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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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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 ★———————————— 龙人才„2008‟1号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的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机关各部门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县委[2008]33号)精神,切实增强文件操作性,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龙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7月24日

关于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

评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县委[2008]33号)精神,切实做好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现就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评选的主要对象:龙游县各行各业现职专业人才,包括通过柔性流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人事、工资关系在外地,但主持我县区域内的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专家),规模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第一线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劳动者。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党务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水平,取得相应的工作业绩。

1、龙游县优秀人才。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成为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在本单位本系统有一定的知名度者。

2、龙游县领军人才。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较突出成绩,成为我县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其业务水平在市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龙游县拔尖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做出突出的业务成绩,其业务、技术水平在省市范围内处于先进,成为我县某行业或某领域的领头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领办或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县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带动作用者。

三、评选程序

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每年评一项,三年一轮回。2008年评选龙游县优秀人才,2009年评选龙游县领军人才,2010年评选龙游县拔尖人才,2011年起进入下一轮评选。龙游县领军人才原则上在优秀人才中选拔产生,龙游县拔尖人才原则上在领军人才中选拔产生。已经获得“龙游县拔尖人才”称号的,可以直接参与拔尖人才的评选。连续三次评上“龙游县拔尖人才”的,终身享受“龙游县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参加以后的“龙游县拔尖人才”选拔,若符合条件,可以不占评选名额。

龙游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申报、推荐。根据评选条件,由参评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县经济贸易局。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

提出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有关部门进行初选。

2、初选。初选按分类遴选的办法进行。其中,文化、社科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理工类、企业经营管理类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农科类由县农办负责;教育类由县教育局负责;卫生类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他类根据其性质,按相近类别归类。负责初选的部门结合所初选类别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审核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并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察。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考察组对初步建议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4、评议。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聘请有关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同时,通过公示、公众评议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5、审定。龙游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群众评议等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正式名单;龙游县领军人才、龙游县拔尖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群众评议等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评选名额及表彰办法

1、龙游县优秀人才是我县各行业学科的优秀代表,其水平在我县同类学科中属于优秀水平。每次评选10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

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2、龙游县领军人才是我县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其水平在市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每次评选3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3、龙游县拔尖人才是我县重点行业、领域的精英人才,其水平在省市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是我县人才队伍的领头雁,是我县人才评选的最高荣誉奖项。每次评选10名左右,由县委、县政府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拔尖人才津贴100元/月(暂定三年),每年组织一次慰问、一次体格检查,每届组织一次疗养。

五、责任分工

龙游县优秀人才的评选、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同负责。龙游县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的评选、管理细则。

龙游县中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和国内外智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8]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高层次人才指的是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县主导产业急需的高级技师以及其他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国家级专家指的是两院(中科院、社科院)院士、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国家级人才、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专家荣誉称号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人员,以及经县委人才办确认属于国家级专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省级专家指的是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省特级专家,以及经县委人才办确认属于省级专家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中留学人员是指到国外学习,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中主导产业其他紧缺人才是指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师等级以上的技

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种),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七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制度。凡用人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主动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贴,补贴额度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1:1承担。执行易地安家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服务合同,要载明安家补贴约定条款,且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引进国家级专家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0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九条 引进省级专家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15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条 引进研究员,教授,主任医、护、药、技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教师,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等正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10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引进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高级工程师,中学高级教师,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高级讲师等副教

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博士学位研究生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6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引进硕士学位研究生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我县四大主导产业急需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不含后勤工种)来龙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给予每人总额度为2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 聘用到执行易地安家补贴政策的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在龙游落户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服务单位发放易地安家补贴到位后,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享受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高层次人才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申领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1)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2)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身份证、龙游落户证明、服务合同等原复印件;(3)已领取所在单位安家补贴配套的凭据。

2、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公示。经审核无误的申领对象,在“龙游人才网”和服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时送县财政局审批拨付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专业对口的上述人才,需提前书面请示县编办,经批复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经引进单位调查核实,可由县人事部门重新建档,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来龙游工业企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本人档案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并保留其事业单位职员身份,可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引进上述人才的子女就学,由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参加政府组团赴市外省内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补助宣传费和50%的摊位费;参加政府组团省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承担全部宣传费和摊位费。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招聘期间为应聘者免费提供在龙的食宿,并发给往返交通费补贴。

第三章 留学人员引进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受聘到龙游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经县职改办确认后,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在国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龙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经县科技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和财政局审批,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基金资助。

第四章 其他紧缺人才引进

第十九条 凡属我县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引进高层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不含后勤工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在龙游落户并服务三年以上的(服务合同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奖励引进单位3000元/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

