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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04/11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追求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以此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影响并促进社会合作与发展,主要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经济法的任务和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应该承担起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负有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弱势群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追求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以此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影响并促进社会合作与发展,主要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经济法的任务和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应该承担起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负有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弱势群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1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15-02

目前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逾分愈细,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可以从自己的价值取向出发来发挥作用。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但在绝对强势与绝对弱势者之间,意思自治成为了强者支配弱者的规则。随着我国当前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不平等日益加剧,不平等不仅存在于个人之间,而且存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社会组织之间。民法对形式正义的追求已不能满足保护弱者与维护社会正义的追求,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社会弱者的生存,国家开始介入,对强者的自由加以规制,在国家介入的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法。

一、社会弱势群体基本内涵

(一)弱势群体概念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概念,其更多来自于一般主体对社会某一部分能力或者实力有所欠缺的人的统称。因此从法律层面探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首先要准确界定弱势群体的内涵与范围。“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在现代社会学、人类学、法学和人权理论中,通常把他们称为弱势群体。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弱势”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存在相对弱势的群体,而不存在绝对弱势的群体。从形成原因上看,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三大类型:1、自然因素型弱势群体,如我国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民等;2、社会因素型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和进城的农民工等;3、生理因素型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和孤寡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

(二)弱势群体基本特征

各个弱势群体都由于特别的原因导致自己在社会集体中处于不利地位。但其由于其共同的弱势社会地位都体现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在以下方面体现其弱势(1)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中,其物质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下,有些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解决。(2)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是独立、自由、平等之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家庭出身、自然状况、社会条件、经济实力与个人能力的差别,因此会有些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处于劣势地位,这表现在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府决策,而弱势群体缺乏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基本理念

(一)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基本理念

按照学者的解释,作为法律原则,它应该具有价值宣誓和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双重意义。弱势群体的内涵与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一个社会概念,因此借助于成文

法的规定来保护期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关注期合法权益之时,就需要从法律的基本原则,乃至于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出发。

1、对弱势群体更多进行人文关怀

社会弱势群体或因先天自然原因或因后天原因造成,但在社会一般意识中,长久以来多为社会弱势群体贴上“命中注定”,“活该”的标签,并用有色眼镜去评论他们的一言一行,乃至于投来歧视的眼光。来自于社会的无形中眼光的歧视,给弱势群体带来巨大的生存与生活压力。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弱势群体首先是一个有尊严和法律资格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上给予其足够的尊重,歧视,乃至于排斥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首先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之能够较好的融入社会一般的经济文化生活。

2、对弱势群体要从法律层面给予更多的固定的生活保障机制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以慈善的形式出现的。来自于国家、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福利性质的救助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更像是一场“施舍”。这不仅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个人尊严的保护,还易于挫伤其内心。社会弱势群体作为自然人,首先其拥有一个公民资格。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讲,其也是国家这个政治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有足够的资格要求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固定的生活保障机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转变不仅是救助方式的一种转变,更是一种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的转变。

(二)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是应有之义

1、经济法的理念决定了对弱势群体保护是经济法的追求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追求的主要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均衡状态,以此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影响并促进社会合作与发展,主要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经济法调节不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不是对经济主体在孤立分离的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确认,而是对建立在经济活动整体基础上形成的新经济关系的肯定;不是从静态的出发点赋予经济主体绝对的自由和形式的平等,而是从动态的出发点赋予经济主体相对的自由和实质的平等。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济法是首要的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保护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从社会整体观出发,通过提高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水平和公共卫生水平,从总体上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和身体家质。

2、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决定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特殊性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是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的渗透融合而产生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崇尚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既包括对当代人责任也包括对后代人的责任,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目标。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举措探析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规范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救助工作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对于劳动者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尤有保护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一直是我国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充分发挥它的“经济促进”和“社会安全”功能。鉴于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应城乡有别,分别规定。对城镇职工实施强制性的企业保险,应重点解决企业投保、保险基金到位及保险基金保值问题。对于农民,则应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二)完善劳动法,促进充分就业和平等就业

就业不仅是下岗失业人员第一位的需求,也是城市农民工、妇女等弱势群体融人社会、取得自尊的重要保证。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救助弱势群体的治本之策。国家对确有发

展潜力或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者,除了应当积极创造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尽最大努力使他们通过就业获得有保证的、可持续的生活条件外,还应在《劳动法》“促进就业”,“职业培训”等章节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支持与保护。我国目前在就业方面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就业歧视,包括健康歧视、社会出身歧视和性别歧视等,导致许多残疾人、农民工和妇女就业困难。因此,在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建设中,要全面体现公平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求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实行监督与制裁的条款等。

(三)完善现行的税法,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也无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都普遍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保资金,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适时开征统一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已是势在必行。

结语: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与国家政策的走向、经济发展的水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进一步发展,反之,将直接影响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经济法的任务和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应该承担起在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中所负有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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