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一点心得
张勃霆
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列出了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
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般税收文件中列出的公式都是对税收政策的表述,因此往往没有更进一步推导。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计算,可以对一些计税公式作进一步推导,比如公式(1),在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的情况下,其适用税率必定是20%,速算扣除数是0。因此,公式(1)可以导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1.25-1000,再将此结果带入公式
(3)中,可以得出: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0.25-200。这样,我们就可一笔算出应纳税额,当然,必须符合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的先决条件。
如果我们把公式(2)的分子、分母同除以0.8,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5-税率 ) 虽然结果不能一笔算出,但也简化不少,也方便记忆。
计税公式的推导必须慎重,考虑到各种变化因素,因为一旦出错,很可能导致找不出错点在何处,而且一旦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则推导公式随之失效。因此,我们对有关计税公式的推导虽然有方便计算、易于记忆、可以对政策适用程度进行分析等优点,但也应注意掌握范围和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