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的比较分析 - 范文中心

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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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的比较分析,指出尽管英国学派在国际无政府状态、国际体系和均势等问题的认识上与新现实主义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双方在无政府状态假设、规范和制度、以及方法论三个方面的认识上,存在十分重大的分歧。本文认为,英国学派采取方法论和本体论的多元主义立场,是导致许多学者难以分清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学者误把英国学派归入现实主义范式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理解英国学派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多元主义特点。

  [关键词] 英国学派 新现实主义 无政府状态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1-0119-06

  

  英国学派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关系理论学派,现在它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国际关系学界的普遍承认,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非美国”研究纲领。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探讨英国学派理论,力图从中发掘能够佐证自己理论的依据。然而,目前学术界在对英国学派理论的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误解或错误解读,有些学者把英国学派简单地归入现实主义的范式,或者认为英国学派是现实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弗雷德・哈利德(Fred Halliday)认为,国际关系中的国际社会概念一般被视为现实主义传统部分的中心概念,在现实主义中,国际社会属于国家之间关系,它建立在共享规范和理解的基础之上,这也是英国学派学者使用国际社会概念的本来含义,因此英国学派实际上是一种现实主义形式,或者说“英国的现实主义”。[1]把英国学派视为现实主义在英国学派内部也不乏支持者。安德鲁・赫里尔(Andrew Hurrell)认为,英国学派的理论家力求根据权力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作用来理解秩序和合作,它坚持现实主义的许多核心观点,同时也承认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因此英国学派最好被看作是自由现实主义形式。[2]在这些学者看来,英国学派属于现实主义范式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理由:第一,英国学派的核心主张与现实主义所关注的问题是一致的;第二,英国学派过分重视国际秩序的思想,忽视了国际正义的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因而它对国际政治的变革持相当保守的看法;第三,由于英国学派强调国际无政府状态和政治理论与国际理论的重大区别,以至于忽视了规范性问题。[1]无疑地,英国学派拥有一些现实主义的假设和主张,但两者之间存在的共同点并不意味着它们属于同一个范式。其实,英国学派的理论方法和本体论内容与新现实主义是不一致的,这不仅反映在两者在无政府状态假设、均势、规范和制度等方面的认识上,而且也体现在方法论问题上,因此把英国学派归入现实主义范式事实上是一个重大的误解。本文拟就对英国学派和新现实主义作一比较分析,以此来阐明英国学派是一个不同于新现实主义的理论流派。

  

  一

  

  英国学派是二战后在英国逐渐发展起来的、独立于美国主流理论的一个学术特色比较鲜明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英国学派理论的基础是关于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这三个要素都同时存在的思想,其中国际社会概念是其理论阐述的核心,围绕国际社会进行系统阐述是英国学派理论的重要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标志。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最初是从批判经典现实主义学者如卡尔和摩根索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保留了现实主义关于权力与法律、权力与道德关系的许多特点。

  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在他们的著作中,对现实主义所关注的问题如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均势等,都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作了许多重要的探讨。

  无政府状态的观念一直处于国际政治学的中心地位。当代许多国际政治理论都把无政府状态视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假设,特别是新现实主义学者,把无政府状态描述为国际关系唯一最重要的特征,认为国际政治的其他现象都是从这个因素派生出来的。因此,理解无政府状态就成为新现实主义分析一切国际问题的基本出发点。英国学派的理论家在研究国际关系时,承认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生活的中心事实和其理论思考的出发点,认为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国家是拥有政府、人口和主权的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它不同于历史上的其他独立政治共同体。主权国家也不同于生活在国家内的个人,它们不受制于一个共同的政府,即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政治处于无政府状态。[2]8,44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出发,提出了类似于肯尼思・沃尔兹的结构解释模式,强调权力、国际体系和均势等问题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和亚当・沃森(Adam Watson)认为,在国际体系中也存在着冲突的因素和国家争夺权力的斗争,国际无政府结构的压力会迫使一个国家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估算时,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经济和战略行为。

  用布尔来说,只要国与国之间有经常性的交往,而且它们之间的互动足以成为影响各自行为的一个必要因素时,我们就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一个国际体系。[3]这里,布尔提出的国际体系概念几乎与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兹阐述的国际体系概念完全一致,即两人都承认无政府状态对理解国际关系的重要性,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每个国家都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所作所为,尤其是所有国家必须容忍整体的军事力量分配和不断的潜在战争。而且,他们承认随着技术使当今的世界日趋缩小,以及国家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把国际体系连接在一起的各种客观的利益和压力网络将变得越来越紧密。[4]

