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王秋杰
[摘要] 由于我国慈善捐款机制的不完善,加上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漏洞,日常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来偷漏国家税款,使得我国税收大量的流失,很多人、很多企业借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大肆的逃避缴纳应缴的税款。
2008年5月12日,在我国的四川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汶川大地震。这一场突袭巴蜀的8级大地震,震撼了全中国,牵动了全世界的目光。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9月4日, 四川省遇难人数达到69197人,失踪18341人,受伤374643人;倒塌房屋、严重损毁不能再居住和损毁房屋涉及4500000多户,千余万人无家可归;重灾区面积达13万多平方公里。导致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人民币,四川人民经历的浩劫,牵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心。
灾难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款,创下中国慈善捐赠总额新记录。而国际社会也为中华民族在灾难面前的团结、勇敢、坚强,以及政府的积极作为倍感惊叹。除政府投入大量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外,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3.1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92.59亿元。可以说,与历次慈善捐款相比,此次的规模与成果都是空前的,它使整个社会完全融合在一种和谐美好的氛围中。
全国人民的目光都在关注着汶川,每天新闻里播报的都是汶川救灾的进展,涌现了很多人民的英雄,来自全国各地和海内外的捐赠物资源源不断的交到了汶川人民的手里,温暖了汶川人民和全国人民的心,让大家感受到了什么是大爱无疆、真情永在。但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刻里,也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音符。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捐款数额,但这些钱很多都没到账,或者干脆就说自己不捐赠了,这些问题都是一些道德层面上的,他们为了自己的面子工程做出这样的行为,伤害的是汶川人民的感情,我们可以谴责他们,但他们没有违法。更有甚者,他们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去偷税漏税,他们的行为才真正的违反了《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些都是法律层面上明确告知企业有这样的一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者个人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捐赠,为社会多做贡献。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弥补了政府在这方面上的职能缺位。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政策引导,再加上一些舆论的宣传,很多企业在公益场合上表现的都很积极,当然,
我们也不否认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发自内心的爱心捐赠。但是总归有一些人他们是冲着自己的利益而来的。我发现在他们中间无非就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自己的利益,达到偷漏国家税款的目的。
第一,他们往往通过媒体或者在公共场合上宣称自己捐款的数额,而实际上他们不会捐赠一分钱,这应该是一种名义的捐赠;
第二,他们虽然是参加了捐赠活动,并且也捐赠了,但最后总是通过各种方法少捐一部分,这应该是一种不实的捐赠;
第三,我们在日常税收检查中会发现到,企业在捐赠后取得的票据或者凭证很不规范,甚至无法证明其捐赠的事实;
第四,应该有很多企业,无论是其不了解法律,还是故意歪曲、违法,而在捐赠支出中超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想通过这些方法去偷漏税,达到自己的违法目的。
其实,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方式方法很多,有些捐赠活动被一些人恶意利用,成为骗取不明真相者钱财的手段。一些公司滥用捐赠这种方式,以慈善为幌子,参与一些活动,以转移政府和人民对公司某些不正当活动的注意。这些极少数的混乱现象,削弱了捐助活动的严肃性,影响了慈善公益事业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而这些方法中最难发现的是借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有时只要我们的税务人员稍微的不加注意,他们就很容易蒙混过关,而我们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该思考如何去解决它。
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这些问题,规避这些行为。让我们的公益性捐赠行为真正的温暖人心、真正的是发自内心,让社会充满爱,让中国充满爱,让世界充满爱。
第一、虽然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且明确规定了“捐赠与受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捐赠人的意图得以实施,保证善款善用。对利用慈善事业进行谋私利的活动或违法活动进行惩处,堵塞管理的漏洞。” 但这些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所以立法是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然后应该制定更多的可以具体实施的细则,严格规定哪些机构属于慈善团体等,防止少数人借慈善捐款之名行逃税之实。
第二、制定完相关法律之后,应该向社会去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很多是因为不懂法而去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三、我们的执法部门在遇到事情时不能缺位,不能故意放纵他们去违法,要懂得利用执法者的武器去公正执法。一方面,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准入审批,并且平时也应该加强对这些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管理 。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该做好一个税法宣传者和树立起公正的执法者形象,让那些明知违法还故犯者,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国家机关的保障功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和谐、更加的美丽、更加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