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罪和瞒报事故罪可并罚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谈
从7月底开始,接连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举国关注。《南方周末》8月30日刊登记者对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的专访。
南方周末: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但为何还是 有这些重特大事故呢?是不是在法律和制度建设上还是不够?
黄毅:应该说,过去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上,我们国家是比较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在去年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六)作了些修改,有几大亮点,第一是提高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幅度,由过去的最高七年,修改为五年以上,上不封顶。第二,在第139条里面,增加了一款瞒报事故罪。这是很大的一个修改。
随后,最高检、最高法又对刑罚修正案涉及到安全生产的修改做出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犯罪主体,把那些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者也作为犯罪主体。另外,还规定可以数罪并罚。所以说,左云县的矿主被判无期徒刑,可能是数罪并罚的结果。
南方周末: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罪和瞒报事故罪可以并罚。 黄毅:是啊,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量刑。再就是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里面又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行政处罚上也加大了额
度,最高能够罚500万元,对个人最高可以罚上一年全部工资收入。同时还设立了资质法,就是对事故责任人吊销一些资质,5年内不能继续担任矿主。这个处罚的力度也不小。但是我们感觉到,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做了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落实得还是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