  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在对历史上不同国家体系的比较分析中发现,一个国家体系的存在和运行,必须包括主权国家、相互承认、大国、经常性外交、国际法和均势等要素,并认为欧洲国家体系的维持和运行,正是依靠大国、战争、国际法和外交这些机制。他特别强调大国、战争、均势在维持国际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大国在国家体系中扮演着体系秩序的管理者作用。一方面,大国不断扩大各自的势力范围,并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控制和压迫小国;但另一方面,大国之间维持了广泛的均势,尊重对方的势力范围,努力避免和控制危机以及战争的爆发。因此,大国在国际体系的发展中起着领导作用,它们更多地决定了国际体系的运行规则。关于战争,怀特认为,它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表现,但战争在给国际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同时也对国际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战争是实现国家政策的工具;从国际体系的角度来看,战争是维持或调整国际体系秩序和结构的途径,国家可能通过战争来维持均势,进而维持国际体系的秩序,如果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或权力分配受到挑战,它可以通过武力来维持并恢复现状。[3]关于均势,怀特认为,均势是大多数国家在多数情况下寻求自我保存的政策,只要没有国际政府,权力就会基本涉及国家的生存,国家就会寻求在各国间维持平衡。而战争经常成为调整平衡的最后手段,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并不少见。均势尽管不是战争的主要“起因”,但均势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并使之保持有序的政治环境。[4]均势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了国家的自由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社会的稳定和成员国的自由需要权力均衡,因此均势是保证国际体系运行和秩序的一个有效机制和制度。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也指出,均势是一条“永远有效的原则和规则”,均势的作用在于,它实际上有效地限制了国家的利已本性和野心,以及阻止这些本性和野心发生作用。均势所以能发挥这种作用,是因为它促使国家以更加明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利益,即为了长远利益而限制短期利益。[5]

  布尔在讨论当代国际体系中的秩序问题时,也强调了均势、大国、战争在维持国际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在当代国家体系中,均势的存在对维护国际秩序具有三个方面的历史作用:“第一,整个国际体系中存在着总体均势,可以防止国家体系被强国征服使之转变为世界帝国;第二,地区均势的存在维护了某一特定区域的国家独立,使它们不受地区强国的吞并与控制;第三,总体均势和地区均势的存在,为维持国际秩序所必须依赖的其他制度(外交、战争、国际法、大国管理等)的实施提供了条件。”因此,均势是构成国际秩序的一种基本制度,在整个国际体系中,维持均势应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为了维持秩序需要保持均势”。[2]102,88然而,在维持国际秩序方面,均势的这三个作用并不是完全协调的。维持均势的原则往往是以牺牲小国利益为代价的,大国的均势经常是通过瓜分和吞并小国来维持;均势的存在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但维持均势又经常违反国际法规则。均势机制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战争和战争威胁。维持均势需要使用武力反对别国的侵犯,不管这个国家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发动战争以恢复均势,用战争威胁维持均势,军事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反对第三国的侵犯,不管这个国家是否已经违反国际法规则。因此维持均势与遵守国际法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布尔认为秩序目标应优先于国际法目标,战争和战争威胁不仅决定了国际体系的形式,而且也是我们描述国际体系最基本的术语。[2]181因此,战争本身可以理解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制度。在均势的管理中,包括偶然地诉诸战争或战争威胁,大国都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依赖于它们强大的军事力量。对布尔来说,均势仍然保持着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如果没有均势以及大国在它们相互关系方面的持续和稳定的理解,那么国际秩序的其他因素,如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共享价值,就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国际秩序经常建立在均势、等级体系和强制的基础上。[6]由此可见,在集中于国际体系、分析均势的作用、接受战争是国际社会的组成部分和承认大国的作用方面,布尔主要利用了现实主义传统。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怀特和布尔等人对大国、战争和均势等因素的考察是放在国家体系而不是权力政治的背景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他们是在理性主义的框架内,把均势、大国和战争视作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制度,从国家间合作而不是冲突的意义上来考察这些因素的。换言之,他们不是为了探讨大国、战争和均势等权力因素在国家间竞争和冲突中所起的作用,而是为了分析这些因素在维持国际社会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他们看来,国际政治虽然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国家之间仍然存在共同规则和制度,它们能够依靠这些规则和制度来维持国际秩序。正如怀特所指出的,国际社会秩序的维持既取决于权力分配的均衡,又有赖于一套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和习惯,如抵抗侵略的原则和以正义平衡秩序的原则等,两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因此,国际社会在道德秩序、法律秩序与均势的关系上,必须保持一定的平衡,既要关注秩序,也要关注正义,这样国际社会才能确保安全和稳定。[7]

