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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

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

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

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

复印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

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

受的证明;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

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

(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第六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

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

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

5个工作日

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三)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

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

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

诚信黑名单。

第九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申请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三)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相关材料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

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3、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

(2) 境外的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3)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4)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供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7、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9、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二)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前一项第1点、第2点、第3点、第5点、第6点和第9点的第(2)小点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延续认定的商标是指2010年3月认定或延续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 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行业排名 (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携带相关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审查人员核对。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属于深圳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连续使用未满三年的。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正在办理变更、转让、移转,在当年6月15日前未能取得相关核准证明的。

(四)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不一致的。

(五)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

(六)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三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败诉的。

(七)其他不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

(注:Law文件填写的规范如图1、2、3、4、5、6、7、8、9、10、11)

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装订顺序:

一、申请商标注册证(仅指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黑白图案,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

二、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概况

(一)申请人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公司组织结构

4、场所和设备(办公楼图、生产基地图、车间生产线、营业场所图、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等)

(二)被许可人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公司组织结构

4、场所和设备(办公楼图、生产基地图、车间生产线、营业场所图、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等)

三、商标注册及管理情况

1、申报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表

2、本企业其它商标国外注册情况表

3、本企业其它商标注册证(含正在办理的受理证书等)

4、商标管理制度

5、商标组织管理机构介绍(可以图解)

四、商标使用情况

1、商标首次使用证明

2、商标连续使用证明

3、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等)

4、商标被侵权及维权情况(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

五、商标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1、近三年营业额、利润、纳税主要经济指标列表

2、近三年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

3、 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4、行业排名证明(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销售经营情况

1、国内外销售或者服务区域、销售额(营业额)状况表

2、国内销售经营情况证明(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

3、境外销售经营情况证明(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七、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1、近三年广告发布状况表(按照国家到地方、专业到非专业、国际到国内的顺序)

2、近三年主要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3、部分广告图片及广告内容证明

八、近五年的获奖情况

1、获奖情况表(省级以上单位颁奖或所在地纳税部门奖项等)

2、获奖证明(专利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四)未依法履行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在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和广东商标网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免费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

序号 1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

另加收100元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3000 3000 1000 1000 2000 500 1500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9 10 11 12 13

商标异议费 变更费 出具商标证明费 撤销商标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

案费

1000 500 100 1000 300

保商利(中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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