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xxx律师事务所受xxx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与天津市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依法搜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的事实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就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xxxxx元。
原告自20xx年10月x日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至今,已长达三年之久,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此期间被告一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两倍工资的差额xxxxxx元(原告上一年年度月平均工资为xxxx元×11个月=xxxxx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xx年至20xx年的防暑降温费xxxx元和冬季取暖补贴xxx元。
被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依法应予补付防暑降温费xxxx 元及x年的冬季取暖补贴xxx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向其支付过上述补贴,该二项费用属于原告劳动报酬构成部分,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面克扣劳动报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