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办理指南
一、基本信息
1. 在地方现有各种类型农业园(区)的基础上,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厅(科委)进行评审、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科技部;
3. 园区专家委员会统一对所申报的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园区,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报部级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科技部批复后,按"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进行试点建设。
4. 试点建设后,将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比较成熟的试点园区进行评价、验收和考核,对于合格的试点园区,我们将正式挂授"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牌,树立样板示范。对于不合格的试点园区,将撤销其试点园区资格。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资格。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
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
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
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