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示范性
幼儿园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教育办、各幼儿园:
根据市教育局研究制定的《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教办的意见。有关意见请务必于9月11日上午12点前反馈至我科。
二○○九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胡金价;电话:89551983;邮箱:sgk200808@126.com)
深圳市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提升全市学前
教育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育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开展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旨在引导幼儿园强化依法办学观念,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设置办学条件,开展保育教育工作,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我市凡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开办1年以上,尚未参加或正式申请参加幼儿园等级评估的,均要开展幼儿园规范化建设。
幼儿园规范化建设验收工作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新设立幼儿园的规范化建设和验收工作,应在其开办第2年内完成。已开办2年以上幼儿园的验收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2013年以前完成。对已通过规范化建设验收的幼儿园每3年进行1次抽查。
完成规范化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幼儿园,由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予以奖励。未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尚未完成规范化建设和未能通过验收的幼儿园不具备申请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一章 办园条件与幼儿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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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幼儿园的场地、设施设备、班额、教职工配备、人员任职资格等均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幼儿园持有各类有效证照。民办幼儿园当年年检合格。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幼儿园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包括园务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膳食委员会、工会、家委会等。民办幼儿园设有董事会。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安全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各个机构运作正常,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第四条 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有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年流动率在25%以内。幼儿园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带班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园长和教师了解《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幼儿园课程指南(试行)》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幼儿园为教职工学习提供必要的专业书籍和刊物,为教职工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教职工队伍团结协作,人际关系和谐,关心爱护幼 — 3 —
儿,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成立由园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有各类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签订各岗位安全责任书,责任到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学期开展应急和疏散演习。一年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幼儿园室内外环境美观洁净,各类设施、物品摆放合理、整齐。环境布置因地制宜,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第二章 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九条 幼儿园内设有保健室,并设有隔离室,设备和必备药品根据《广东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要求设置。
第十条 按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具有全日制医学院(护)校毕业学历,并按规定参加儿童医疗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卫生保健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生活制度、体格锻炼制度、科学喂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疾病预防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家长联系制度和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认真填写各种卫生保健表格和统计表,统计规范。各种表册包括《儿童出勤登记表》、《儿童传染病登记表》、《儿童 4 — —
晨检、全日观察及患病情况记录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体弱儿专案管理》、《儿童意外事故登记表》、《缺点矫治记录表》、《体格锻炼观察表》、《儿童系统保健体检表》、《幼儿生长发育评价表》、《教玩具消毒登记表》、《膳食调查记录表》、家长联系薄等。
第十三条 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填写《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表》,督促家长完成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幼儿基础免疫接种率达100%。
第十四条 要求新生入园前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接受入园,新生受检率达100%。离园三个月以上的幼儿重新体检合格方接受回园。教职工年体检率达100%,教职工全部体检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在园幼儿年体检率达100%。卫生保健人员为幼儿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和评价,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六条 卫生保健人员每天按规定认真做好幼儿晨检工作,每日巡视观察全园幼儿健康状况,做好缺勤登记和跟踪。
第十七条 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工作,特别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教职工、家长及幼儿的宣传教育工作。 — 5 —
第十九条 室内外卫生定期打扫,保持清洁。教室、活动室和厨房装有紫外线灯,并按规定使用。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餐具、教玩具和各类儿童用品的卫生消毒工作,卫生部门消毒检测结果达标。
第二十条 厨房工作人员上岗前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杜绝食物中毒。厨房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相应的工作间,流程合理。厨房工作人员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人员每周为幼儿制定带量食谱,先算后吃,营养均衡。厨师按照食谱操作。每周公布食谱。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先吃后算的膳食调查。
第二十三条 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留样制度。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商和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证明)和购物凭证等,台帐保留两年以上。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克,并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幼儿与教职工的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教职工不得占用幼儿伙食费。伙食费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章 幼儿园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对学前教育教育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确立教育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 6 — —
