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1、主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或消灭。
如,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担保、抵押为从合同。
2、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侵权之债。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a、自然人;b、法人;3、其他组织;4、国家.
(银行总行是法人,分行都是其他组织。国家发行国债、为国工承担责任时是民事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b、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 c、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赡养、抚养); d、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型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
e。
例如:甲创作一幅画出售给乙,乙取得的只是画这个载体的原件的所有权及原件的展览权。而画作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仍归甲。如A的画作不小心让B撕毁,因作品是无形财产,B撕毁的只是物,作品是不会被撕毁的,B侵犯的是所有权,而不是著作权。
4、法律关系可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也包括法律的规定,如不当得利。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a、好意实惠:不产生法律关系,但是有侵权要件的,构成侵权。 如搭便车发生事故,应该是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b、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宗教)。
c、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d、婚约,即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不构成法律关系。
6、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实施的是不作为;有过错;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行为人的先前义务(朋友喝酒未劝不酒驾;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
7、民事权利的分类:A、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B、绝对权、相对权;C、既得权、期待权;
D、主权利、从权利;E、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A、a、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债权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
(一般来说,形成权无须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但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及婚姻中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法定抵消权;
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 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劝; 共有区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
继承权抛弃;
受遗赠权抛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受胁迫一方的撤销权;
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无对应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具有从属性(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依附于基础合同);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甲因受欺诈将房屋出售给乙,甲享有撤销权。甲将债权转移给丙,丙只是受让了权利,所以丙无撤销权;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丁只是受让了义务,所以丁无撤销权;如经乙同意,甲将全部债权债务转移给A,A享有合同全部基础关系,故A具有撤销权。
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但(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就是形成权,如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但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占有恢复请求权系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原则上不能附条件、附期限,但是如果所附期限条件明确,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清楚,有效。但遗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条件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一旦法定的就不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形成权的行使包括明示(书面或口头)及默示(如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抵消权系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74条)及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47、48条)不是形成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b、抗辩权:是指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行使,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的种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优先抗辩权(物权法176)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要求。(权力:有权拒绝先给付。要求:互负义务、债务不届清偿期、双方未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条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出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能力。
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请求权,只是利 用抗辩权去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而狭义的抗辩则是否认对方全部的 或者部分的请求权(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 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是抗辩权只能由当事 人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A、c、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的特征:客体特定(如具体的物、名誉、生命);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第三人均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义务);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借助外力;原则上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A、 d、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的权利。
请求权的特征: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可以是实体权利的内容,也可以是独立的某项权利(如撤销权是债权中的一种);请求权均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因基础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有损失,只要求遭受到了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配权请求权受到侵害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支配权人可以对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求有损失;适用诉讼时效。(以上四种区分的标准:权利的作用)
B、a、绝对权:是指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仅对特定的人主张的权利。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均特定。 请求权均是相对权。
(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B、b、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均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是指成立要件不齐备,仅仅是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附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继承权不是期待权)
(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C、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D、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的属性) 财产权没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继承。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及身份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 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如著作权、继承权、股东权。
8、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权属的,归受托人所有。
例外:委托他人给自己写传记(未约定的归被写人自己);
以领导的名义给领导写的发言稿(未约定的归领导)。
9、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及物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的性质不能构成自救。但有些请求权的性质,如劳务请求权也无法实施自助。保护他人的权利不构成自救,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b、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力救济。c、没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否则不发生自助效力。
自助具有违法组却性,不构成侵权,对人身自由、财产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与留置权的区别:a、自助可以扣留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留置的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b、自助必须是情况紧急的情形,留置无此要求。c、自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毁损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则不能。
10、紧急避险:遭受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避险适当的则具有违法阻却性。、避险造成损失的,a、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引起人是否有过错);b、没有引起险情的人,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二章 自然人
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效的。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
a、出生时间的顺序: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b、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时也有相应的保护。
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相当。如胎儿出生后死亡,则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其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死亡:( 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
a、 死亡的推定:
依据继承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依据保险法: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及其他财产应分别推定死亡顺序) b、 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
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只举证证明其还活着不能推翻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要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使还没有撤销死亡宣告,也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1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像、遗骨、著作人身权依然受到保护,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的,有顺序限制。a、原则上由配偶、父母、子女做原告起诉;b、没有上述人员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成年无精神病的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a、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的法律行为有效;(无需法代追认,法定有效)
b、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
d、实施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C、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周岁的;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a、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的法律行为有效;(无需法代追认,法定有效)
b、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有效;(零花钱) c、实施的其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无行人的行为不可能引发效力待定)
15、监护:
A、法定监护:
