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行 法 律 与 实 务
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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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银行与银行法
我国立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美国,——分为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各州注册的州银行;在英国,——包括存款银行、商人银行和贴现银行;在日本,——分为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显然,被归入商业银行之列的,并不一定要有商业银行的名称。
我国现行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体系。(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
利润最大化目标、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
是综合型、全能型的金融机构;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基础和途径。
商业银行法:
最早货币法:秦 公元前221年统一后 《秦律. 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