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年修订最新版(全文) - 范文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年修订最新版(全文)

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

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

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

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

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

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

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

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

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

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著标明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

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

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

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

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

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

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

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

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

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

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

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

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

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

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

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

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

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

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

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

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

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

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

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

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

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

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

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

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

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

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

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

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

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

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

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

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

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

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

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

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

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

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

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

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

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

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

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

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

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

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

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waizi.org.cn/law/4504.html


相关内容

  • [法律法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
    [阅读全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2007]第18号)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已于2007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 ...
  • [精品](最新)万达项目销售
    5.4 项目销售 业务管理手册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18 1 总则 1.1 为实现项目开发的最终目的,促进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经营效益,必须对房地产销售过程进行系统的 ...
  • 20**年11月国际国内时事政治
    2015国内时事政治(11月2日)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 国家统计局消息,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日起进入调查员入户登记阶段.此次调查改变了调查登记方式,调查对象可选择配合入户调查员通过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 ...
  • 16秋浙大[医学信息检索]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医学信息检索>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 35 道试题,共 70 分.) 1. 国家药品标准是法定的( ) A. 国际标准 B. 国际先进标准 C. 企业标准 D. 国家强制技术标准 正确答案: 2. 国 ...
  • 酒店营销岗位职责
    酒店营销岗位职责.txt铁饭碗的真实含义不是在一个地方吃一辈子饭,而是一辈子到哪儿都有饭吃.就算是一坨屎,也有遇见屎壳郎的那天.所以你大可不必为今天的自己有太多担忧.(一)营销部总监 岗位名称:营销部总监(DIRECTOR OF MARKE ...
  • 网站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问题
    网站建设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问题. 1.什么是域名? 域名通俗的说也叫网站的网址,如allyr.com 或www.allyr.com 是我们重庆炳卓科技的域名(网址)再如qq.com 是腾讯的域名.域名最后是".com " ...
  • 修法: 重大环境事件应向人大报告
    环保法修订草案又有新修改 重大环境事件应向人大报告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4日:收藏:xy67896789 ) □ 新华社发 赵乃育 作 环境保护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年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 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 ...
  • 中医儿科临床诊疗指南·疳证(修订)
    ·标准与规范· 中医儿科临床诊疗指南·疳证(修订) 赵 1 赵霞, 21 琼,张晓华,周 涛 1 (1.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儿科,江苏2.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儿科,四川 南京成都 210029:610075) 2轮专家问卷调查,摘要:完 ...
  • [中国医药指南]投稿须知
    <中国医药指南>投稿征稿简章 <中国医药指南>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国保健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全国性学术类综合医学期刊,我刊系中国核心期刊(遴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