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辞退问题新探
【摘要】劳务派遣工现已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随着劳务派遣人员所占人数比例的加大,他们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已日渐凸显,甚至在局部成为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因素。新《劳动法》对此做了许多完善,但是现实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新法的实施中进行探索。本文对这个问题做了新的探索,指出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提出完善法规体系、加强落实监管、改革工会工作等新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人员;辞退;《劳动法》;权益
一、劳务派遣与新劳动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人单位之间。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用工单位还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二、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与原因(一)劳务派遣中出现的问题
1. 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双方推卸责任用人单位认为他们是用工制,一切管理责任都在派遣机构,他们只将劳务派遣工的应付工资发给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将工资发给劳务派遣工。而派遣机构认为他们仅起到了服务作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生活、后期培训等责任都在用人单位。这样双方推卸责任,致使社会保险金无法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