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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11/03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

通知

全体理事,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协,直属分会,全区各律师事务所:

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新形势下实现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制度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疆律师行业考核工作,新疆律师协会于2013年6月启动了《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改稿)》先后经新疆律师协会秘书处、新疆律协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全区律师智慧,提高行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质量,《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2月12日在新疆律师协会网站公开发布,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新疆律协秘书处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与《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

则》相比,在内容有很大变化。例如:在考核内容中,要求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细化考核内容,制定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等次基准;在考核等次中,由原来的三个等次变为四个等次,增加了“优秀”等次;对于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设定了严格的处理措施;在考核程序中,取消了“暂缓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设置了详细的复核复议程序。

2013年12月23日至27日,新疆律师协会理事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通讯表决。表决结果是,表示赞成的67票,弃权的0票,反对的2票。新疆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共有理事69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示赞成的已经超过半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获得通过,现予以发布,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新疆律师协会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深化律师执业行为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新疆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价的一项机制化行业管理活动。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目的是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新疆律师协会负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新疆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建章立制、工作部署、检查督导、组织复议等工作,新疆律

师协会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由新疆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应当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机构,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机制,编制年度考核工作计划方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意见,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执业律师不满三人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直接负责组织本所律师的考核工作,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通知所在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可以派人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活动。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九条 所有律师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的情况。

(五)执业活动的情况。

(六)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情况。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八)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情况。

(九)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情况。

(十)案卷材料归档的情况。

(十一)受到表彰的情况。

(十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细化考核内容,量化各考核等次的考核指标,并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执业时间不满三个月或者申请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

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达到“优秀”等次基准,或者达到“称职”等次基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

(一)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参加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三)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四)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产生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五)潜心专业理论研究,成果突出的。

第十五条 达到“称职”等次基准的,考核等次确定为“称职”。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受到拘留或者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行业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训诫行业处分的。

(四)怠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怠于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的。

(五)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未及时报告的。

(六)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的课时的。

(七)案卷材料未及时整理归档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一)违反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拘留或者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

(四)违反行业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训诫以上行业处分的。

(五)基础专业知识或者基本业务能力欠缺的。

(六)在办理法律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七)案卷材料拒不归档的。

(八)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拒不接受监督指导的。

(九)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拒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或者在执业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如果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视为“不称职”,依照“不称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检查工作相衔接。

第十九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认真填写、及时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等材料。暂停执业三个月以上的,还须提交证明材料。

在考核期间新转入的执业律师应当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联系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综合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情况,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本人拒不阅签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后,应当及时总结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整理书面材料,汇总本所律师考核意见,一并报送所在律师协会(联络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在接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工作,确定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径行调查核实,直接确定律师的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统一报送新疆律师协会,在新疆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交复核申请书,申请变更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七日内,向新疆律师协会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变更复核结果。新疆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

必要时,新疆律师协会可以举行听证会,通知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听证会的,复核、复议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异议期届满无异议的,由新疆律师协会统一发布考核结果公告。提出复核、复议的,复核、复议结果确定后,再由新疆律师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所在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应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由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兵团律师协会应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报兵团司法局备案,并由兵团司法局汇总报司法厅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各地、州、市律师

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予以训诫。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新疆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 因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

罚,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新疆律师协会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按照“不称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注销其在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

第三十三条 刑事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者行业处分记录被有关机关、单位依法作出改变的,律师考核等次相应做出改变,并由新疆律师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 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兵团律师协会、新疆律协直属分会应当于每年的四月十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新疆律师协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报新疆律师协会审定的材料包括:

(一)组织本区域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评定为“优秀”的律师名单。

(三)评定为“称职”的律师名单。

(四)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律师名单。

(五)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名单。

(七)不予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名单。

(八)会费缴费清单和会费减免人员名单。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报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律师协会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执业年度考核。 乌鲁木齐地区,市属机关、单位的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执业年度考核;其他机关、单位的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分会负责组织执业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各地律师协会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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