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 范文中心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06/13

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

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关于死刑停止执行

司法考试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

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的: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审查合议庭: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刑事诉讼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提示]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

4—5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刘某玩忽职守案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康某故意杀人案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AD. 玩忽职守案、抢夺案属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故选AD. 4—6 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有:

A.陈某犯有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对陈某的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某省副省长受贿880万元,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丙省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某走私案的管辖发生争议,在审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一答案:AC.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外国人犯罪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的自诉案件(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都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AC.

4—7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选BC.

4—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答案:ACD.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故A错;《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C错。《刑诉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错。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与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2.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死刑停止执行

司考题目注重切合最新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是08年司法考试之后出台的。本文就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为考生做一归纳,便于考生更清晰的掌握这一考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执行死刑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这样的立法宗旨目的是:尊重和珍惜生命,防止错杀;遵循“疑罪从无”,更好地贯彻我国一贯的“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执法,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鼓励罪犯立功。

停止执行的情形:

结合原先的《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注意,以上情形中除了怀孕要求是确实的确定的外,其他都是可能情形,另外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为正在怀孕。

处理程序:

一、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的: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注: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的: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前述第(一)(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述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审查合议庭: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善于总结考试知识点才是通过司考的捷径。

2010年司法考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据

(一)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1.物证与书证03年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02年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2)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3)含义: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4)直接证据包括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5)孤证不能定案

05年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04年35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二)证明责任

1.含义: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分配

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第四,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第五,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负有职权调查的责任。

3.被告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享有沉默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05年97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2010司考刑诉要点: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种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10条)注意:这三种情况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发生的运输工具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发生犯罪时,该中国运输工具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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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条)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条)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

7.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考试大收集/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

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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