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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09/14

2010年3月

第30卷第2期(总100期)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Xi’明Jiaot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MEli".2010

V01.30(SumNo.100)

佛教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马治国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

佛法无边、世法有界体现的是无为法和有为法的差别。佛法教化众生向善,达到解脱、觉悟,实现

佛国净土;世法规范世人言行,达到尊规、守法,维护社会秩序。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知识体系,但追求目标异中有同,本质上都属于行为规范,基本价值都是追求向善,而且无论是佛法还是世法,都在人类世界共行,适

用对象在很大范围相同。佛教是对人的至高境界的追求,法律是对人的行为底线的设置。所以,佛教和现代

法律之间其实存在着不解之缘,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相互尊重,世出世间,共同发展。[关键词】佛教;现代法律;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0—05;B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5X(2010)02-.0080-05

佛教理论和教义哲理深邃、博大精深,已影响了人以来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学者认为“佛教文化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传统社会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影响尤为深远。”121有几位硕士生比

类社会2500多年之久。尤其是对中国的影响,远胜过

其他任何宗教,就是近几十年兴起的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的“功法”,出山的各位“大师”,也多与佛教有关。只不过有人取其精华,造福于人;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借佛敛财;有人以危害社会为目的,故意曲解佛教,为其所用,创立邪教;有人假借佛法,图谋政治目的,危害国家利益;更有多数人根本不解佛教,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盲目随从。所以除了制造种种混乱,时有玷污佛教圣洁、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佛教的理论、教义、戒律是非常严格的,没有任何危害社会和人类的元素,任何曲解、不当利用都是对佛法的违背,造成的危害后果就是对法律的违反。佛教只有以现代法律为保障,才能保持其圣洁,维护其持续健康发展。而作为文化的佛教充满了哲学、法律、伦理道德、心理学等科学原理与智慧义理。尤其是法律思想十分丰富,对我国

较系统地研究过佛教对中国古代时期法律的影响,既有讨论对整个古代法制的影响"J,也有讨论特定某一

时期的影响,如对中古时期法律的影响HJ、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与法律”J。这些研究主要讨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民间民众和统治阶级对待佛教的态度自然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当统治者尊奉佛教时,将其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或者统治手段,必然会首先反映到一些政策、措施和法律上;当统治者打击佛教,毁佛灭佛时,也会在政策上和法律上表

现出禁止、限制佛教发展。也有人将佛教和法治作为社会的两种文明现象进行比较,借佛教文明在中国传

播的成功经验,讨论中国对发达国家法律移植的启示及法治本土化问题,表达了佛教文明与法治文明在移植与本土化过程中的共性旧J。国外也有深受佛教文化影响的法官从法律和佛学思想的关系讨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认为佛教的基本思想是建立在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上,展现了人与大自然所固有的内在本质,所有的基本法律原理也是建立在自然正义之上的。因此法律与佛学思想间最重要的关系是它们都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J。有学者研究了小乘佛教对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影响,如在傣族历史上佛教与法律的关系¨J。

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借鉴和指导意义,值

得深入探究。

一、佛教思想与世俗法律制度

(一)佛教文化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关于佛教文化对传统法律制度影响的问题,文化

界和法学界均有所探讨,且有活跃的趋势。有学者从

文化上讨论佛教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关系,认为佛教文

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自古

[收稿日期】2010—02—25[作者简介】

马治国(1959一

),男,陕西绥德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

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万方数据 

(二)佛教“律藏”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佛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佛法是指佛教的

全部理论,凡是佛陀所讲的或制定的一切“经、律、论”三藏内容均为佛法。狭义地讲,更接近现代世俗法律的是其中的“律藏”,即佛陀为调伏弟子烦恼、对治生活恶习所制定的教团规则;也就是在修道生活中,佛陀针对弟子所犯的过失而定的规范,是随犯随制,属随缘制戒。律藏就是整理佛陀所制戒法的典籍,亦即“戒”由律藏所诠说,而律藏则为“戒”的根据典籍。佛教法律思想集中在佛典的律藏之中。律藏的内容通常分为波罗提木叉与犍度二部,包括僧团应守的禁止条文及生活礼仪规范等。由于在三藏圣典中,律藏属于“唯佛所制”,其可信度高,效力也高。律藏的结集方式有一个过程,最后形成五部律,即:《四分律》、《十诵律》、

