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 范文中心

民法基本原则

08/10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3、公平原则

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同时做到公平合理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

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

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

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7、等价有偿原则

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

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相关内容

  • 民法的含义及发展民法的含义及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 < 人民日报 >( 2017年03月09日 05 版) 各位代表 ...
  •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上) 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50年代初和60年代 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现在看来,主要是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基 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作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没有民法 存 ...
  •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 置技术 钟瑞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 内容提要: 立 ...
  • 中国法学会简报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2期) 简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协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9年5月30日 目 录 ◆开幕式要闻 开幕式综述 中国法学会民 ...
  •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郭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3-12-22 浏览次数:19618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民商分立的缘起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 ...
  •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 教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三.民法 ...
  • 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浅谈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思考的深化, 民法作为社会的运行规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历史的要求.其价值取向 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而至社会本位的嬗变.本文就此针对 民法的社会本位表现作简要探讨,以期能更 ...
  • 埋藏物发现的若干问题
    作者:陈华彬 法学研究 1995年08期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按照现代民法物权理论,民事主体通常可以基于两种原因取得动产所有权.其一,基于 ...
  • 论民法上的物
    [摘要]民法上的物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也呈现出扩张的趋势,本文针对我国民法上物的理论困境,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法上物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物:扩张性解释 一.民法上物的范围的界定 关于民法上的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