  

  二

  

  虽然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认识到现实主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并不满意现实主义否定国际社会的存在和狭窄地定义政治家道德的做法,他们感兴趣的是国际社会的生存和对国家之间协议而不是它们利益的理解;他们坚持世界政治秩序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存在,当代国际政治的秩序最好通过加强国际社会的制度来加以维持。英国学派与现实主义之间分歧的中心点在于,现实主义过分夸大了无政府状态对国际生活的社会本质的重要性;错误地把规范、规则、制度和价值视为只是物质力量的反映;没有理解国际关系某种程度上是由物质力量和规范、制度的互动构成的。这些分歧伴随着现实主义发展为新现实主义而急剧扩大了。事实上,正是新现实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支配地位,使国际社会观点被严重边缘化。[8]25因此,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之间存在着十分重大的区别。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双方对无政府状态假设的认识是不一样的。沃尔兹认为,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着混乱和无序,而仅仅是指“缺乏具有全系统范围的权威机构”[9]104,即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政府。国际政治缺乏中央权威或政府是理解国际关系的关键。他从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区分中推导出国际政治是一个独特的政治领域,国际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政治体系必然是自助体系。由于在无政府状态下,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确保各国的安全,而对国家的现实威胁或可能的威胁随处可见,所以国家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安全。既然国际政治体系只能是一个自助体系,这使得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安全困境,国家面临的安全困境使得它不得不在对外政策中寻求和推行权力政治,以确保自己的安全,而权力政治的必然结果是无休止的权力竞争和利益冲突。因此,国家政治是权威、行政和法律的王国,国际政治则是权力、斗争与和解的领域。国际领域显然是政治领域。[9]132-136只要无政府状态继续存在,国家之间就不可避免会发生战争;只有建立世界政府,无政府状态才能结束,但建立世界政府是既不合人们心愿又无可能的。[10]沃尔兹从国际无政府状态中推导出国际体系必然是一个自助体系,自助体系又必然导致权力政治的结论,即所谓无政府逻辑。

  在英国学派看来,国际政治虽然在结构上是无政府状态的,但它仍然能够出现有限的、基于共有观念的国家间合作形式,形成不同于国内类型的制度形式,所以主权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没有中央权威的无政府社会。英国学派反对国内与国际类比的思想,认为国际社会的特性不能从国内社会的类比中推导出来,因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不同的,维持国际秩序的各种制度不是从国内社会照搬而来的,而是独特的。在国内政治中,权力斗争受到法律和制度的支配与制约;而在国际政治中,法律和制度受到权力斗争的支配与制约。[11]国家可以建立起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这个事实,表明了国际社会是一个不同于国内社会的独特的社会。

  国内社会有一个统一的政府,而国际社会则缺乏一个权威的政府。在国内社会,它是高度制度化和中心化的,个人受到基本规则和从属规则的制约。基本规则是指那些要求人应该或不应该采取某些行为的规则,比如限制暴力、信守承诺以及保护,财产权的规则。从属规则指的是那些有关规则的规则:它们不强制规定人们的义务,而是赋予人们以权力以提出新的基本规则,取消或者修改旧的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确定它们的影响范围或者规定它们的作用。它包括那些有关确立立法、行政或者司法权力的规则。[18]而在国际社会,由于缺乏一个中央权威,涉及的基本规则是管理国家的合适行为,以及防止出现任何中心化的规则来控制从属规则。布尔认为,在没有一个中央权威存在的情况下,拥有不同价值和利益的国家之间所以能够实现合作和秩序,是因为它们都意识到在相互关系中遵守和实施协议的好处,以及国际交往规则的合法性依赖于双方的共享利益的考虑。合作所以能够相互获益,是因为合作有助于形成期望和提高对国际生活的预见性,因而可以减少政治混乱和不确定性。[19]在布尔看来,国际社会的规则不同于国内社会,在国际社会不仅是它有一套不同于国内社会的规则,而且有一套独特的基本目标。这套基本目标包括确保主权国家的独立、确保国际体系本身的生存和维护和平。因此,“国际社会的运作必须根据它与众不同的制度来解释,这些制度包括国际法、外交和均势体系”。[20]布尔特别强调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中心作用,认为国家应该按照加强国际社会规范原则的方式行事,通过加强国际社会的制度,无政府逻辑就可能得以缓和。

