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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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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行车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为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使现场与上级领导机关之间能迅速通话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均属于应急通信。

遵照铁道部铁办〔1992〕145号文和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要求在全路进一步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并在各路局、分局所在地的电话所建立" 117" 立接制事故救援台(以下简称立接台),确保事故通话立即接通。

为了更好地发挥应急通信系统和立接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应急通信系统有关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列入计表,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2-2条 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器材等,应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保证一旦需要随时携带出发。

第2-3条 各局应有应急通信方案及各种情况下的接线方法,有关机械室、工区应备有图表说明,全体人员须熟知。

第2-4条 各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通信系统演练,以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用质量。 第2-5条 因使用应急通信情况复杂,现场一端多为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其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野外作业待遇等应按当地有关规定标准发给。

第2-6条 为保证应急通信在各种情况下能良好运用,对掌管应急通信人员的住宅应装设岗位电话,保证随时出动。

第三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

第3-1条 应急通信系统的汇接和撤除,应按照各级使用范围和权限,以电务调度命令下达执行。

第3-2条 各级电务调度接到有关单位要求使用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组织有关机械室、电话所、工区进行接线,并及时填写应急通信使用登记表,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完成情况。

第3-3条 各电务基层班组,接到非电务系统要求接通应急通信时,应立即做好抢险准备工作,并向本单位电务调度报告,在电务调度统一指挥下完成接线工作。

第3-4条 各有关机械室接到命令后,要求在10min内完成室内接线工作,全线接通后进行监听,做到随听随应答,并将完成情况报告本级电务调度。

第3-5条 工区接到命令后,应立即携带应急抢险器材出动,要求在受理后一小时内接通事故现场电话,并有专人守机。

第3-6条 应急通信撤除时,应由电务调度通知,各岗位不得擅自撤离。 第3-7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运用,应按"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执行。

第四章 应急通信系统的使用和要求

第4-1条 凡遇影响铁路运输畅通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应急通信系统时,可用电话通知各级电务调度,说明情况及接通地点,并应主动报所在单位和姓名。

第4-2条 在事故现场,抢险指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上级联络。

第4-3条 为了保证应急通信系统随时应付各种情况发生,在每次事故现场基本处理完后,抢险指挥组负责人应主动布置撤除所接通的应急通信设施。

第五章 立接台的使用的要求

第5-1条 立接台的工作范围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对突然发生的灾情、行车事故等非常情况,必须立即接通的紧急通话。

第5-2条 根据铁电务函〔1993〕269号文规定有权使用立接台的用户为:部、路局、分局长(含副职),调度长,安监、运输、机务、车辆、工务、公安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的办公及住宅电话,上述各单位的调度及部、局、分局值班室和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值班的电话。

第5-3条 电话所接到电务调度有关紧急情况时,应由领班或主任值守立接台。 第5-4条 话务员要熟记有权使用立接台的单位和领导姓名、电话号码,以及本地区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在抢险期间,有关电话所要了解掌握在事故现场的领导电话和所在地。

第5-5条 当立接台受理通话后,话务员必须迅速接通,并同时监听,但对通话内容要注意保密;立接台通话时间不受限制。

第5-6条 立接台值台人员应具有高度负责精神,业务熟练,讲话文明礼貌;并能做到" 三及时、一清晰" ,即应答及时、接线及时、撤线及时和话音清晰。

第六章 附 则

第6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出台《管理办法》定下地铁试运营验收标准

大学生毕业需要考试、产品出厂需要检验,杭州的地铁1号线想要试运营,自然也免不了一场大考。这场关乎杭州新的交通生命线成败的考试,怎么考,杭州市政府列出了“规矩”——昨天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 。

《验收管理办法》除了明确各个验收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外,还列举了杭州地铁开通试运营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这里面,主要涉及到地铁建设和运营两大方面,但一条条“标准”细看起来,却甚是繁密。记者粗粗数了数,至少在100项以上。

据了解,杭州地铁开通试运营前,这过百项的标准会通过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9项验收内容一一检验。目前杭州地铁1号线已通过人防、工程档案的专项预验收,消防和其他部分的验收正在进行和准备中。

