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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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家一般实行政党政治,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国家政策体现出的是执政党的意志或者是多党意志的妥协。法律通说是体现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一政党必定标榜代表某一人民群体或者全体人民的利益,执政党更是宣称代表国家利益。在代议制民主下,执政党往往控制立法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可以将其政策表现为国家意志——法律。任何一部法律的背后,都可以看到政策导向性;然而政策必然不同于法律,要性。法律与政策是既相通又差异,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法律与政策的相通性
现代立法程序一般是先形成草案或者议案,签字颁布。草案或者议案的形成过程便是政策植入过程,修改与妥协过程。在法律实施中,也离不开政策的辅助与补充。
(一) 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在我国,在制定法律时,以政策为依据,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往往先经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方面的立法,原则呈报中共中央审批。
非党派议员,提出议案的议员必在其议案中植入其所在政党奉行的政策,否则不可能得到议
可见,草案或者议案的形成一般都是政策推动的结果。法律不可能是无因之果,甚至法律有时直接冠
(二)
司法程序,这些程序无不复杂而耗时耗力,因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般快速、精准而强有力(甚至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节奏越来越快,政策在解决不变的法律与变动的社一方面,对于法律制定时的纰漏或者不足,可以进行法体现出很强的政策性。另一方面,政策指导法如现在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党中央要求加大整治食品安全力度,最高法即连
当然,政策对法律实施的指导应是宏观、精神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借口政策而违反法律。
(三)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政策办事
按政策办事体现的是政策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实质是政策代替了应有的法律起作用。这只能是一国建国之初的做法,在新中国建国前后都曾大行其道。当国家法制健全后,就不能再以政策代替法律,而应以法律原则解决问题。
(四) 法律保障政策的实现
依据于政策的法律制定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便体现出合法性,可以借用法律的力量对
其保障,法律以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属性、国家规范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当然,明显违法的政策依然被法律所禁止。它实质上也违背了先期政策。
二、法律与政策的差异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互辅性表现的更为明显,但是二者毕竟也未等同。法律与政策的差异性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的更为明显,它们往往有严格的权利制约,政策很难直接影响到法律。
(一) 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立法机关,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可以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反映出正当的意志。向法律的转换程序不仅是程序问题,亦是意志的实质性问题。上制定出法律,即使冠以法律名称,也不会受到人民认可。
(二) 表现形式不同
政策性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具有号召性和指须的公开的,“法不公开不为法”为;其名称多以“法”结尾。
(三) 实施方式不同
法律体现国家主权,政策的现实虽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而是依赖政策执行者对上级的敬畏与对政策的忠实。而并非自己本身具有强制性。
(四)
二者调整范围存在相当大的交叉重合,
不允许经常修改,也不能轻易撤销。一个而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根本政策具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
三、小结
政策非常直接的体现出一种人治性,法律更多体现法治。在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应当削减政策的显性作用,将其打入幕后,直接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即使不得已需要政策的直接作用,应当慎之又慎,必须经过立法机关与司法程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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