  其次,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的分歧还涉及到对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制度的不同认识上。它们之间的分歧不是权力、均势对国际生活的解释力大,还是规则和制度对国际生活的解释力大,而是权力、均势与规范和制度哪个更重要、谁决定谁的问题。新现实主义强调国际体系中权力分配对国家行为和它们之间互动产生的重大影响,认为权力分配是国际生活中唯一的、决定性的变量,虽然它承认国际规范和规则的存在,但规则和制度只是权力和利益等基础变量中派生出来的从属变量,其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权力和利益因素的考虑。由于沃尔兹强调国际体系中物质力量分配对国家行为的决定性作用,否定了国际规则和制度的独立作用,因而新现实主义的变量就不可能充分重视国际社会依赖的规范和制度框架。对于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制度的作用,英国学派有着与新现实主义完全不同的理解。尽管英国学派也强调国际秩序的维持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均势和大国间共享的一套理解和相互承认的利益基础之上,但它定义的国际社会概念的中心点是强调共享规范、理解的重要性和大国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它们对物质力量和结构产生的意义。在英国学派看来,国际秩序并不取决于权力分配,而是取决于外交力量和国际政治文化;这种秩序的再产生依赖于成员国的一致愿望,以及遵守关于外交、主权和国际法的基本规范。正是从这样的观点出发,英国学派在国际体系和均势问题上形成了不同于新现实主义的解释。

  虽然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出发,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一样,都强调权力、均势等因素在国际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但与沃尔兹不同的是,他们同时认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形成国际社会制度的办法来改善国际体系结构的影响,这些制度大大减缓了体系力量对国家间关系产生的巨大压力。在布尔看来,新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研究方法低估了国家间经常性合作和有规则交往的重要性,这些主权国家经常是建立在无政府社会的规范、规则和制度基础上的。当我们解释无政府状态是如何影响国家行为时,理解在国际社会上创立的秩序的规范结构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同样地,理论家在解释国家如何对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作出反应时,必须理解由国家社会中现有秩序促进的目标之间的关系,以及可以被视为世界政治中正义属性的选择目标。[12]

  沃尔兹认为在国际体系中均势的出现有一种自动的趋势,因为所有国家都追求它们相对权力地位的最大化,如果一个国家对均势构成挑战,那么其他国家必然会极力阻止该国的行动,从而产生了均势。而布尔认为在国际体系中并不一定存在自动产生均势的趋势,因为国家并不总是追求它们相对权力地位的最大化,而是经常更愿意把资源和能力用于别的目标,国家只有在需要维持国际秩序的时候,才会去维持均势,这样布尔形成了偶然均势的观点。偶然均势并不是有关国家有意促成的均势,而是两个主要大国都致力于在国际体系中获得霸权,结果出现的均势。[2]100-101在他看来,均势不应该仅仅视为一种促使国家按特定的方式行动的机械的力量结构,而应该根据国家间对均势的意义和它应该发挥作用的共同和共享的理解来了解;均势涉及到大量有关国家拥有均势的共享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连贯的和完善的学说,并形成为国际制度的一部分。[8]23因此他在讲国际社会时,把均势视为维持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制度;而为了使均势成为一种国际制度,他提出人为均势的概念,以区别于偶然均势的概念。可见,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经常用半机械的术语来看待国际体系不同,它强调稳定和秩序并不是无政府国际体系的结果,而是作为国际社会特征的共同利益、共同规则、价值观和制度的产物。

