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2008-08/14/1653170325.html
二、把握实践理性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实践证明,法治是一个城市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世界上具有国际性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城市之所以辉煌,其中重要的是法律建构了城市制度框架,法治在引领和保障城市有序运转。但“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时也“条条大路通罗马”,法治依赖于各个城市因地制宜的理性化实践。
(一)法治城市建设要遵循法治生长的规律。在法治生长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可构建性”和“可移植性”最强,属于某种可以迅速变化的因素;法律秩序与之相对则是缓慢变化的因素,其虽然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得到较快建立和暂时性的维护,却不能不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法治精神同前两者相比,是“生长期”更长的因素。人们可以短时期内构建出一个完善的制度,却无法迅速普遍地在人们心中树立法治信仰。而法治城市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所取得的成果能否得到巩固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看公民的法律品质和道德素养是否有效提升。由此可见,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必然是制度和秩序的“快速建立”与法治精神的“缓慢生长”之间的矛盾。这就是某种规律性的东西,它说明法治的确需要时间,需要我们在促使法治精神“内在生长”方面真下功夫、多花气力。因此,要把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作为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重点,培养人们特别是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从而为法治提供源源不竭的思想动力。此外,在实际操作层面,应当鼓励各个城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能够承受的经济成本创建法治城市,不搞一刀切,允许法治的一般要求在不同地区的实现存在时间、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在制订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时,似乎有必要设计三类指标:一为考核通用指标,二为自选奋斗指标,三为群众评价指标。
(二)法治城市建设要结合城市的发展定位。法治城市建设固然要从实际出发,建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治。但仅此还不够,必须考虑国家对该城市的发展定位。因为,一个城市首先是这个国家的城市,不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城市法治也同样是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紧密相联的。比如南京市,国家予以定位的城市性质和功能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南京为我国六大古都之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继承古都历史精华,创造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要保证省级管理职能的顺利行使,并形成省内最发达的金融、贸易、信息中心和科教文化对外交往中心;南京作为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和长江三角洲西部枢纽城市,要充分发挥沿江、近海的优势,增强跨省域的辐射功能和吸引力。无疑,南京要立足国家确定的城市功能定位来建设法治城市,积极探索有别于区域法治、地方法治的法治城市建设规律,与城市性质、地位、功能、发展等相吻合的法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与南京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相适应的城市法治内涵,在发挥城市聚集力、影响力、辐射力等方面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积极探索如何更好的运用城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国家法定授权,从城市现代化理念、制度等层面打造城市法治文化,彰显人文特色,建设南京文化名城、法治名城。正因为在我国,法治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是在国家特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以及各地方实际的状况下展开的,所以要依次充分考虑中国特色、区域特色和本地特色,从当地实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推进,做到既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又彰显城市的鲜明特色。
(三)法治城市建设要更加注重法治的实践。法治简单地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实践。法治有很多种特性,但最重要的特性应该是一种社会实践,法治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给予了法治最丰富的内涵。当然,作为人类最能接受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治总是特定时空下的法治。时下我国的法治城市,可以视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城市性标准,法治城市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城市的具体实践。现实表明,我国各地的法治实践形式有所不同,但都为国家法治提供了素材、补充了内涵,使之成为能够依照本地具体情况实施的原则,这正是法治实践的生命力所在。由于建设法治城市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创建法治城市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脱离实际,以某些外国书本上的概念、文辞或者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来衡量法治实践,过于理想地去片面追求高标准,要防止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也不能仅仅基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层面地去抓法治城市的创建工作,从而使法治城市的创建在举办种种有关宣传活动之中流于形式。我们必须在深刻理解法治城市内涵的基础上,站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宏观大局中去探索和实践法治城市的创建工作,要充分考虑法律实践的现实可能性、阶段性和系统后果,注意平衡法治统一的要求与法治实践形态的多样性;要关注来自各地区、各层次法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关心在实践中获得公正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尊重、总结和完善为实践证明有效、为民众欢迎的法治的制度和做法,使法治真正成为城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有效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城市的法治化水平,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在城市层面的法治目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