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予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的目的,
特制定本章程。
二、 章程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参照以往管理经验,结合本工程的实际而定。
三、 本章程适用于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第二章 三大控制
四、 施工单位项目部进驻工地后,要及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与规章制度,并报监理部审批。拖延或内容不齐全者,罚款500元。
五、 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要基本稳定,更换人员或队伍,要征求业主和监理部同意,否则罚款1000元,并令其退场。
六、 工程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申请报告,要报监理部审批,施工过程中,变更现场平面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除不予认可此工程量外,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七、 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重要的材料(钢筋、水泥、设备、管材、阀门等)生产厂家,要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并要“三证齐全”(出厂许可证、
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等)。批号明确,且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罚款1000元。
八、 材料未报监理部见证取样,试验结果视为无效,并罚款500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发现查实,罚款1000元,并追究责任。
九、 未经复试和试验的材料,用于工程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十、 工程设计变更,材料的代换未经设计、业主和监理部同意就施工,除责令更正外,并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 电工、焊工、起重工要持证上岗,证的复印件报监理部备案,现场
巡视中,发现无证上岗与人证不相符罚款500元。
十二、 工程分包,未经监理部确认,责令撤换,并罚款1000元。
十三、 检测仪器、仪表等设备,满足工程质量的质检工作,要求定期检验。 十四、 重要工序的重点部位,雨季和冬季施工要订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
蛮干者罚款1000元。
十五、 施工机械定人定岗操作,塔吊等大型设备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否则罚款1000元。
十六、 质量控制点,(如:轴线、坐标、高程、沉降观测、材料试验和复验,
隐蔽工程的检验等),未报验或报验未认可签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或隐蔽,要求必须进行剥离检查,并罚款1000元。
监理人员检验时,发现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未自检或未认真自检,责令施工单位,重新检查,并罚款500元。
十七、 材料的“三证”,复试报告,隐蔽记录、砼、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
告,要及时报监理备案,否则罚款200元。
十八、 工序之间,班组之间要健全接班制度,无交接班制度,无交接记录,
罚款100元。
十九、 施工中要有抢修应急事件的相关设备和措施,否则罚款300-2000
元。
二十、 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要及时报监理部,擅自处理罚
款1000元。
二十一、 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论是月进度或周进度严重滞后计划进度,其
原因是乙方引起的,罚款1000元。月进度计划要求上月的25日报监理审核,周进度计划提前一日报监理,推迟一天罚款100元。
月工程量报表、月形象进度报表,以及工、料、机动态报表每月30日报送监理,逾期不报每项罚款500元。
二十二、 不执行监理签发的监理通知、指令、会议要求等,罚款1000元;
拒收监理签发的监理通知单、指令、会议纪要等文件,罚款1000元。 二十三、 施工单位不按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定施工和不按建筑安装工程质
量验评标准施工的,一次罚款1000元。
二十四、 对成品保护不力,造成损坏或污染监理不予验收,并根据情节罚
款200-500元。
二十五、 凡要求参加例会的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
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迟到、早退罚款200元。
第三章
第四章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二十六、 工程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施工
必须管安全和谁管谁负责的原则。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必须贯穿施工的全过程。
二十七、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配备安全管理的专(兼)职员,专(兼)
安全员应具备工种和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二十八、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墙,大门处门岗,入
口处按规定设置“五牌二图”,五牌即:工程施工标牌、安全生产纪律牌、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牌、项目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主要施工工程工艺牌;二图即:施工现场部平面布置图和住宅群的鸟瞰图。
二十九、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有交通技
术标志,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材料的堆放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否则要罚款1000元。
三十、 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
设施,并保证良好的备用状态。
三十一、 工程开工后,形象进度到主体二层或建筑物施工至±3米时,施
工单位自查自纠,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有受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达标验收上、评定,评定不合格,不准继续施工。 三十二、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情况和管
理资料,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评价。未进行文明安全考核评价的工程,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十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临电规范”架设,不使用铁制配电
箱,不按要求使用合格熔断器,不按要求对设备外壳作接零(接地)保护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三十四、 “三宝”使用不达标、“四口”、“五临边”未防护或防护不合
要求者,罚款1000元。
三十五、 施工机械、机具、电器设施,要有操作棚和防雨防水措施,否则
罚款500元。
三十六、 堆放石子、砂,地面要硬化,钢筋不能直接堆放地面上,以防生
锈,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章
三十七、 实施罚款时,由监理部出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承包商、
业主、监理各一份。
三十八、 罚款用现金交到监理部,自罚款单发出之日起3日内,必须交纳,
否则,以五倍罚款,由总监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十九、 罚金由监理部暂时保管,用于奖励在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方
面做的好的分包单位或班组,并专款专用。
第五章
四十、 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符合本章程两条以上条款内容时,处罚按就高
的原则执行。
四十一、 本章程由监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