《僧只律》、《五分律》、《解脱律》。根据《四分律》记

载,佛陀制定戒法,于成道后十二年,因须提那犯了淫{失之行而起。佛陀制定戒法的本意,是专为摄僧而令正法久住,所谓“戒住则僧住,僧住则法住”,佛陀入灭2500多年,至今佛弟子仍能见闻佛法,即是由于佛陀“制戒摄僧”之故。

尽管已经过去了2500多年,但律藏中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思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适用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而已。当然其中也会有一些时代的特色,但从根本上说,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都是通过威慑的力量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健康、长久和持续发展。佛教的“制戒摄僧”其实就是“依法治僧”、“依法治教”,和现代法治的“依法治国”并无两样。“戒住则僧住,僧住则法住”和我们现代法律追求的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亦属同理。佛教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基本精神不变,根本原因就是律藏的思想深入僧众,使其主动遵守,依律修行;同时深入影响社会,对佛教人士的言行依律评价,形成强有力的行为规范。而且律藏中的法律思想对世俗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判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具有指导作用。比

如,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是对宇宙人生共同具有的基本规律——“因果律”的最早发现,在“律藏”中的法律思

想中贯穿了“因果律”这一思想原理。无论是古代法律还是现代法律都遵循了佛教揭示出的这一原理。从古代的“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法律制裁到现代文明方式的制裁,尽管是因果报应的具体形态发生转化,将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变为更具有普遍性的代偿形式,但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仍居于核心地位。

(三)佛教需接受现代法律制度的规范

佛教产生、发展于世俗社会,虽为出世法,但不离世

万 

方数据间法。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遵守现代法律制度的规范。只有将佛法与世俗法统一起来,才符合佛教教理教法,才有传承和发展的生命力,与世俗法共生共荣。

l。政治上不得违反宪法、危害社会。佛教不应当有超越法律的政治主张,尤其是出于违背教理教法的狭隘利益,从事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否则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即使在宗教十分自由的国家或者被法定为国教的教派也必须在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活动。无论西方还是东方,政教合一的负面教训深刻,热衷于政治、权力的宗教都会发生异化现象。所以,政教分离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佛教由于是出世间法,所以一般不直接参与政治,更无政治企图,只是将政治的清明作为自己发展的良好环境期盼而已。佛教在中国

发展历史上,有被尊为国教的辉煌时期,也有因皇帝灭

佛运动而凋零衰败。当今中国佛教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健康发展,宪法确定了其基本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

支配。”个别历史上形成的所谓宗教领袖,利用佛教分

裂国家的企图是严重违宪行为,主动与国外势力勾结

或者被国外势力利用,制造各类政治事件或者刑事案

件,将佛教变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工具,无论是对于佛法还是世俗法均有违背,对正常的佛教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后果。

2.经济上不得非法营利,“借佛敛财”。从教理上

讲,佛教是出世间法,不应热衷于经济活动。在法律上

佛教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组织,应当严守佛教组织的活动范围,不应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任何活动,更不应当

将寺庙混同于一般性营利组织,从事开发行为,进行商

业化运作,将寺庙变成商场,住持堕落为CEO。但是目前各大佛教名山名刹基本在这一点上被同质化了,全部拜倒在“金钱教”面前,打着“以寺养寺”的名义,被各类经济活动包围着,放弃了佛教的根本;另一方面,有被外在的经济活动所左右。目前借文化的名义,将一些著名佛教圣地经过商业化开发,加入所谓现代文化、科技的元素,变为旅游场所营利,实际多为对文化的误解和对佛教的故意强行破坏,是另一类有组织

的“合法化”的借佛敛财,借佛获取短期政绩的行为,

无视佛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佛教文化失去了真谛、纯净和神圣,是另一类的现代“灭佛运动”。从尊重佛教的法律地位、保护佛教文化资源的独特性而言,对佛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过度,更不能违背教理教义,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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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上禁止追求奢华,腐化堕落。在汉传佛教

