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有限公司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监理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甲方愿将工程地点 发包给乙方装饰、装修。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辅助材料,甲方提供主要材料
(3)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工程期限:开工日期年月
竣工日期月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需)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计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设计费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在工程尾款中扣除)。
第四条 甲方工作
开工前三日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清场、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不拆改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物业、抗震办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的验收和工程的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 材料供应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到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提供的材料到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
第八条 工期延误
若工作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因甲方未按合约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能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能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参照《镇江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施工工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甲方申请市建委下属的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反之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工程验收
双方约定在施工工程中分:隐蔽工程覆盖前——中期木工结束——竣工等分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乙方提前2天通知甲方经验收后当日结清余款,办理移交。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 开工前三日 工程总造价%,计 第二次 工程完工后 工程总造价%,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责任自负,并赔偿对方相应损失。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入住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终止、赔偿相应损失。甲方未按期交纳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导致工程停工,甲方应按工程总造价每天付给乙方违约金1%,如乙方没在预定工期内完工,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每天付给甲方违约金1%。
第十三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市建委仲裁委申请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 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 其它约定条款
注明:按照预算报价表项目施工,若有项目增减,费用相应增减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