a、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要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后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有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时,由与其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承担赔偿责任,无力自行承担的,另一个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承担补充责任,非连带或者按份)
b、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其他亲戚或朋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B、 指定监护: 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 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监护人和变更
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PS,有权指定的机关中不包括民政部门。且只能在近亲属中指定。
C、 委托监护:接受委托的人应当是本来没有监护权的人,委托并无 导致监护关系的根本转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期间,监护关系并没有转移,学校只是教育、看护的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学校有过错,仅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按份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离婚后对监护人的担任有争议的,只存在一方有权起诉取消 另外一方的监护权的问题,而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16、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
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公告。
宣告死亡有顺序要求,宣告失踪及撤销死亡没有顺序要求: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对该公民负有管理责任的组织。
被宣告死亡的期间,子女被收养的,重新出现一般不得主张收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财产被当做遗产继承的,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与适当补偿。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由依继承取得该物的人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 人格权
17、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 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盗,将其带到私人办公室搜身,侵犯了一般人格权。
18、生命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其近亲属,及依法有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
健康权: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身体权:内容:身体完整性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例:手术时顺便摘取了不好的器官,构成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失眠不构成。强行剪发、剪指甲,构成。
假牙:与身体相连—侵犯身体权
拿下来------侵犯财产权
侵害身体权,但没有侵害健康权—手术时摘取不好的器官;强行剪发。 没侵害身体权,但侵害了健康权---中毒。
侵害了身体权,也侵害了健康权---骨折。
19、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名称权的内容: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干涉(强制改名)、盗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冒(冒名顶用)。(仅此三种)
例如:未经刘翔同意撰写《刘翔的跌倒》未侵犯刘翔的姓名权。
20、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a、未经本人同意,不得b、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必须是面部整体肖像,如果是面部的部分,如不能反映出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构成肖像权的客体。面部漫画、剪影不构成。
21、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暴力、文字、语言、动作。 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是实力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针对一类人时不构成,除非这一类人是很少的群体,如国家主席);该行为被第三人知悉;社会评价降低。 人渣也有名誉权。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22、隐私权:只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行为: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拍、窥视);
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隐私权系一次性权利);
侵入、侵扰他人的私生活空间(私闯民宅、侵入邮箱); 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监视、跟踪、量多的骚扰短信); 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披露隐私的,具有违法阻却性,不侵犯隐私(如披露有病的人去献血)。 如有人匿名捐款,被爆出来,构成侵犯隐私(无论是否是好事)。
23、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侵权责任法》修改了《精神损害解释》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不能再主张赔偿精神损害。 (有争议,但按不支持把握)
25、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a、侵害了特定的人身权利;b、造成严重后果。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无法人的名誉权)
(3)、三种身份权:亲权、配偶权、荣誉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必须是有违社会公德,侵害了公共利益;近亲属可做原告)
26、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a、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
b、在侵权诉讼中没有主张,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c、侵权与违约竞合的,诉违约的,不能主张;
d、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
27、侵害致死或者侵害死者主张精神损害的有顺序要求: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可作共同原告);第二顺位:其他及亲属。如果主张的不是精神损害,则可不按顺位。
精神损害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能继承与让与,但下列两种除外: a、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b、 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死亡,其亲属追加为原告后可以
主张死者的精神损害。
第四章 法人
28、法人具有独立性: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对让与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追偿。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9、法人的分类:55-56页。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0、法人的实质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 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去的法人资格,无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有的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需办理核准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 企业法人:经批准成立后,尚需办理核准登记采取的法人资格。需登记 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核准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许经营的营利法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核准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批准及登记
31、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人格权。
32、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
33、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
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有例外: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3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产生,于依法被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和消灭。
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只是受到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三个重要法条:
a、
b、
c、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需特别授权就能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特征: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无独立的人格;
无需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由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组成。
36、法人机关的类型:
a、意思机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权力机关。
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无意思机关。
b、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的机关。任何法人均有执行机关。
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为执行董事、执行理事或董事会、理事会。 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为董事会或理事会。
c、法定代表人: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负责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授权行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监督机关:是指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如监事会。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就按,仅仅是公司法人的必设机关。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每年10分左右)
37、意思表示
A、意思表示的要素: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单纯的内心意思不是意思表示。意思要素=内心意思+表示行为。(内心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什意思+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明示或默示。默示又分推定和沉默)
明示:文字、语言、符号;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
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甲写信对乙说把房子卖给你,10天不表示就算同意,10天过去,乙未表示,合同不成立。如双方约定10天不表示就算乙同意的,10天过去,合同成立。
欠缺行为意思,不存在意思表示;
欠缺表示意思,不存在意思表示;
欠缺效果意思,不存在意思表示。
例:甲想把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给以发短信写成了500元。因甲有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成立,但因系重大误解,所以甲可撤销合同。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重要法条:
B、意思表示的类型:
a、是否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不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捐赠、遗嘱、抛弃所有权。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消、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
b、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对特定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内心作成、实际作出、到达三个阶段):如授 予代理权、要约、承诺、抵消、解除合同。
(只对特定人发生效力, 意思到达特定人即生效)
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放在营业场所、有货、无故障)、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只要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到达或了解,但遗嘱例外,遗嘱为作成时成立,不需作出,死亡时生效)
c是否为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如对话、电话、QQ聊天、当面交付书面合同。(了解时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意思,如请人传话、写信、电报、电子邮件。(到达时生效)
PS,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时为判断的时点。
38、对无、限制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限制人纯获利,或者与其行为能力向适应,或者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意思表示到达无、限制人时生效。除上述情况,意思表示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39、意思表示的撤回:以非对话方式对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有例外,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到达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时,意思表示不生效。
40、表示使者与受领使者:
甲要通过丙告诉乙:
{
丙:表示使者==甲的使者 丙:受领使者==乙的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