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参与,教育和就业,公民与公民之间有职业,地位是不同的,但社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叛逆的“平等”,追求“把自己的头和肩膀以上他人”的社会哲学存在,如歧视“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发生了什么事时,这些“不平等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将影响社会和谐。在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维护和促进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除了一些改革对“平等”的制度(即企业职工和临时工,关键外在于不同的处理) ,以建立一些促进公平的制度,基础是促进经济正义。
这种经济正义有两个含义,一个是经济收入公平,二是消费和享受社会公平的产品。前者是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其市场监管,其次是追求市场规则的效率,经济收入差距可以用基尼系数来描述。有研究表明,在中国的收入差距的临界水平已经超过O.4O。当然,在描述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不平等的社会成员,而是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后者,即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产品的消费和公平性。一般来说,经济收入差距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消费和享受的差距社会产品,收入高的成员,享受社会产品的许多成员,低收入享受较少的社会产品,比如有钱人住别墅,汽车,雇一个保姆,小客厅很差,坐公共汽车,做家务。但是,如果收入差距拉大,低收入者陷入贫困,没有收入的增加,低收入和没有收入无法生活消费最基本的必需品。社会动荡。如何保证在按照市场规则的初始分布。他们不导致对很大的差距消费社会的产品,以保持消费和享受社会公平上的产品,在于两个分配收入,政府即公共财政体系,它的基础是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和两部分组成的社会救助。前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所有这些政府补贴操作过程中根据收入,减少他的生命的危险,避免事故发生(失业,工伤)生活不落地的情况报废期限,维持或社会保险产品在各种情况下的购买力:后者是给没有收入或自然灾害影响的社区成员无偿救助,在我国被称为最小生活保障制度,俗称“低保” ,该系统具有社会成员收入无生活来源也可以有社会产品相应的购买力,以维持必要的生活开支。
任何社会都有,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低的避风港保平安的愿望,丰富的购买商业保险,以他们的财富,以保持在任何情况下,高标准的生活,但在社会大众或低收入的成员,更专注于眼前的生活,鄙视不活,参加保险会降低,魏“近视” ,因为在保险业务本身的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的商业保险的结果是不通用,低收入不保险。这样的结果,将严重影响社会成员从微观层面的生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在保险业,形成了政府鼓励和领先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干预。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该组合可以形象地描述为“线”和“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一种“安全线“成员参加本保险将是排队在发生事故或退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也能保持良好的生活;社会救助是一种表面,可以容纳任何社会成员,以维持生命的必要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低收入和社会的非成员的收入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从羞涩缓解社会(社会消费品)的成员之间的生活水平,奠定了社会和谐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