一道《验收管理办法》为地铁开通订下了“规矩”,限于篇幅和专业性,我们无法将上百条标准化内容一一列举。记者选取了一些大家熟悉或比较关注的“标准”,帮大家略作解读,让大家了解地铁的大考,究竟考些啥。

空载试运行,3个月是必须的

验收标准: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按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所有轨道应有不同运行速度的压道试验及相应记录。

杭州地铁自6月份开始分别进行了分段、全线试运行,还多次用水泥袋等重物代替乘客,进行模拟试运行。这一项来说,杭州地铁1号线已经空载试运行3个月,具备达到开通试运营的条件。

之所以规定了如此长时间的试运行期,主要是为了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看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是否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

另外,试运行还应该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防灾报警系统(FAS)、设备监控系统(BAS)及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运行。

在地铁里点烟,三秒就被锁定

验收标准: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

杭州地铁里是禁烟的,禁烟区域包括地铁站厅、站台、车厢等。但这条标准怎么落到实处,靠的就是杭州地铁站内装有的感烟探测器。

无处不在的点式感烟探测器会灵敏地捕捉到烟味,马上把信号发到控制室,工作人员能很快找到抽烟者,开罚单。

以地铁1号线为例,有个数字可以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多灵敏:点式感烟探测器捕捉到火灾信号,把信号传输到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确认后再把指令发回来,命令各个相关系统(包括通风设备、消防水泵、电梯、照明等) 开始工作,整个过程只要3秒。

屏蔽门和车体之间,最多塞一只iPhone4

验收标准:直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00毫米;直线车站站台屏蔽门与车体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毫米。

这两条验收标准,主要说的就是空隙和间隔问题,为的自然是安全方面的考虑。简单地来说——站台的高度和列车地板的高度水平高低不应大于100毫米;车体和屏蔽门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30毫米。

许多人很难将130毫米具象化,这个距离是个什么概念?记者做了一个小试验来说明:以大家最熟悉的iPhone4为例,它从头到尾大约是120毫米左右,所以车体和屏蔽门之间的间隙,最大就应该是刚好塞入一只iPhone4,两边留出一线的距离。

可能大家不会注意这两条内容有什么用,其实主要体现的还是一个标准化和人性化。两者的间隙大了,残障人士从站台到列车内,就很不方便。乘客上下车时,可能会踩空。 试运营时,每一站需开通2个出入口

验收标准: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验收合格。

为什么要规定是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据了解,其中有一方面原因是考虑到突发事件的时候,人群疏散功能,而开通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也是大多数城市开通地铁试运营的验收标准之一。

杭州地铁1号线31个站,按目前的施工进度来看,每一站开通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是没有问题的。

无障碍设施,杭州地铁内需标配

验收标准: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目前,城市地铁的无障碍设施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很多城市像北京、西安、南京等,不少线路都安装了无障碍设施,但不少媒体曝光说这些无障碍设施不好使。有些楼梯部分,需要人为帮助才能到站厅。

杭州地铁还没开通,但从设计上来说,杭州地铁的无障碍设施很方便——从路面通过无障碍直降电梯可以直接下到站厅走廊;通过路面的指示标记,可以找到站厅的无障碍直降电梯,然后下到候车厅,等候上车。厕所里也已经提前设置了无障碍设施。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铁道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以下简称" 无线列调" )技术标准,加强铁路专用通信技术管理,把住设备源头质量,提高运用质量,充分发挥无线列调在提高运输效率和保证行车安全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无线列调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1.调度总机和分机。

2.固定(车站)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3.车载(机车)电台主机、电源、控制盒及天馈线。

4.便携(手持)式移动电台。

5.漏泄同轴电缆及接续件。

6.中继器等区间设备(含电源)。

7.无线列调通信记录装置。

8.根据需要,有必要进行入网管理和质量监督的其它重要部件或整件。

9.加入无线列调系统的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道口无线预警、无线车次号传输等系统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3条 上述各类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在取得"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或"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以下统称" 许可证" )后,方可在铁路销售、使用或试用。

