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摘要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2、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4、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5、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7、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减低5%。
8、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