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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子女抚养问题

03/24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 特征、比较分析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

1、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

2、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抚养费的给付方法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确定,定期给付为原则。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

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未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5、抚养费的变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生活需要的增加,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允许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因此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增加与否,增加多少,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而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

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间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

止。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的;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三、司法实践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现实中还可能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应当注意,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时另一方也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对免除抚育费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3、变更抚育费的诉讼中要注意,变更要求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因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是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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