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延期支票的管理,加快销售资金的回笼,控制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仅限于杭州地区开具的延期支票(含空白延期支票)。
二、 使用流程
1、需开具延期支票的,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业务员事先提出申请(可以是口头申请),经营销副总同意后,方可取回延期支票。支票取回后由业务员填写好“销售合同执行变动审批单”交给财务。
2、空白延期支票的使用。因单个业务连续发货且时间较短(一周之内)、金额较小(20万元以内)、客户信誉良好的业务,在事先经营销副总同意后,可以取回空白延期支票。空白支票取回后由应收款管理员负责填写“销售合同执行变动审批单”并报批,审批好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业务员交财务。审批单上应将总金额(可以是大概数)、提货形式、提完日期及支票进账日期等详细内容填写清楚,应收款管理员根据相应内容,对不符合的情况及时向业务员提醒,提醒无果的,即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时间及金额超出以上范围的,在事先说明情况的条件下,经营销副总同意后,可以酌情考虑适当放宽条件。
4、延期支票到期后,一般不予以再次延期。特殊情况下如需延期的,必须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再次审批。同时对再次延期的客户,进行信誉扣分。
三、 考核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审批流程而擅自同意或取回延期支票的,每次纳入考核扣分,并在绩效考核中体现。
四、本规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