各宗派中,都注重戒律,反对奢华生活。所谓“贫僧”、“贫尼”就是生活写照,人们较熟悉的禅宗,更是注重苦修。只有舍弃一般人的生活方式,才能得到慈、悲、喜的境界。在沙弥及沙弥尼应受持的十种戒中除“杀、盗、淫、妄”四重戒外,排在第五至十的戒全部是生活起居的基本规范:(五)不饮酒,(六)不涂饰香鬟,(七)不歌舞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九)不非时食,(十)不蓄金银宝物。只有守戒才有威仪,只有持戒才能达到“定”和“慧”。否则,心随身转,身随境转,只能是离佛教生活和理义越来越远。当今恰恰是那些著名道场的掌门人,不舍世俗生活,追求奢华,腐化堕落,毁坏教理。如果不加约束,就会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对寺庙经费以及信众捐助善款的管理、使用,对寺庙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等过程,均应当遵守法律。当然对那些不合理的教义和管理制度完全可以随着社

会的进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但是佛教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是必须遵守的。除应当遵守一般法律之外,

还要遵守有关宗教的特别法律制度,在《宗教事务条

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都有所涉

及,一切宗教活动要纳入法制轨道。

由于佛教注重理法和修证的统一,强调“修心”,提

心动念都会影响到具体的实践行为,所以,更应当注意对世俗法律意识的提高,要如同守持戒律一样严格遵守

法律,刻意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违法,这既符合佛教的

基本思想,也是其发展必备的良好法律和社会环境。防

止和反对发生类似3.14事件po或者美国总统借宗教之名干涉他国内政、违反国际法的恶劣事件¨…。

二、佛教价值观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一)佛教“平等观”与现代法律的平等思想

佛教的“平等观”是最彻底的,强调“众生平等”。

有情众生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修行解脱上是平等的,在善恶果报上也是平等的。“平等”也是现代法律的根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佛法面前“众生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根本

上是一致的,但是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众生的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人”的范畴,无论东方、西方的法律思想,各个法系、各个民族和教派的法律中的

平等观,均无法超越佛教的平等观。由于佛法的平等是超越人类的,所以属于现代人类法律制度的“上位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无论东西方法律都将社会的平等作为立法、司法

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当然这种平等是指相对平等,是在社会层面上的不同主体在权利和利益上的“平衡”。

更多强调的是在法律遵守和执行方面“人人平等”。

82

万 

方数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然后在具体法律中均体现这种

平等思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

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佛法平等观并非否认差别,相反,只有承认差别,才能通过对众生的教化实现真正的平等。佛在《华严经》上讲:“一切众生,皆有如来智慧德相。”这就是平等观的基本出发点,佛发现了众生平等这个“实相”,是指佛性平等、“理”平等。是思想层面的、是基本原

则,不是“事”平等、不是有些世人误解的世界万物之

间“完全一样”的平等。所以,佛法中的平等,是建立在辩证思维的基础上、在社会中的“真正平等”,“实质平等”是通过差别体现出来的。比如,应机说法的教育方法,八万四千法门的对症下药式的、具有针对性的、差别性的教育方式就是其平等观的实现过程。

同样,现代法律在对平等的理解上,也注重实质。基本上理解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在立法上已经充分注意到法律承受主体的差异,给予执法者留有执法

时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充分考虑“情节”,实现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效果。

这种平等观对现代法律中的人权法、动植物保护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均有借鉴意义。

(二)佛教“未来观”推动现代法律制度关注长远

利益

佛教是以宇宙人生为研究对象、以众生未来久远的利益为目标的。所以,其对是非善恶标准的理解更注重从本质出发,对眼前利益、荣辱比较淡定。这种思

想可以帮助人们树立远大理想、开拓思维方式,对现实

世界的各种复杂现象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也可以超脱某一国家、民族或团体的狭隘利益界限,顾全最广大民众的长远利益。这些思想对现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推动作用。现在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对现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使其达到暂时的平衡,从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所以,法律主要注重于处理眼前利益和现实矛盾,较少关注未来。

现代法律制度应当汲取佛教的“广大圆满”、“因果报应”的思想,不能只关注眼前,也应当注重长远。比如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科技发展对社会带来的潜在威胁,经济非理性发展导致的各种破坏等问题,都应当提到议事日程。现代法律应当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狭隘利益,从全人类出发,从人类未来发展的前途考虑,构建和谐世界。佛教

“平等”、“慈悲”、“因果”、“和谐”、“自度”等理念均可

以转化为世俗法的规则。

三、佛教戒律与现代法律制度

佛教戒律是管理、威慑和教育僧众的具体“法律

条文”,具有可操作性的言行规范。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按照本国的需要,具体制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以法律条文或者案例的方式

