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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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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

目录

1. 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

2. 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

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

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5.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新保险法下的汽车保险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张忠青 0813104

摘要 《护保险市场保险法》在保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同时对汽车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

前言 备受关注的新保险法将自明日起正式实施。本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今年2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新保险法在车险方面将给车主带来哪些利好,又将在哪些方面具体影响汽车保险行业,龙域车险特别策划《解析新保险法对汽车保险的影响及变化》为您呈现。

关键词 新保险法 理赔 费率 车险

1.车损险保户受益最大

商报记者注意到,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

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

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这条法规面向所有保险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是超额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都邦保险一位观察人士表示,“但对车险来说,尤其是车损险保户,由于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是消耗品,这就造成保险公司担负的责任与风险并不对等。”

商报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上述“实际赔付额与保费保额不对等”的原因引发的投诉居高不下。“很多保户认为自己的车辆第二年所缴的保费仍然是按照新车购置价,保额折旧而保费不打折,有失公平。”某“车险超市”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但过去各家公司的处理方法都是如此。”一家市场规模靠前的财险公司理赔部相关人士则透露,“尤其是车损险保户,对于保额折旧问题的投诉率特别高,有时一天的相关投诉电话呼入量就要达到20多个。”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车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车损险,属于人手一份的必备险种,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所惠及的保户范围十分大。“对于购买时间不长的车辆,折旧率不高,所退

还的保费有限,但与三者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划痕险等赔付率相对低的险种相比,车损险的保费比较高,如果车辆投保时间比较长,退还的保费就不会少。”

2.承保利润率或受影响

几家欢乐几家愁。保户获利了,车险公司却似乎将对上述新规暗自“心惊”。“车险生意本来就不大好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岂不更高了?”据财险资深人士介绍,新规对险企利润率会产生一些影响,“影响肯定有,毕竟要多付一笔差价,假设购置价100万元的车,出险前缴纳的车损险费率2%,5年后出险车辆全毁,实际价值是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原来只要赔50万元,现在还要多赔50万元保额的对应保费,光计算车损险一项,保险公司就要多赔5万元。”

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全国车险盈利了18个亿,而上海车险仍处于亏损状态,“这是因为东部的赔付标准相对高,相应成本也高。”保监局财险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则表示,车险承保利润率较低还与代理中介的规范有关,“车险业务很大一块利润都流入了车险链条中的代理点、汽修商,《保险法》新的规定保障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其实也为车险公司积累品牌认可,所以未来承保利润率能否上升还要看中介市场如何进一步规范。”

3、多项新规保障投保人利益

新《保险法》其他几大与投保人利益

切实相关的政策亮点,比如在保险公司对

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单方面

解除其保单合同时,给出了为期2年的不

可抗辩条款。“由于被保险人受到专业知

识的局限,无法对需要主动告知的内容进

行判别,现在法律层级上给予明确保护,被保险人只需要履行‘询问告知’义务。”保监局政策解读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虽可以解除合同,但也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行使。”

记者了解到,在寿险保单核保以前,投保人需要填写一张包含十多个选项的

“健康告知

书”,而对于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户,过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各家保险公司过去的做法也并不一致。泰康人寿产品研发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是以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为准,不需要额外告知既往史,理赔时只和与索赔病情相关的既往史发生关联。 中国人寿理赔部资深人士也表示,保户并不具有如实告知“健康告知书”以外疾病的义务,“赔偿额度会依据未告知的既往史与索赔疾病的关联度来决定,只有涉及恶意骗保,公司才会作出拒赔的决定。”但也有一些中资保险公司业务人士认为,曾经并非患有与索赔相关联的既往史,保险公司也可以怀疑当初核保单的有效性。“新条款虽然主动权仍在保险公司手里,但综合考虑保险公司骗保风险,新规是折中的做法。”有从事投诉业务的资深人士向商报记者坦言。

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规定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向法院咨询,这样的提示主要包括字号、字体颜色等。”保监局上述人士解读道,“如果不能履行这项义务,条款就可以视作无效。”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还新增了条款费率事后监管权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等,并明确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权、延伸检查权及相关程序。

新车购置价统一上平台

而太平洋产险资深观察人士分析指出,在赔付率和道德风险暂时无法有效掌控的前提下,沪上车险连续几年陷入亏损怪圈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手续费价格战造成的“多米诺”效应。但昨日来自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最新消息称,这样的价格战最近几天就将不复出现,据悉,从7月25日零时起,继交强险之后,上海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将全部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机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的信息共享,并对部分费率浮动实行统一的行业标准。“7月24日开始进行系统升级,7月25日零时以后签单的车辆就将全部通过平台运行。”保险同业公会副秘书长孙维康告诉商报记者,“而信息平台已经收集了2006年7月1日以前承保车辆的数据,‘商业车险进平台’是上海‘两中心’建设,保险业有序规范的重要举措。”

记者了解到,“信息平台”集中了公安部门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管理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车辆使用信息和保险机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及有关的车辆购置价信息,今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的标准将实现统一。“如果可以去除低折扣手续费的恶意竞争介入市场,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将会有明显提升。”商报记者向多家财险公司采访的过程中了解到,多数车险相关人士都认为,商业车险平台化管理是对承保利润率的一个维护,“与之前保额折旧的做法相比,从根本上治理以‘价格战’为基础的低水平竞争手段才是根本。”

而对于保户,“信息平台”的面世意味着将统一安全驾驶、客户忠诚度、无赔款优待等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的使用标准,而商业险保单签单保费的优惠比例总和不得超过保单基准保费的30%。“商业车险保费上浮的范围则与过去各家公司投保标准相匹配,平台上只保留理赔次数,而以往对稀有进口车辆保费上浮上限区间为10%-60%。”孙维康补充。

4.免责条款不再是道

案例:去年9月份,往

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

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

地。去年11月份,张先生在

广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辆

车。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

责,赔偿对方15000元。张

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说法: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5.车辆转让保险照

现象:除理赔服务出

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

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

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

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

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

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

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广州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因此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每年不下几百起,因此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说法:《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龙域车险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

6.“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案例: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

说法: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参考文献:

1. www.qiche.com.cn

2. www.515che.com

3. www.baoxian.carcha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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