第五章 国内外智力引进

第二十条 因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国家级专家来龙游短期服务,包括在龙游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疑难问题等,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龙三天前,将专家服务计划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服务结束后,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院士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1000元的标准,其他国家级专家按每人每天(实际服务天数)500元的标准补贴给聘请单位,所需经费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博士、硕士等高级专业人才进行长期智力服务,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明显的,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每名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的,应先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项目申报,经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邀请国内专家来龙进行技术攻关(包括网上招聘的“项目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并经上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报县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人才自由落户政策和“人才绿卡”制度。凡来龙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家属、子女、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直接落户龙游市区。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县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给《人才绿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享有同等待遇,并根据有关材料由县人事部门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开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为我县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中介机构,经县人事部门核准,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人才个人、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提及“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落户并服务三年以上”均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1、《龙游县高层次人才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申领表》

2、《龙游县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附件1:

龙游县高层次人才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申领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局、财政局各执一份。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

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同文本、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已领取所在单位安家费配套补贴的凭据等原复印件。属于国家级、省级专家的高层次人才还须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附件2:

龙游县主导产业工业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人事部门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企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任命文件、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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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调动广大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8]3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系指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原则: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根据我县“3+5+X”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在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领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二章 培训与鉴定

第四条 计划安排:每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安排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培训任务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培训内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内容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两大类,具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 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培训机构(学校)培训、校企联合培训、行业或企业培训、委托县外培训等形式。

第七条 培训项目的认定: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培训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需填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审批表》,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班。

第八条 培训报名: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所在企业证明,到县人事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局报名,报名时县劳动部门应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申报条件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考核鉴定:培训结业后,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能鉴定所、站实施。

第三章 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条 培训经费筹措: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训经费补助和宣传、奖励。培训经费采取政府补助、企业补贴、个人适当支付的办法筹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及其他有关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培训的对象:本县企业在职职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名审核,并向上级培训鉴定机构推荐,参加实行政府补助培训项目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培训,均可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的培训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政府补助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助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公布。2008年,实行经费补助的职业(工种)为:数控车工、数控铣工、沼气生产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磨工、维修电工、化学分析工、造纸工、水泥制成工、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水泥生产巡检工、手工木工、砌筑工、服装制作工、服装样板工、锅炉操作工、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营销师、物流师、中式烹调师。今后,实行经费补助的职业(工种)目录随产业经济发展和市场用工需求变化作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参加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证书的本县企业职工,由县财政给予培训经费补助: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8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学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补助经费补给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由学员自己承担的,补助经费则补给职工本人。

第十四条 补助办法及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的,需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递交补助申请,填写《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参加培训学员的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发票复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县劳动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给予

(2)培训学员本人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的,需填写《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2),凭本人身份证、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发票和所在企业证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按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

1、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申请表 2、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还需提供本单位参加培训学员的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发票复印件。

附件2

龙游县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个人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发票和所在企业证明。

关于对外来人才实行《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来龙工作和创业,促进人才的柔性流动,为推进我县“两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8]33号)精神,对外来人才实行《人才绿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人才绿卡》的对象

《人才绿卡》是在龙游工作和创业的非龙游籍的外来人才在龙游享受有关待遇的有效凭证。凡外来人才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龙游工作,被县内企事业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据本通知申领《人才绿卡》。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含职业、执业资格);

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技能人才;

4、被规模以上企业聘用为高层经营管理职务的人才;

5、对用人单位生产、技术和市场营销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骨干人才。

自带高新技术项目在龙创办企业或创办企业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或自土地招拍挂之日起),可以申领《人才绿卡》。

二、申领《人才绿卡》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申领《人才绿卡》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人才绿卡申请表》(此表可从龙游人才网或龙游就业网上下载,也可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劳动窗口或县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劳动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绿卡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的外地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在龙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8)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证件照三张。

2、县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劳动窗口收到申领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发放《人才绿卡》,并核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发卡之日起至劳动(聘用)合同自然终止之日止。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人才绿卡》持有人的待遇

1、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可享受继续教育培训权利;

2、可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入托,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3、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可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异地执业;

5、可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同时转移,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为其续建个人账户;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6、可在参加本县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开本县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帐户有积余的,以货币形式发还本人;

7、可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手续;

8、可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建立个人业绩档案;

9、可参加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市“115人才工程”推荐选拔;

四、其它事项

1、《人才绿卡》持有人要求申请本县户籍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申请本县户籍,取得本县户籍时,由公安部门收回《人才绿卡》。

2、《人才绿卡》的有效期需要延续的,由用人单位按原定程序办理。

3、《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劳动窗口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4、用人单位与《人才绿卡》持有人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立即收回《人才绿卡》,并及时交回县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劳动窗口注销。

