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0〕32号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职工因病休假及病休后恢复工作
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因病休假管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经公司研究,特制定《职工因病休假及病休后恢复工作补充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8日公司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人事 职工 因病休假 补充规定 通知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制
共印30份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因病休假及病休后恢复工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因病休假管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将职工因病休假及恢复工作的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职工因病休假履行手续均按照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二、职工病假期满或其他原因需恢复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具职工就医医院病情恢复证明;
(二)由公司结合本人所患病种指定专业医院进行恢复情况检查;
(三)根据专业医院的恢复检查情况,结合专业医生的意见和建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研究确定是否恢复工作或调整为其他岗位工作;
(四)如若职工患有脑血栓、脑溢血、高血压(高压160以上, 低压100以上)、心脏病等病症不能满足恢复工作要求的,劳动合同期满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按照医疗期待遇执行;
(五)如若本人病情不符合恢复本职工作,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试行)》**办字[2010]26号文件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在医疗期内,6个月(含)以内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发相关补贴;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享受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六)职工从病休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医疗期6个月以上者必须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七)医疗期满后职工患病还未恢复的,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视情况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被鉴定为一至 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职手续;鉴定 五至十级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他
(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