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8日,两德在签署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货币、经济、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之后,实现了国家统一。
由于民主德国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结构性失业是德国失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原有失业保险政策也使一部分劳动者不愿重返劳动力市场,这促使德国政府改革失业保险体系。
1. 调整失业保险和失业补贴给付条件
德国于1996年颁布《就业促进法》,其对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严格失业保险的申请和给付条件,以强化失业者的工作、求职意愿。
在新的《就业促进法》中设置了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被称为失业保险的封锁期。
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在“报到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
2. 建立以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1)改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
(2)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3.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联邦劳动局还实施促进职业培训措施,资助失业者参加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职业培训资助(BAB)是劳动局对国家认可的企业内部、外部职业培训班的资助,学费每月可得到1100欧元资助,但不是直接发放,只能以规定的项目报账或申领。
经过上述改革,但德国的失业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观,失业率仍在10%以上,因此,也有学者对积极的就业政策表示质疑。尽管备受怀疑,以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失业保险政策对劳动力市场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稳定和促进就业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