引导和规范着人们的El常行为。两者的表现方式相同或者相似。

(一)佛教戒律与现代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1.社会危害性为犯罪的本质。佛教戒律是按照身、语、意可能犯的三大类错误即“违法”行为而制定的禁止性规范。其中又有不同分类,按照轻重程度有

五戒、十戒、二百五十戒;按照主体身份,有在家居士和

出家僧人的不同,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菩萨等不同戒。制定戒律的标准是,这些被禁止的言行具有危害性。大到危害众生利益、危害社会利益,中到危害他人利益、僧众利益,小到危害自身利益。现代法律制度判断违法犯罪的标准也是社会危害性。一切危害社会

利益的行为均被视为违法或者犯罪,要被禁止。但不

同的是,戒律的标准比法律更严格,尤其是对“意”的

规范,“提心动念”都可能犯戒。也就是思想可以犯

罪,胡思乱想亦有罪,比如在“十恶”中的“贪嗔痴”就是这类“意罪”。现代法律不涉及人的思想意识犯罪问题,反对以思想归罪,主要涉及行为辅之以特殊情况

下的言论。思想在未变为言行时,不存在违法犯罪问

题,不能也无法禁止或者限制。

2.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戒律和现代法律对违法犯罪的认定方式相同,明文列举若干禁止的情形,如果违反即为“犯罪”。在关于责任的认定和判断上也基本一致,但是具体标准不完全相同。现代法律按照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行为的性质,将法律责任区分为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多种类型。而佛教戒律是合为一体,按照轻重顺序排列。其中的重戒就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轻戒就是民法中民事责任。

违反了“杀、盗、淫、妄、酒”五大根本戒,如同世俗法中刑法的犯罪行为,即杀人、盗窃、性犯罪、诈骗和酒

后做出的各类犯罪行为,要承担最重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前四条戒的责任,要被驱逐出僧团,剥夺继续作

为僧人的资格,如同判处了极刑。对违反其他一般戒律的,承担责任较轻,类似法律中的民事责任。由于佛教不涉及商事和行政问题,所以,也不存在这类细化的责任类型。一切“轻责”均可纳入民事责任,类似世俗法的侵权法和债法的责任判断。

(二)佛教戒律与现代法律发展趋势

佛法最讲究“方便”,因时因地因人而弘法,遵从“法缘”,提倡因缘而传法,反对用强制方式推行自己

万 

方数据的主张。倡导佛法的本土化,力主佛法为众生谋利,完全是属于“离相”之法,没有任何功利。因此,佛教在

不同国度的弘扬中会不断发展,其形式会有所变化,更

符合当地众生的需求。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不同国家对戒律的认可、执行有一定的区别。比如,藏传佛教与汉传佛教的戒律即有明显不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这只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善巧变通。

现代法律制度可以区分为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交流,出现了各国法律相互影响、国际法领域不断扩展的趋势。一些经济和科技发达的强势国家的法律对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影响。另一趋势,就是各国对他国法律和国际法的

本土化改造。因为世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利益”,各国

立法者总是要首先保护自己本国的利益。国际法更是各国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种通过相互谈判、妥协后达成的协定。所以,世俗法也存在着国际化和本土化两种倾向。

可见,佛法与世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佛法的立意之高、目标之远大,是跨越世俗的,但又不离世俗。世

法解决现实世界最现实的问题,通过强制的手段维护合法利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其目标也是逐渐迈进世界的和谐。

四、佛教执法思想与现代法律执行制度

佛教的执法程序和以批评教育为主的教化罪人、震慑世人以及劝人为善的积极态度,形成了独特而有效的法律威慑机制。除了在僧众中显性执法外(如责罚、取消资格等),还有隐性执法。因果律是佛法的执行机制,不需要建立庞大的司法队伍强制当事入坐牢和监督改造,而是以报应的方式使违法者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内在的执法机制,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力。所以,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比如,犯了五戒,除受到僧团的处罚外,六道轮回中仍然要受到惩罚,而且更严厉。可能会“一失人身,万劫不复”,作为教徒,等于判处了极刑,比世俗的死刑还要严厉万倍。这样可以达到教育世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柔性执法理论和制度的执法效果比现代法律的强制执行制度更明显。世间法的执行是通过外在力量强制进行,可称为“刚

