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法的内涵是反映于法的概念中的法的本质属性的总和。法的特征:1、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3、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4、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的本质:1、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2、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生活条件,法的要素的含义: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的要素的种类:一是社会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其中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二是新分析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三是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四是规则、原则、概念模式、这是中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法的价值名目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大基本价值。“秩序”,这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这是法的实质价值。在正义这一基本价值中,又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这四大主要价值。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多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同一法系。民法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其渊源有三个:普通法(王室法院—普通法法院)、衡平法(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制定法。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法治所表示的治国方式或国家治理状态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体现着分工、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法治是在与人治这种治国主张相对的前提下提出的治国主张。法治的主张与人治的主张完全相反。法治的主张以下面的观念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3、法治的主体观念---个体的自然独立和平等,2、法治的认知观念---群体智慧优于个人,3、法治的伦理观念---群体道德优于个人,上述基本观念表明法治优于人治或一人之治。这些基本观念成为法治主张的理论根基。法治的现实意义:1、人们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要求法治,2、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求法治,3、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求法治。法治基本原则:1、有良好的法,2、普遍地依从法,3、有确保国家机关守法的权力机制,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所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一般包括婚姻关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特征: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2、构成亲属关系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种: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的出生;三是收养等法律拟制行为。亲属的种类:1、配偶2、血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3)姻亲。结婚也称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要件)(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女》20(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1)禁婚亲(2)禁止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