第4条 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审查、颁发和管理。

第5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无线列调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进口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入网基本条件

第6条 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和铁道部有关无线列调系统及设备的技术条件。

2.无线列调设备的信道机应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 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

3.属于设计及生产定型的产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现场试验的除外),并经铁路进行试用后,未发现明显技术问题、设计缺陷,能够可靠运用的。

4.生产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批量生产能力。

5.生产企业具有完善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6.根据实际运用情况,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入网条件。

第7条 凡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一律不受理其入网申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8条 申办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程序,一般为提出申请、文件提报和审查、技术检验、复核、颁证。

第9条 国内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可直接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进口设备应由国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入网申请时,由代理机构出具有效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10条 提出入网申请的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格式和内容,详细填写《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认证申请书》,并承诺有关质量和服务要求(见附件一)。

第11条 生产企业在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入网申请时,应同时提报如下文件和资料: 1.完整的系统构成及功能、技术条件、工艺文件、标准化文件、经济技术分析、技术检验(报告)等。

2.生产企业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生产资质文件。

3.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 铁路常规无线通信设备入网许可证" 复印件。

4.设备维修手册(应提供中文文本的设备电路图和印制板图、元器件规格表等)和使用操作手册。

5.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文件。

6.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审查文件(新产品除外)。

7.申请书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12条 申请单位应按上述要求提供完备的技术文件或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

第13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一般在每年4-5月对提出入网申请的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和提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14条 文件审查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组承担。评审组的组成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二。

第15条 必要时,技术评审组可对生产企业的无线列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

第四章 技术检验

第16条 经过审查合格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下达技术检验通知书,指定检验部门进行设备技术检验。

第17条 技术检验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随机抽样进行。条件困难或设备不便于取送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检验部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

第18条 检验部门应依据国家和铁路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对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无国标或铁标时,可参照被检设备出厂技术条件并结合铁路实际运用情况进行。具体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入网技术检验规程》(另文发布)执行。

第19条 检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检验规程据实检验。检验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点向生产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第20条 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参照国家有关无线通信设备质量评定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检验规程中确定。

第21条 检验部门应在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备抽样,并在样品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检验,检验后应在1周内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和评定意见。 第22条 检验部门应具备无线通信技术检验能力并取得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资质,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考核后授权进行技术检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检验员证。检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奉公守法。检验数据应翔实、准确、可靠,结论判定应科学、公正、合理。

第23条 为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检验的管理,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24条 本办法发布前,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进口设备除外),且已实际上道使用一年以上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如需继续在铁路市场销售,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

第25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按型号核发许可证。对于成套的系统设备,可对成套系统核发一个独立编号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所包括的每一设备型号。

第26条 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的新产品,或经技术鉴定、技术审查定型并已上道使用,但提出入网申请时其产品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的,在审查和技术检验合格后,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试用许可证" 。

第27条 取得试用证的无线列调产品,在试用期满一年后,如在设计、工艺、材料和零部件以及技术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变更,且满足铁路运用要求,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可换发" 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许可证" 。必要时,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安排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

第28条 试用期内若产品发生重大技术问题,不适应铁路需要,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原生产企业承担责任,造成行车事故的,按《事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9条 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30条 入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入网试用证只对批准的产品批次有效,不得在批准的范围之外使用。

第31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年对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复核。复核时,生产企业应对系统或设备功能、技术条件、设计、工艺等方面的变更情况以及生产量、销售情况做出说明。 第32条 生产企业应在技术规格书等产品文件中向用户提供有效的许可证证明,同时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注许可证编号。

第33条 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在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后,应认真执行铁道部有关标准,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路技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4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颁发许可证情况和有关产品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许可证的核发数量。

第35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铁路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安排无线列调产品的设计、生产。由于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修改,或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改变了已取得许可证的产品有关技术规格、技术条件的,应重新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和技术检验,原有许可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

第36条 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定期或根据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组织对已取得入网资格的系统和设备进行抽检。抽检一般为每1-2年一次。对抽检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工艺等问题,对影响使用而维修工作又难以解决的,责成有关无线列调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第37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提出注销许可证或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1.生产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

