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
第9卷第4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pr.2012Vol.9No.4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功能
周美玲
(广州大学社科部,广东广州510405)
摘
要:当今社会要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使社会道德准则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
很难做到的。所以,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作为保障,推进道德建设的进程,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实现道德价值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道德价值;制度;保障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一个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
马路时,不慎被两辆车先后碾压,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
18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
手,由此引起全社会极大关注。小悦悦的不幸遭遇令人痛彻肝胆,无所释放的公众情绪把目标指向了18名路人,舆论风向随后被锁定到人性冷漠、道德缺失上,很多人发出了社会何以冷血至此的诘问。随后,社会各界展开围绕如何拒绝冷漠,唤醒真爱的一系列行动,对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甚至有人提出应该把“见危不救罪”加进我国刑法。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两者从来都是密切联系并且可以转化的,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但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普遍现象,到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扭转局面,恐怕就为时已晚了。在多起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看客”事件曝光后,我们就不能一味地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而是要发挥法律的纠偏作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其去讨论是否增设“见危不救罪”,还不如在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助人为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确保好人有好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具体来说,推动道德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度为道德价值的实现提供导向和规范
制度指的是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一直以来,道德约束的形式主要靠内心自省、舆论监督,其有效性很大程度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觉悟水平。然而,现阶段道德主体觉悟水平存在着不同的层次,他们当中不少人对道德理想、道德信念的理解和追求参差不齐,道德自律的约束效果一般都难以稳定和持久,没有相关制度的导向,光靠宣传教育,道德的践行就很难成为不同个体的道德自觉。在“小悦悦事件”中仅凭18名路人的行为,就认定我们的社会“世风日下”、“道德滑坡”未免有偏颇之处。每个人细想自己的生活经历,都会发现生活中处处存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现象。但需要指出的是,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能不让人们在事件来临时有所顾虑。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强烈的暗示:“见义勇·12·
为”的后果有可能是“惹祸上身”。因此,若无基本的避险条款和惩恶扬善机制,在得与失到来的关键时刻,仅凭道德本身有时是难以阻止悲剧的发生。要引导社会成员选择道德行为而不再是以高成本作为代价,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好人有好报,以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一个社会其社会成员的道德状况如何与这个社会为此而建立的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邓小平曾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完善的制度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完善的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在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上下力气,如修改一些过时的规定,扩大见义勇为的范畴,完善对见义勇为者负伤或牺牲的保障程序及力度,提高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数额,法律机构要主动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并在诉讼程序上保护好人。同时,还
要完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如医疗保障制度等,这样,被救助者就可以得到完善的医疗服务,使救助得到延续,从根本上杜绝被救助的人事后诬陷、讹诈的行为的发生,从而极大地提升个体的伦理自觉和自我责任,走出“想救不敢救”道德困境。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完善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惩恶扬善机制,倡导社会全体成员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取向,不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取向,为道德价值实现提供导向和规范。
二、制度为道德价值实现提供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多年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道德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仍然不尽人意。诚实守信的屡屡吃亏,助人为乐的好人没好报。这种现象若不扭转,整个社会将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种无法实施的设想。所以,要实现道德价值就应当营造一种扬善抑恶的公正道德环境,而这种公正的社会环境的营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
一个合理的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道德也一样。只不过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道德义务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决定了道德权利不是道德义务的简单对应物,有其特殊的规定性,即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之后,即使个体不提出要求,但客观上也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也就是说,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