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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银行法律监管问题
作者:底复骞
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
【摘要】相较于传统银行网络银行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故此需要对其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网络银行的监管却存在着制度模式落后,机制存有缺陷,对客户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如何有针对性的完善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是值得我们深入考虑的方面。
【关键词】网络银行;法律;监管;建议
一、网络银行的特殊性
一般认为网络银行特指立基于网络系统开展业务的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既包括零售服务,也包括批发和大额业务。”美国发布的《网上银行监管手册》则将其定义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网络银行虽然也是商业银行,但是他同传统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开展业务方面来看,除了传统银行开展的一些商业银行常规业务外,网络银行还能够利用自身的互联网优势,开展电子货币、B2B电子商务、B2C网上支付等多种全新业务;从经营模式上看,网络银行的经营更加注重一种规模化的模式经营,并出于网络安全的考虑,对数据的传输、加密等开展一种技术化标准管理,还会着力建立一系列综合代理等配套经营业务;从风险方面看,相对于传统银行,网络银行面临着更加艰巨的系统安全任务,承担着更多的技术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随之带来的网络支付等网络银行业务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诚如前文所述,网络银行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同时,需要结合网络银行自身诸多特殊情况,对其进行区别于传统银行的监管。
二、目前网络银行监管现状
(一)法律制度及监管模式落后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直接涉及对网络银行进行专门规制的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由于法律效力偏低,这两部法律并未有效遏制与消除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虽然可以参照其他传统银行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有的是存在重复规定,有的却是存在规定盲区,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法律规制体系。并且现今对监管的规定大多是宏观笼统的规制,具体的实施细则、手段等监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