性执法”,对刑事犯罪的人执行力度最强,可处以监禁

直至死刑等。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强制力度要弱一些,

所以,在中国就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困扰着

司法界。以至于要由中央政法委的直接介入,作为重大社会问题来解决。

佛教的“灭罪”理论和现代刑罚执行中的减刑理论相似。佛教的罪与罚是由因果律所决定的。首先,

犯了罪是无法隐瞒的,违法必究,有罪必罚,不能有任

83

何侥幸逃避惩罚的心理,也无法逃脱报应。之所以无

法逃脱的原因是“业力”的作用,条件成熟就会出现“业报”。所以,当惩罚到来时,应当泰然处之、积极承受,这样执法成本就会降低,教育作用就会加强。当人们受到惩罚时是心甘情愿的,自知“罪有应得”,并且

[1]何柏生.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法商研究1999

(4):120一128[2]

赵哲伟.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刍议[J].东南文化.2004(6):61—64

[3]文浩.论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D].厦门:厦门

大学,2009.[4]

李俊强.佛教对中古法律之影响[D].湘潭:湘潭大学,2006.

[5]韩阳.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与法律[D].苏州:苏州

大学,2007年.[6]

[参考文献】

会更加坚信因果,所以会起到教育、预防和威慑作用。同时,由于佛教讲“缘”,如果能够善于理解和把握

“缘”的原理,可以让果报的时间和方向发生变化,可以用一定的方式“消业”,业如消除,则“罪”也可以灭掉,可以不报。如果有赎罪的表现,不让果报的缘成熟,果报也可能推迟或者不报。这和现代法律执行中的减刑理论类似。如果犯人表现好,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给予“减刑”。这种理论和实务,给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和追求上进的希望,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达到教化全社会的目的。

刘伟.法治本土化的几个问题二—佛教在中国的传播

对法律移植的启示[J].济南大学学报.2003(2):62

—65.

[7]

Ms.Cfishanthi

Amarathunge.LAWANDBUDDHISTPH[-

五、结论

佛法与世法是两个法门,佛法注重对人们加载更多的义务,提倡对他人、对世界无偿的奉献,属于无为

LOSOPHY[OL].http://does.google.eom/viewer?a=v&q

=cache:jl强8ApbSwc0J:wWw.centrebouddhique.h/index2.

php%3Foption%3Dcom—content%26do—pdf%3D1%26id%3D156+Crishanthi+Anmrmhunge&hl=zh—cN&d=cn&Big

=AHIEtbTIC9mNrCTCVe.ZyfDDUBIcSer4zZg.

法境界。现代法律注重树立人们的权利意识,依法维

护自己的权利是主要功能,属于有为法的范畴。但是,

[8]

刀伟.傣族历史上佛教与法律的关系初探[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6):79—80.

他们追求的目标都是社会的秩序、稳定、安全和发展,

都是通过“惩恶扬善”威慑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轨迹。所以,又是不二法门,殊途同归,应当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在目前急功近利的世风之下,应当提倡学习和研究佛法,佛法是“无漏善法”,对世法有指导功能。在理念上提供善恶标准、在制度上提供经验依据是准确理解现代法律的前提,有助于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树立

[10]

[9]新华社.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真相[EB/OL].

[2008—03—22].http://news.xinhuanet.PAin/news-

center/content_7837535.him.

中国新闻网.中国驻美大使就美领导人会见达赖提出交涉[EB/0L].[2010一舵一21].http://www.chinanews.

com.cn/gn/news/2128186.shtml.

1责任编辑:司国安)

