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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21229

【实施日期】 19821229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切掌握给水站的用

水量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分析供、用水情况找出设备能力薄弱处

所,以便采取措施,使铁路给水能保证运输用水和适应生产、生活用水的

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每三年全面查定一次,每年分析一次。

但对水源、用水量及有变化的设备,应每年进行查定。江河水源大于用水

量三倍以上者,可以不做调查。

第3条 位于两个铁路局交界口的给水站,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由

各主管该给水站的铁路局负责,相邻铁路局应相互提供有关机车用水资料

第4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应认真负责进行,各项资料数据要

准确可靠,并结合日常积累,做出综合分析和正确判断。

第5条 内、电区段和蒸汽区段的封闭、生产、生活给水站,只查给

水能力和用水量,不做通过能力计算。

【章名】 第二章 查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6条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分为用水量的查定和给水站各项

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两部分。

(一)用水量的查定分以下四项:

机车用水量:客运机车、货运机车、补机、小运转、调车机车的用水

量。

生产用水量:旅客列车、机车洗炉、铁路工业、机车车辆洗刷、工程

施工以及有关企业的生产等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办公、公寓、医院、浴室、食堂以及职工宿舍的生活等

用水量。

其它用水量:路外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给水站漏水量等。

(二)给水站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分以下七项:

(1)水源能力的查定;

(2)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3)扬水管、吸水管能力的查定;

(4)净水、软水能力的查定;

(5)水塔、山上水槽能力的查定;

(6)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

(7)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

【章名】 第三章 用水量的查定

第7条 机车用水量的查定:

(一)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在第一季度内机车耗水量最大时进行。

查定日期,由各局自行规定。

(二)机车用水量的调查,应指定专人驻站或随车调查每次列车在站

的上水量,以求得其区间的耗水量。

(三)在调查各区间的机车耗水量后,应与日常积累的机车上水资料

进行核对,并考虑其变动因素,确定其机车的区间平均耗水量,做为计算

能力采用的机车耗水量定额。

(四)客、货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以每对客、货机车区间平均耗水

量乘以图定客、货列车对数求得之。

第8条 生产用水量的查定:

(一)凡已装有计量仪表的用水单位,按计量仪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固定计量仪表的单位,可采用瞬间测量仪表,对用水

量进行查定。也可根据设备的数量和耗水定额,对用水量进行查定。

(三)各种设备的耗水定额,可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如未制

定耗水定额的设备或定额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可以单独进行查定。

第9条 生活和其它用水量的查定:

(一)安装有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按计量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应采取各种调查手段

,以测定每日的实际用水量。

(三)测得的每人生活用水量,应参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核对

(四)漏水量按给水站实际供水量5%计算。

【章名】 第四章 给水站各项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10条 水源能力的调查,每年应在最枯水位时进行。查定日期,

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计算地表水源能力时所采用根据是否可靠,

应按最近10年水源变化积累的资料进行检查。

第11条 给水站有两个及以上水源时,如互有干扰,除单独调查每

个水源的能力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的出水量。计算能力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

(一)大口井及地表水源,采用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二)管井水源,五个以内留一个能力较大者做备用;五个以上按2

0%做备用,采用其余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三)水源每日工作时间,除管井按22小时外,其余水源均按每日

工作24小时计算。

(四)凡互有干扰的水源,应采用共同工作时的总出水量。

第12条 大口井水源的查定:

(一)涌水量大于机械能力者

(1)量好各部尺寸:水井直径D(米);水井深度S(米)足伐以

上0.2米处至井口距离F(米);常水位至井口距离L(米);井口至

吸水管中心线间距离M(米)。

(2)开动扬水机使水位稳定后,测出水位落差h(米)。

(3)停止扬水,使水井水位逐渐恢复,记录涌水水位达h/2时所

需的时间T(小时)。

(4)计算:

A×h1

Q=Kx----

Q为涌水量 (立方米/小时)

2

D ×π

A为水井面积,A=----(平方米)

h1为有效水深,h1=F-L(米)

K为涌水系数

K值可参考下表------------------|涌水水位

恢复位置| K 值 ||--------|-------||

h/2 | 0.693 ||--------|-----

--|| h/3 | 0.405 ||--------|-

------|| h/4 | 0.288 |-------

-----------

(二)涌水量小于扬水机械能力者

(1)开动扬水机组使水井水位降低至足伐以上0.2米处。调整扬

水止伐,使扬水量与涌水量达到平衡。

(2)测量扬水机械的扬水能力,即为大口井的涌水能力。

第13条 管井涌水量的查定:

(一)管井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水量无多大变化的,按调查记录计

算其出水量。

(二)没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调查又比较困难的管井涌水量,按水

泵的扬水量,做为管井的出水量。

(三)涌水量变化较大或涌水量与机械能力相差悬殊时,应安排涌水

量的复查工作,正确查定其涌水量。

(四)每年对管井下列资料进行一次调查:

(1)常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2)饱和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3)最低叶轮距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4)水井深度。

第14条 江、河水源出水量的查定,按水流有效断面和水流平均流

速计算,公式如下:

Q=24×B×H×V

Q为江、河流量 (立方米/日)

B为江、河有效断面宽度(米)

H为足伐以上0.2米距水面深度(米)

V为水流平均流速(米/小时)

第15条 小溪、泉水水源的调查,可采用容器或溢水口办法查定。

梯形溢水口的计算公式:

3/2

Q=6696×b×h (立方米/时)

b为梯形底边长(米)

h为溢水口处水深(米)

b≥3h

第16条 湖、泊、水库水源的出水量的查定,以枯水期的延续日数

,除枯水期开始的有效蓄水量,得出每日出水量。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蓄水量中应减去下列水量:

(一)由于设备位置条件,不能利用的水量;

(二)由于蒸发量和结冰的损失水量;

(三)枯水期间其它方面的用水量。

由于我国农田水利迅速发展,一般湖泊、水库蓄水量变化较大,应积

累历史资料,并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确定其可靠供水量。

第17条 采用购水的铁路水源,每年应查定一次,按其实际供水情

况确定能力。

第18条 水源导水管通水能力的调查,可参考下列办法进行:

(一)开动扬水机械,使集水井水位降至稳定水位;

(二)测量常水位至稳定水位的距离h1(米),同时求出水位稳定后

扬水机械的出水量Q1(立方米/时)。

(三)采用下列公式求出导水管通水能力:

_

√h

Q=---×Q1

_

√h1

Q为导水管最大通水能力 (立方米/小时)

Q1为水位稳定后机械扬水能力(立方米/小时)

h1为常水位至稳定水位距离(米)

h为常水位至导水管顶部距离(米)

第19条 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一)给水站设有两套及以上扬水机械时,除单独调查每台扬水机械

扬水量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不包括备用机械)的扬水量,每日扬

水机械能力,按运用机械共同工作22小时计算。

(二)如只设有单套扬水机械(无备用机械),每日工作时间,按1

6小时计算。

(三)设有多级泵房的给水站,应以其能力最小的一级做为该站的扬

水机械能力。

(四)扬水机械能力查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四种办法

(1)计量仪表查定法:

利用各种仪表,进行对扬水机械的查定,如安装水表或其他流量测量

仪器。

(2)角尺测定法:

采用角尺测定,使用直管宜平直、管口平整,长度应在2米以上,出

水口保持满管出水。测量时调整压力表指度与日常向水塔扬水一样,然后

将角尺紧贴管壁上部移动横尺,使竖尺P点接触水流后,看横尺读数∠,

依照直管管径按下列公式或查换算表,求得流量。

Q=3.9A×L

Q为流量 (立方厘米/秒)

A为直管断面(立方厘米)

L为直尺读数(厘米)

3.9为折算固定系数(1/秒)

(3)水槽、水池测定法:

关闭水槽、水池总配水伐,停止向用户配水。然后向水槽、水池扬水

,按一定时间内向水槽、水池扬水总量被扬水时间除之,得出扬水机械的

扬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A(H-h)

Q=------

Q为扬水机械扬水量 (立方米/小时)

A为水槽水池面积 (平方米)

H为扬水后水槽、水池水位高度(米)

h为扬水前水槽、水池水位高度(米)

T为查定时总扬水时间(小时)

(4)三角堰测量法:

关闭向水塔扬水止伐,使水流入三角堰,然后调整试验止伐,使扬水

管压力表上的指度与日常向水塔扬水时一样,等三角堰出水口的水流高度

稳定后,测得出水口的h值(以毫米计),查三角堰流量换算表,即可求

得扬水机械的扬水量。

第20条 扬水管路能力的查定:

(一)扬水管路的通水能力,按管路容许压力和水流速度查定。管路

的容许压力,应根据工厂制造规格、技术状态决定。铸铁管路采用的容许

压力一般不超过10公斤/平方厘米;流速最大不超过每秒2.5米。

(二)枢纽站或区段站有两条或以上扬水管路时,除留一条做备用外

,其余扬水管路均按每日工作24小时查定其能力。

(三)扬水管路按容许压力查定,其公式:

