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
法院 “执行难”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性工作,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寻求全社会联动多元化的破解方法,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关键词:执行难 社会联动 信用机制 法制构建 201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纪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9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着力破解“执行难”。《意见》的出台,使以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作为破解“执行难”之路径的努力拉开了序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在于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但《意见》并未上升到国家核心决策层面,其强制力与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性质仅仅是最高法院与地位同级的部委办局之间的一种规范性约定。在执行联动机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联而不动”成为常态。
一、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