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型企业申办全流程 - 范文中心

重庆微型企业申办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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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申办“一单通”

一、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一)创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创业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创业者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身份、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书式审查,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录入微企工作平台,报区(县)微企办审查并安排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商所进行书式审查的初审环节,原则上结果应当立等可取。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并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预核微企名称或到登记窗口核准微企名称,准备登记资料。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工商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原则上是否准予预先核准的结果应当立等可取。

(二)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申请人根据区(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培训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彩照2张。培训结束时,申请人应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 (区)县微企办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或书式联合会签方式,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和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响流程进度,创业者可在公示期内办理后面的步骤。

(三)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开设临时账户,自投资金到帐

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选择创业所在地辖区内(不要跨区县)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开设临时帐户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银行仅对微型企业自投资金出具验资询证函,验资机构只需对微型企业的自投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

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不用开设临时帐户。

(四)办理营业执照

培训合格并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

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经审验的自投资金加上经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之和核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应与其初始申报的注册资本额一致。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含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资金数额。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刻公章、财务章,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有手续办好后,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

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资金报帐申领

企业登记并开业经营1个月后,各区县工商局应集中将新设立的微型企业名单、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比例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按报账制方式予以拨付,即微型企业发生了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后,持相关凭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基本账户,报账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二)申请税收财政补贴

税收财政补贴资金按年度计算拨付,微型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办理上年度补贴。申报办理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该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入库凭证等。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如当年计算的补贴资金不足营业执照注明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今后年度可继续申报,以达到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等额为止。

(三)申请贷款

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一年,续贷期一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为财政全额贴息。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上浮利率部分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备注: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或在微型企业发展网下载

http://www.cqwq.gov.cn。

2.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表格在行政审批大厅或工商所领取,也可以在红盾外网下载

http://www.cqgs12315.cn。

附件

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

一、内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可以只包含自投资金部分)及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财政补贴资金部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为10万元;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微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可以只包含自投资金部分)及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应为3-10万元,其中符合九类人群条件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微型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合伙企业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及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财政补贴资金部分);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属微型企业的,其符合九类人群条件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微

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财政补贴资金部分);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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