2.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该制式,技术淘汰不再发展,或产品关键部件无可靠的来源,维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抽检发现存在严重技术或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用户反映强烈,提出整改意见后不能在限期内克服和纠正的。

4.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发生变化以及变更设备技术条件、标准、功能。

5.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

6.转让、租借许可证或涂改有关内容的。

第38条 被注销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自收回之日起,不得在铁路销售。

第3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许可证,违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入网监督

第40条 无线列调生产企业在取得入网许可证后,不得随意更改许可证所核定的设备名称、型号及主要技术规格等,确需修改时,应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重大变化的,应按前款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检验。

第41条 国有铁路和与国有铁路接轨的地方及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在无线列调系统的新建、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采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设备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或设备。

第42条 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不得购置、使用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维护单位不得接管无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

第43条 铁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系统和设备进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或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报告。

第44条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铁路局通信技术主管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工作办法见附件三。

第45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购置、使用无线列调设备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行车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46条 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 附则

第47条 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8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49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3条 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成员14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5-7人参加评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4条 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2.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在职人员。

3.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4.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评审组职责

1.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3.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4.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5.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7条 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1条 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3条 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荐组成(每局1人)。

第4条 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2.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5条 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5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6条 监督组职责

1.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2.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工作。 3.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4.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7条 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19910408

【实施日期】19910501

【文号】铁电务(199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无线通信是迅速传递信息,保证行车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全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无线通信系统的可靠使用和运输生产的发展需要,必须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周期性大修。

第2条 无线通信分为干线、局线。业务上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干线无线通信由铁道部电务局、局线无线通信由铁路局电务处或分局电务科归口业务管理。为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电务固定资产的系统和设备。

第3条 大修工程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地、彻底地修理。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允许进行技术改造。

第4条 无线通信大修应符合铁道部的总体规划、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通过大修逐步达到统一制式、统一设备、统一标准、为统一维修体制和方式创造条件。

第5条 大修技术方案由部、局无线通信业务主管部门(铁道部为电务局无线机要通信处,铁路局为电务处无线机要通信科)负责组织制定。部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

第6条 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根据部、局管项目分别报部计划司,局计划处组织审批,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工程期限,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7条 大修工程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部现行的标准设计和执行部颁的有关规定。主要设备必须选用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厂家,并经过一定程序鉴定,得到铁道部电务局认可的产品。

第8条 大修设计和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先进的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缩短工期,节约投资,严格按图纸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大修工程质量。

第9条 无线通信系统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系统的兼容性。

第10条 在大修工程中,设计、施工、使用和维修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大修工程应立足于投产后的可靠运用和便于维修。

第11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验交手续的,不能开通使用。

第12条 电务处大修工程管理分工:

无线机要通信科根据大修周期、设备应用状态、技术制式更新,提出大修任务书,负责工程系统方案,设备制式型号和技术标准,参加工程初步设计鉴定。大修科组织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无线科与大修科应相互配合,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二章 大修周期和范围

第13条 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已到大修期或设备制式淘汰,元器件及配线老化,机械强度不足,电气性能指标劣化,以致造成系统质量下降,不能满足运输生产需要,而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时,应进行大修。

第14条 无线通信大修一般应按系统进行,逐段实施。单项设备指标下降严重影响系统质量时也可单项大修。

第15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期一般规定为:

系统大修:8—10年

固定电台:有线—无线转接设备,隧道中继器:8—10年

车载电台:4—5年

携带电台:4—5年

漏泄电同轴电缆:20年

第16条 微波、卫星通信、短波、特高频通信设备的大修周期:15年

第17条 无线通信系统大修主要工作项目

终端设备、电台、中继器整修、更换。

复用及接口设备整修、更换。

有线—无线转接设备及相应的有线通道调整、补强。

变更电台或通信站的位置。

天线、馈源、波导、跟踪设备、引入电缆整修、补强或更换。

铁塔、天线杆整修、补强或更换。

控制管理系统、交换系统、数据处理软件的调整、补强或更换。

电源系统的改善、整修或更换。

改善防雷设施。增加或改善监测和检测系统,更换主要测试仪表。

漏泄同轴电缆(LCX)整治,补强或更换。

改善场强分布,增强系统抗干扰能力。提高无线通信的可靠性和通信质量。

生产房舍的大修、增补维修定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车辆)等。

第18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进行大修。

国家和部无线电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系统、制式。

设备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在正常维修条件下,单项设备强度、主要电气性能指标下降等不合格设备总计超过25%,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能保证使用时;

