遭到极大破坏。这种形势一直到1978 年才得以扭转。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新中国法治历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中央全会公报提出,全国人大应当加强立法工作,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公报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十六字方针”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1979 年,全国人大颁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七部法律,涵盖保障公民权利、健全人大建设、恢复司法机关建设以及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等领域。与此同时,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相继恢复行使职能。同年9 月9 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取消“文革”期间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该文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

1980 年8 月,在会见意大利记者法拉奇时,邓小平提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他还在不同场合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

些”。在同一历史时期颁布的1982 年宪法,突出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起了宪法的最高权威。

4. 腾飞:从“法制”到“法治”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顺应历史潮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1996 年3 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已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7 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同时,党的十五大报告还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党的十五大起,“法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1999 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02 年,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等从以往“精神文明”的概念和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一种文明形态,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2012 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沿用了30 多年的“十六字方针”也被更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摘自2014 年10 月23 日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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