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2008/11/20/17:09 来源:北京市消防局
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
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分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b ) 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
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
c ) 标志表面的帄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
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 d )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 ;对于白
炽灯,不应低于40lx ;
b )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归低照度不应小于51x ;
c ) 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 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
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
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帄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歌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
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帅老弱残障人员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疏
散指示标志。
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
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
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 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b ) 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
c ) 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 ,长度不宜小于30cm ;
d ) 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 ;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
志间距不宜大于2m ,不应超过3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