5、《人才绿卡》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办理《人才绿卡》。已经办理的,经查实,取消申领人申领资格,并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收回。

6、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人才居住证》,原已办理的《人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7、《人才绿卡》由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8、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人才绿卡申请表

人才绿卡申请表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关于鼓励龙游籍高校毕业生回龙游工业企业工作

和自主创业的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鼓励和引导龙游籍高校毕业生回龙游工业企业工作和自主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8] 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见习基地制度,鼓励龙游籍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本县工业企业见习,见习期间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发给见习补助。

(一)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凡关心、重视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职能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有相对固定的见习场所和接收毕业生见习的软、硬件条件,能提供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经费和相应物质保障;每年能持续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实践岗位5个以上的本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均可申请确定为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2、申报程序。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工业企业,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高校毕业

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单位简介或宣传手册(含近年接收毕业生实见习情况介绍)、拟提供的见习岗位描述及个数。

3、审核认定。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发布基地的见习岗位信息,接受未就业毕业生的选择。

(二)见习对象的条件和报名要求

1、见习对象的条件。龙游县生源,年龄在26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应、历届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2、报名要求。符合上述见习条件的毕业生,根据本人自愿,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三)见习基地的职责和管理

1、见习生和见习基地经双向选择对接成功后,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2、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遵守《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就业见习任务。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生的见习关系,不得歧视见习生,不得无故延长见习生的工作时间,非因见习生本人原因,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

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3、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出具《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如单位需增补员工,应优先从见习期满的见习生中聘用。

4、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及时为见习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在见习期间被录用的,中止见习期),一般不再实行试用期。

5、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每年对见习基地组织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下年度的见习基地资格。

(四)见习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1、补助标准

见习期间(一般3-6个月),每接收1名见习生,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助。

2、发放办法

见习生活费补贴由见习基地按月发放。对见习基地的补助,县财政在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结算时,见习基地要填报《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申领表》(附件4),并提供每位见习生的《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核拨给见习基地。

二、实行养老保险补助和安家费补贴政策

凡龙游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回龙游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所在企业一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其中,被聘用到本县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一)补助(补贴)对象

1、养老保险补助对象:本县工业企业新聘用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本企业工作满三年的,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

(1)龙游县生源;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历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4)所在企业连续三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为其缴足养老保险。

2、安家费补贴对象:聘用到本县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1)龙游县生源;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历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4)与现所在企业连续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载明安家补贴约定条款,且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缴足养老保险;

(5)现所在企业属本县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且执行安家费政策的工业企业。

(二)补助(补贴)额度与支付办法 1、养老保险补助额度与支付办法

补助额度为三年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50%。计算标准统一依据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19%作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核定。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后,由企业与县财政一次性结算。

2、安家费补贴额度与支付办法

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三年,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同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1万元,其中5000元由所在企业发放,企业发放到位后,再由县财政配套补贴5000元。

(三)补助(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

(1)养老保险补助申请: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养老保险补助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助申领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

(2)安家费补贴申请: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毕

业生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安家费补贴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申领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已领取所在企业5000元安家费补贴配套的凭据。

2、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公示。经审核无误的补助(补贴)对象,在“龙游人才网”和申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拨付给企业或毕业生。

(四)其它说明

1、毕业生在企业间流动的,养老保险补助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均不得重复享受。

2、已享受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购房和政府其他性质的购房补贴。

三、实行自主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凡龙游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回龙游自主创业的,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每年,金融服务中心安排一定的贷款额度用于扶持自主创业。

(一)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

创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龙游县生源;

2、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历届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自主创业的;

3、从事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县工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

4、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贷款。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本人名义(或占企业股份50%以上)在本县区域内创办注册资本金在20万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贴息资金的支付额度与期限

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注册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以上贴息最高年限为二年。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创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龙游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领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及还贷利息凭据原复印件。

2、审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和企业进行审核。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无异议后,拟定贴息资助名单。

3、公示。资助对象名单,在“龙游人才网”和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时向贴息资助对象拨付贴息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毕业生、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所提及 “工作满三年”均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始计算。

3、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龙游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 3、《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4、《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申领表》 5、《龙游县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助申领表》 6、《龙游县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申领表》

7、《龙游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领表》

龙游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人事局各执一份,另附单位简介。

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见习生、人事局各执一份。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请一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原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照2张。

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见习单位、见习生和人事局各执一份。

龙游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申领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领单位、人事局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

附件5:

龙游县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助申领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人事局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企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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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龙游县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申领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工作单位、人事局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劳动合同文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原复印件; 已领取所在企业5000元安家费补贴配套的凭据。

附件7:

龙游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领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人事局各执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及还贷利息凭据原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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