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有无责任?
寨里司法所 辛明
徐某更换了新的汽车后,将原来驾驶的车辆以35000元的价格米给了朋友张某,因为两人关系交好,当时未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来两人在吃饭过程中提到过车辆过户的问题,但张某以最近事情多为由,过两天再去办。
几天后,张某驾车行驶在某路段时,因躲避逆行车辆,急打方向盘,将路边的行人李某撞伤,随即入院检查治疗,张某支付了全部急诊费用,随后办理了入院手续,办理期间,张某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担心报警后会被以“无证驾驶”受到处罚,遂提出双方私了,并承诺除承担一切损失外,额外支付李某5000元,李某同意后,张某以回家拿钱为由,一去不返。
李某出院后,通过朋友找到肇事车车主徐某索要剩余医药费,却被告知,徐某已经将车出售给张某,随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支付赔偿,但是李某铁了心一般以没钱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对此事无从处理,遂找到调委会请求帮助调解。
调解员首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事的司法解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利,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承担责任。”本案徐某将车卖给张某,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但双方的问题是在未办理过户,期间发生事故,再加上张某处理赔偿问题上消极对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张某应当承担受害者所有损失。
我们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及相关法律呈现给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张某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