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员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门卫工作管理,维护公司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依据股份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公司保安员,包括临时聘用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门卫聘用条件: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反应灵敏,责任心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男性。
第三条 保安员职责:
(一)、对进出公司大门的人员、车辆进行审查登记,禁止闲散杂人和流动商贩进入公司园区。学员凭报名收据入校。外来人员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且入校理由不成立的,公司无明确部门、人员接待的,有权拒绝其入校。对出校人员及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对携带物品出入辖区者,应当严格进行检查。经查实确无问题后方可放行。如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司领导。
(二)、负责门卫室室内卫生及校门周围卫生工作;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监管,特别西园站租用我公司场地停车的车辆,要指明停放位置。
(三)、填写当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方面的工作。
(四)、对辖区内门、窗、火源、电源、自来水及各个部位进行巡查。开关照明灯,关闭门窗、水龙头。若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公司领导。并视情况拨打“119”报警电话。
(五)、定时开关校门。对因工作需要早来晚归的员工要及时开门,不得刁难。
(六)、发生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司领导,等候公安保卫人员到达现场 。
第四条 保安员在当班时均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有下列行为:工作态度蛮横,不讲文明礼貌;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喝酒、睡觉;打扑克、下棋、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家属陪同值岗;辖区卫生不及时清扫;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门卫自动辞职的,除特殊情况外,须提前一周报告保卫科和人事处。
第六条 门卫和保安员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公司办公室予表彰奖励: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对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有显著成绩;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门卫和保安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理或待岗反省。
第八条 对保安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不得参与本年度的先、优评比;发现一次批评警告;发现两次扣绩效奖金;发现三次予以待岗反省。因失职造成管辖区域内发生火灾、盗窃及其他不安全事故的,将对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