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搞“小学化”教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围绕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而确立。每周教学安排考虑到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领域的均衡。学习内容结合幼儿实际生活经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到对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各方面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教室环境整洁美观、温馨舒适, 妥善利用空间和场地,各类物品适合幼儿使用。学习材料放在低架子上,方便幼儿取放,盛放材料的器物方便清洁和整理。每种物品都有固定的位置,便于幼儿收拾。
第二十八条 教室里设置各种学习区域。区域至少要有语言区、益智区、美工区、角色区和建构区。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每个学习区域有标志及玩具柜,有充足的学习材料,便于幼儿选择。
第二十九条 一日作息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并具有一贯性。每天保证户外活动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学习活动动静结合,多师生互动,多自主活动,少老师主讲,少长时间安静坐、立。室内外活动结合,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制定合理的、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室规则。教室里气氛轻松、愉快,教师与幼儿交流时声音自然、目光平视、态度亲切,多正面鼓励。师生关系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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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教师组织的教学活动都有计划和目标,并事先做好准备。室内外活动多采取游戏的方式进行。幼儿注意力不集中时,老师及时关注、提示和做教学调整。组织开展室内外活动时,教师注意力集中在幼儿身上,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幼儿自由想象和创造,为幼儿作品提供展示的机会和条件。用描述的方式评价幼儿的学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如正确的走、坐、卧、书写等姿势。注意保护幼儿视力,幼儿每天看电视、电脑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第三十四条 教师关注幼儿在园状态,及时与家长沟通,发现幼儿行为问题及时提醒家长。
第四章 家长与社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园前,为家长提供了解幼儿园情况的适宜途径。建立多形式的、畅通的家园联系渠道。定期向家长发放家园联系手册,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开展多样的亲子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举办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等活动,帮助家长了解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教育孩子的技巧。提供一定数量的亲子书籍和刊物。
第三十七条 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了解家长的需要和要解决的问题。听取和采纳家长合理化建议。大部分家长对幼儿 8 — —
园工作感到满意。
第三十八条 与社区关系良好,协助社区做好教育宣传工作。与社区小学开展幼小衔接活动。
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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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
[2008]282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7号)制定本办法。
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旨在培养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机构,充分发挥其在贯彻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面向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凡符合参评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幼儿园,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一、参评条件
(一)获得“广东省一级幼儿园”称号;
(二)民办幼儿园自获得“广东省一级幼儿园”称号以来,每年顺利通过年检;
(三)近3年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近2年来,无查实的各类投诉;
(五)办学条件符合标准,办学水平居全市领先行列:
1.依法办学,全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2.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不以办学谋取暴利,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税收等各项规定。 10 — —
3.以先进科学的理念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遵循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保育教育工作水平高。
4.获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普遍肯定、同行的普遍认可、家长的普遍赞誉。
(六)愿意并能够承担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相应职责和任务。
二、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每年7-8月向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省一级幼儿园”批文、参加评审的申请、自评打分表、自评报告、示范园工作计划、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队伍,在每学年上学期对申报幼儿园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考察、听课、座谈、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全面考察。
(三)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下学期初通过媒体或教育城域网对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批准为示范性幼儿园。
三、示范园的工作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工作任务
1.协助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组织1次面向全市同行的“开放日”活动,每季度组织1次面向辖区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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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活动。
2.协助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教职工培训。 3.每学年为1-2所幼儿园提供结对帮扶服务。
4.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和教育实验任务。
5.根据需要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示范园制定学期专项工作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向各幼儿园发布活动信息。
2.做好每个项目工作方案。按计划开展活动。每次活动结束认真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3. 每学期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总结,报教育主管部门。
四、对示范园工作的考核
(一)原则上示范园每3年进行1次复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随时取消“示范园”称号: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查实的违规投诉。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园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所承担示范园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考核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等。完成任务情况较差的,次年将取消“示范园”称号。
(三)教育部门将示范园考核结果通过教育城域网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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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五、对示范性幼儿园的奖励
根据《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7号)的有关规定,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设立项目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奖励。
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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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项目得分均达到分值的90%以上,即为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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