义务意识,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让人类在善法的保护下,生存环境不断改善。

StudyORtheRelationsbetweenBuddhismand

MAZhi-guo

ModernSecularLaw

(School

Abstract

ofLow,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ThepowemoftheBuddhist

doctrine锄unlimited

and

whilethesecularlawhasboundedness.Thisenbodiesthe

differencebetweenAsamskrta—dharmaties,leadingthemtoMoksa

Samskrta—dharma.TheBuddhistdoctrinesteachpeoplegoodhumanquali-

and

eIllightenment,andinthiswayachievingpureBuddhistlandeventually;thesecular

lawintendstoregulatepeople§wordsanddeedsforthepurposeofobservingruleskeepingsocial

and

regulations,abidingbylawsand

orders.While

they

aretwo

differentrecognitionsystems—Buddhismandthesecularlaw,thereisidenfi—

essence

tyinthedifferentgoalstheypursuebecauseinistoseekforgoodness.Moreover,whethercriteriaandapplication

botIlofthempertaintoth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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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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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dhistdoctrines

thesecula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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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isactuallyaninsolubleboundbetweenBuddhismandmodernlaw,influencingeachother,learningfromeachoth-

er

and

respectingeachotherresultingincommondevelopmentinthe

law;legalsystem

supramundane

and

mundane.

Keywords

84

Buddhism;modern

万方数据 

佛教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马治国, MA Zhi-guo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2010,30(2)0次

参考文献(10条)

1.何柏生 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999(4)

2.赵哲伟 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刍议[期刊论文]-东南文化 2004(6)3.文浩 论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20094.李俊强 佛教对中古法律之影响 20065.韩阳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与法律 2007

6.刘伟 法治本土化的几个问题--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2003(2)7.Ms Crishanthi Amarathunge LAW AND BUDDHIST PHI-LOSOPHY

8.刀伟 傣族历史上佛教与法律的关系初探[期刊论文]-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05(3)9.新华社 拉萨

10.中国新闻网 中国驻美大使就美领导人会见达赖提出交涉 2010

相似文献(2条)

1.学位论文 吴云 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制度研究 2006

元明清时期是傣族历史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体系中的时期。在这段时期,由于傣族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中央王朝的统治活动影响,傣族社会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傣族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迁。在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

首先,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制度环境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在政治环境方面,中央王朝自元代开始在傣族地区建立起了土司统治。明清时,朝廷对部分傣族土司统治地方实施改土归流。这些举措改变了历史上的傣族土司区域的建制以及中央王朝与傣族土司政权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变革了傣族社会外部政治环境。在经济环境方面,元明时期是傣族社会封建领主制生产方式逐步建立的历史时期,明清时期傣族封建领主制经济发展、变化。在傣族文化、社会环境方面,元明时期是傣族文字从无到有的历史阶段,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生活及文化受多种外来文化,特别是汉文化的影响发生变迁。明代以后,佛教影响着傣族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各个方面。

其次,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制度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它们是,傣族土司制度(包括中央王朝对傣族土司统治或管理制度和土司对傣族人民的统治或管理制度);傣族社会身份、性别、经济地位等级制度;傣族宗教(佛教)等级制度;傣族刑事法律制度;傣族军事法律制度;傣族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傣族纠纷解决制度。傣族土司制度是维系傣族土司政权与中央王朝政治关系,土司实施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定。由于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的封建领主制生产方式产生、形成和发展,阶级一定程度的分化和男尊女卑,傣族法律中形成了社会身份、性别、经济地位等级制度。佛教进入傣族社会后,成为傣族人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傣族社会形成了一套严格的宗教等级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傣族社会刑事法律制度较为独特,它不如中央王朝刑事法律体系复杂,在内容、原则、刑罚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民族特点。由于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的发展阶段状况、民族文化、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傣族军事法律制度显得简单而特别。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社会关系较为简单,封建领主是境内的土地所有者,普通社会成员是有着各种负担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物权方面主要是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制度以及债权、债务制度也就显得相对简单。在婚姻家庭关系制度中,傣族实行等级内婚,传统上不忌血缘内婚、不重处子,男女结婚后单独组成家庭,多从妻居。傣族民事法律中丧葬制度也比较独特,傣族传统有一套特别的丧葬规程,包括“娱尸、绝无祭扫”等,清代后期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尽管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不断加强对傣族社会土司政治的经营与控制;但是,直到清代末,傣族社会的纠纷仍然是按照傣族法律制度解决。

再次,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环境变化导致法律制度变迁。元明清时期傣族社会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和表现是,第一,中央王朝对傣族地区的统治实践及其影响。第二,在中央王朝统治影响下不同傣族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因素。它表现在各傣族地区的流官统治、汉文化影响程度、生产方式等多方面的差异。中央王朝的影响导致了傣族法律制度变迁。它表现为,第一,傣族土司制度发生了变迁。元代开始形成傣族土司制度,明清时期完善和变革土司制度。第二,经济因素变化推动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变迁。经济因素变化要求法律制度随之变化,并能动作用于自己。它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形式朝着更高阶段发展;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内容必须按照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调整和完善。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随着环境的变化,发生了多方面变迁。按照傣族法律制度在元明清时期的历史状况,这一变迁过程可以分为元至明初、明初至明末、明末以后三个阶段。

