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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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开方式
公开程序 xx60-Gxxx-2011-001 xx 区国家税务局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2011-8-5 发布日期 长期公开 网站 面向全社会 2011-8-5
内容概要:个体工商户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相关业务可在个体委托代征站办理。
一、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后,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有填、无不填);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7. 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综合服务”窗口;
2、“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后,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税务登记,当场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
二、变更税务登记
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2.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
3.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 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后,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变更税务登记。对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
三、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停业登记:
停业申请;《临时停业审批表》、《停业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收存)。
2. 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申请审批表》;《复业单证领取表》;复业报告。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停业时,提交停业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等,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 申请复业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复业登记申请审批表》等,如实填写并报告停业期间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纳税人注销申请;
2.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4. 未使用的发票。
5. 其他有关资料(如涉及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等等)。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窗口;
2、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审批;经审批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在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