部、局指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19条 设备已到大修年限时,应当根据实际调查、技术鉴定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并考虑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部、局规划,本着既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使用、确保安全的精神,可适当延期大修。

第20条 加强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维护、检修,以适当延期大修。

第三章 计 划

第21条 电务(通信)段根据设备运用质量,提前向分局申报设备大修建议,经分局(电务科)审核后报铁路局(电务处)。铁路局(电务处)根据系统质量状况、技术发展水平和本办法规定的大修周期,以及运输生产的需要制定长远大修规划和年度大修计划报部核备。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计划。

第22条 凡与邻局有关的大修项目应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并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23条 大修项目(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报上级审批。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基本技术要求,工程数量、设备单价、投资估算等。计划任务书应在开工前一年申报。

部投资大修项目,由铁路局(计划处)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计划司会同电务局)审批。

局投资和受部委托的大修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分局组织编制,经铁路分局审核后,报铁路局(计划处会同电务处)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24条 在大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修正技术方案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或修正。

第四章 设 计

第25条 大修计划任务书批准后,部投资项目由部指定设计单位。局投资项目由路局指定(发包)给有相应设计权的设计单位。大修工程的设计合同或协议副本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6条 干线无线通信的大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其它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设计)。单项设备大修可直接编写大修说明和费用估算。

部投资大修工程的初步设计由部计划司、电务局组织审定。

第27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并须听取建设,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意见。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便于维修和满足运输要求。设计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负责,由于设计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应从速处理。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第28条 大修工程初步设计按拟定方案、场强测试、初测调查和编制文件等阶段进行。初设文件应包括:设计依据、工程范围、方案说明、组织系统图、场强分步图、计算方法、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维修组织定员、测试仪表、必要的工具(车辆)、房舍及工程概算等。

第29条 施工设计的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鉴定意见处理情况及必要的补充和说明,设备数量、材料规格数量、仪表型号数量、施工图、修正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等。

第30条 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实施质量监督和配合,及时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31条 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应按大修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概(预)算的定额应按部、铁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32条 设计文件及概算(修正概算)的审批权限与大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同。施工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总概算)由大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33条 设计文件的分发单位及份数,按设计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五章 施 工

第34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按承发包合同制的规定确定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将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及年度建设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5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定测资料、建设工期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概(预)算时,应按概算审批手续办理。

第36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开、竣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时,应会同设计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37条 按管维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随工检查工程质量,(特别是隐蔽部分),严格把关,及时反映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随时由施工单位处理。施工单位要提供检查人员工作上的方便条件。

第38条 加强施工组织和统计汇报制度,凡部投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每季向部电务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质量、存在问题)。大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部电务局报书面总结。

第六章 验收交接

第3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以设计文件和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自检。在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备齐竣工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报告请求验收。

第40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

竣工数量详表;

竣工图;

工程检查记录;

主要设备性能测试记录及技术资料;

场强测试资料;

竣工报告。

第41条 由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单位组成验交委员会,负责验收交接工作。 第42条 验交权限

部投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初验,由铁道部或部委托的单位组织正式验交。

局投资或受部委托的大修工程由铁路局组织验交,较小的工程也可由铁路局指定的单位组织验交。

第43条 验交委员会的任务

检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核对竣工的工程数量,评定工程质量。

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存在问题的措施、步骤和期限。

决定工程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对采用新技术及新型设备的工程,决定试用期限。

办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

验交委员会成员签署的验收交接记录,应作为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及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44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按TBJ418—87《铁路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办理。

第45条 对已形成局部运用能力、运输生产又急需的项目,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七章 附 则

第46条 本办法由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47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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