又次,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第一,习惯法与成文法并行。元朝时,调整傣族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习惯法形式。到明初,傣族社会法律制度才由习惯法转化到成文法阶段。但是,明清时期傣族习惯法在少数傣族地区还是主要的行为规范,在傣族社会日常生活中仍然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第二,诸法合体、刑民兼容。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并没有象现代法律体系一样,按照部门分类,而是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交叉、兼容,诸法合体。第三,明朝以后宗教(佛教)因素成为傣族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明代后,佛教大规模进入傣族社会,影响着傣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傣族社会也因此形成了一套傣族宗教等级制度,傣族许多法律制度都包括了与宗教相关的内容。第四,法律体系简单。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不象中央王朝法律体系那样复杂、完备。比较中央王朝法律制度而言,傣族法律制度显得简单。第五,傣族法律制度对其它少数民族宽容。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中,在处理有关其它民族的法律关系时,法律规定宽容其它民族。第六,由于与东南亚一些国家、民族在地理、族源、政治历史状况等多方面的共性,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体现出受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民族文化影响。

最后,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制度在傣族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作用。在政治上,傣族法律制度维护了中央王朝与傣族土司政权的政治关系,维护了傣族社会土司统治特权,维护了傣族社会政治秩序。在经济生活方面,傣族法律制度维护了傣族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了傣族社会经济发展。在傣族文化、社会生活方面,傣族法律制度规范了傣族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礼仪规程,规范了傣族人民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傣族社会文化生活秩序。

2.学位论文 普华才让 论藏族吉祥符号及其象征意义 2007

吉祥图案是藏族生活中常见的符号,其产生和传播与宗教信仰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藏族吉祥符号,首先具有宗教文化的象征意义,它们或以单

一体的形式出现,或以复合体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单体还是复合体,都蕴含或表达着一个完整的思想主题.其次,藏族吉祥符号具有社会民俗的象征意义及美术装饰意义.藏族吉祥符号构思巧妙、寓意深刻,为人们所喜爱,它以陶瓷、雕塑、绘画、刺绣等形式完全融入到了民俗文化的世界里.因其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极高的艺术价值,藏族吉祥符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以及企业标志等新型的文化领域.无论是从传统的文化意义上看,还是从现代的美术装饰意义上看,藏族吉祥符号都有着很深的社会文化价值.追溯根源,揭示这些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符号的文化蕴含,认识其特有的文化价值,这是我研究本文的目的与意义所在.藏族吉祥符号是一个庞大的文化体系,要对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进行整体研究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本文将从这个整体中提炼出五组藏民族生活中最为常见、最具典型和代表意义的吉祥符号,结合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探讨这几组吉祥符号的宗教性,社会民俗性等文化意义.

本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为藏族吉祥文化概述,从吉祥符号的概念,范围、形成方式、象征性、民族性等视角阐释吉祥符号,并对藏族吉祥符号进行总体论述.第二章为吉祥八宝,从其单一体与复合体分别论述了其宗教意义与社会民俗意义;第三章是八吉祥物,主要以论述吉祥八物的宗教意义为主;第四章七政宝,主要论述了七政宝的来源,以及其象征意义;第五章为六长寿,描述了该图案如世外桃源般的境界,探讨了六长寿图案中仙人寿所作施舍手势的寓意与六长寿整体图案的象征意义,特别对该图案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意义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和睦四瑞图案,本章通过一个拟人化的故事,论述了该图案的来源及所象征的宗教与社会文化意义,特别探讨了该图案中所蕴含的道德和谐观与人际和谐观.它们(六长寿与和睦四瑞)所蕴含的文化意义符合当代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在建设社会和谐社会中有着积极的作用.第七章为藏族吉祥符号与新时代,主要是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角度,来探讨藏族吉祥符号的现代价值,以及从注册权等现代法律性的角度来看以藏族吉祥符号为主的传统文化的保护.最后是研究藏族吉祥符号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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