0.9(p-h)

通水有效水头i=--------

P为管路容许压力(按水头高度米计)

h为扬水管几何高度,即由水泵中心至水塔水槽扬水管出水口间的垂

直高度(米)

L为扬水管长度(米)

0.9为管路和配件的损失而进行修正的系数

求得1000i的数值后,按管路直径查管路流量计算表,得出扬水

管的通水能力,最后计算扬水管路每日的通水能力。

(四)在一条扬水管路中,如包括有几段不同直径的管路时,应以该

管路较长部分的管径为主,换算为统一直径的长度后,再按上述办法计算

其通水能力。管路换算计算公式为:

L2×A2

L1=----

A1

L1换算统一直径的管路长度(米)

L2需要进行换算的管路长度(米)

A1统一直径的管路比阻率

A2需要换算的管路比阻率

铸铁管路比阻率表----------------------

------------|水管直径| 比 阻 |水管直径| 比

阻 |水管直径| 比 阻 ||(毫米)| 率 A |(毫米)|

率 A |(毫米)| 率 A ||----|-----|----

|-----|----|-----|| 40 |42300| 2

00|9.029| 500|0.068|| 50 |15190|

250|2.752| 600|0.026|| 75 |1709

| 300|1.025| 700|0.012||100 |36

5.3| 350|0.453| 800|0.006||125 |

110.8| 400|0.223| 900|0.003||150

|41.85| 450|0.120|1000|0.002|--

--------------------------------

第21条 吸水管的通水能力,按容许流速每秒1.5米进行计算和

分析,吸程不应超过水泵允许范围。

第22条 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在机车上水时进行。首先正确测定机

车上水量和机车上水时所需时分,即可计算出水鹤每分钟出水能力。有两

个以上水鹤时,应以两个水鹤同时出水的能力为计算能力。

q=-

q表示水鹤出水量(立方米/分)

Q表示机车上水量(立方米)

T表示机车上水需用的纯时间(分)

在一般情况下,机车纯上水时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

| 上水纯时分 || | (

分) || 给水站性质及水鹤位置 |-------||

|1、2级|3级||

| 线路 |线路||---------------

|----|--||中间给水站正线及到发线上的水鹤| 5 |

8||---------------|----|--||机务段所

在站到发线上的水鹤 | 8 |15||-----------

----|----|--||旅客列车的正线和到发线上的水鹤|

5 | 5||---------------|----|--||

机务段和折返段内整备线上的水鹤| 10 |15|--------

-----------------

第23条 净水、软水设备能力的查定,以设计能力和实际用水量进

行分析比较。

第24条 水塔、山上水槽的储水量应与设计规范规定的储水系数及

实际用水量进行比较分析。

第25条 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主要分析客车给水拴上水是否能满

足旅客列车上水的需要,一般要求:

(1)水拴数量,应一辆一拴,整列车均能同时上水;

(2)水拴平均出水量不小于3升/秒;

(3)每个水拴自由水头不小于4米。

【章名】 第五章 给水通过能力的计算和确定

第26条 给水通过能力,分为给水能力和货物列车通过能力。

给水能力指给水站设备可供水的能力,采用水源、机械、管路三种能

力中的最小者,以每日立方米计。

货物列车通过能力,指给水站每日(不包括图定客车对数)可通过的

货物列车数量,以对数计。

第27条 给水站货物列车通过能力的计算,按下列公式:

Q-Q1+Q2

N=------

Q3

N为货物列车通过对数 (对/日)

Q为给水站供水能力 (立方米/日)

Q1为给水站实际需要用水量 (立方米/日)

实际需要用水量的计算,在能力有富余的给水站采用实际用水量;在

能力不足控制用水的给水站,应将控制少供部分加入实际用水量中算出实

际需要用水量。

Q2为给水站货运机车用水量 (立方米)

Q3为一对货物列车平均用水量 (立方米)

第28条 枢纽站各个方向通过能力的计算,应根据现有运行图列车

用水量的比例,对采用供水能力进行分劈,计算其每个方向的通过对数。

第29条 区段中最小通过能力的给水站能力,即为该区段的货物列

车通过能力。

【章名】 第六章 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的总结和资料报送

第30条 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由铁路局机务处组织,并对查定结果进

行汇总和总结。填写给水通过能力综合表(附表一)于二季度末报送铁道

部机务局。每年分析资料,亦按上述规定报送。

第31条 能力不足的给水站,除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列车用水外,

应做出加强改造方案,并结合基建、改造计划,进行解决。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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