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
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黑龙江省各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
案剧目。
(二)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三)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25日前,各制作机构将所有拟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省广电局接收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82898333@sohu.com ,由省广电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六条 上报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将原件同时上报至省广播电视局总编室。
第八条 省广电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并于下月5日前上报至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用电子邮箱。
第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于各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省广播电视局将在10个工作日
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向省广播电视局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二○○六年五月一日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管理办法(试行)》(黑广编[200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