  第三,英国学派和新现实主义的分歧还反映在方法论上。新现实主义在研究方法上坚持科学实证主义,它强调对国际关系进行科学和系统研究的重要性,认为只有体系理论才能称为国际关系理论;相信国际政治的系统结构是独立存在的社会事实,可以通过科学方法获得关于国际政治现象的客观知识和规律。在沃尔兹看来,理论只有合乎逻辑,并能够进行严格的、实验性的检验,才能算得上是科学的理论;而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国际政治理论,采用一种系统方法是必需的。而任何一种研究方法或理论,如果被正确地称为“系统的”,那它必须说明系统层次或结构是如何地不同于相互作用的单元层次的。一个系统是由一种结构和相互作用的单元组成的。他遵循科学研究议程的要求,首先设立一个严格的科学假定,把几个理论概念同几个变量(结构、单元)连结起来,以便对国际政治作出科学的解释,然后从其中推导出假定,并对假定进行实验的或观察的检验。他把国家比作公司,国际体系被比作市场,国家在这个比作市场的体系中相互竞争。沃尔兹正是以个体主义和科学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以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为理论内容,通过系统层次分析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创立了一种系统的国际政治理论,即新现实主义或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与新现实主义坚持个体主义和科学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不同,英国学派在方法论上明确拥护多元主义的整体论,始终坚持用人文科学的综合研究方法,即从哲学、历史和法学中派生出来的理论方法来研究国际关系。同时,他们把影响国家行为和国家属性的国际社会置于其研究的中心地位,强调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制度不仅可以在国际政治中产生制约作用,而且可以产生构成作用。他们尤其强调历史方法和对国际关系进行历史研究的重要性。这种社会科学的历史方法假定不必通过创立合理的、普遍适用的理论,来说明任何一般的或普遍适用的规律。布尔承认新现实主义强调体系和对体系层次进行理论化的重要性,但他批评科学方法存在的局限性,认为“如果人们试图把国际关系研究限定在严格的科学范围内,那么从它需要逻辑或数学的论证或者严格的经验程序的检验这个意义来看,这种努力是有害的”。[13]在布尔看来,国际体系不能根据系统的层次分析和抽象的演绎推理的方法来理解,而应该把它放在历史环境的场景中才能得到准确的理解。[8]24-25也就是说,国际体系的本质只有通过人文科学的方法才能得到理解和把握。

  

  三

  

  如前所述,英国学派与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一样,都把国际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政治的基本假设和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承认大国、均势、战争等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承认从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出发研究国际关系的必要性。布尔曾指出,沃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是一本重要的书,它第一次精确地对国际政治作了系统的解释。但英国学派认为沃尔兹的体系方法对于理解国际关系仍然是不够的。[14]与新现实主义不同的是,“英国学派只认为观念塑造政治现实,而不同意自然法则和固定不变的现象深嵌于国际体系结构之中的观点。”[15]179在国际社会中,除了国家之间竞争和冲突的国际体系的要素之外,还存在着由国家之间的共同规则和制度组成的国际社会的要素,以及由个人、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世界社会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都同时存在,忽视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导致对国际关系的片面性认识。因此,他们不仅分析了国家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产生的竞争和冲突,而且更多地强调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秩序的维持。对他们来说,国际秩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均势和大国间共同理解和相互承认的基础之上的,但更重要的是国际秩序的产生和维持依赖于成员国的共同愿望,以及遵守关于主权、外交和国际法的基本规范。也就是说,国际体系中的物质力量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规范结构才赋予意义,因为这些规范结构是观念或信仰的结果,而这些观念或信仰产生了行为,行为基础是内嵌于制度和实践中的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和价值。[15]178英国学派本体论的多元主义,是导致他们在无政府状态、均势、规范和制度等问题上的认识不同于新现实主义的主要原因,而英国学派坚持传统人文科学的方法意味着它不可能与新现实主义强调因果的、科学的方法相一致。

  可见,英国学派采取的方法论和本体论的多元主义立场,是它区别于新现实主义的重要特点,也是导致许多学者难以分清英国学派与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之间差异的重要原因。因此,把握英国学派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多元主义特点,是我们搞清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之间分歧的关键之所在。而一些学者误把英国学派视为现实主义形式的原因在于,他们没有理解英国学派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多元主义特点,以至于他们看不到英国学派与新现实主义存在的重大差异。

  

  注释:

  [1]Joao Marques de Almeida.Challenging Realism by Returning to History: The British Committee's Contribution to IR 40 Years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3,17(3):274

  [2]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1995:8,44

  [3]同�[2]:9-10

  [4]Adam Watson.Foreword. in James Der Derian, ed., International Theory: Critical Investigation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xi

  [3]周桂银,马丁・怀特.权力政治、国家体系和思想传统//陈志瑞等主编.开放的国际社会: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9

  [4]Martin Wight.The Balance of Power//H. Butterfield and M. Wight, eds.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174

  [5]Herbert Butterfield.The Balance of Power//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140

  [6]Andrew Hurrell.Society and Anarchical in the 1990s//B. A. Roberson, ed.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London and Washington: Pinter, 1998:19

  [7]Martin Wight.Western Valu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 Butterfield and M. Wight, eds.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6:103-110

  [8]Kai Alderson,Andrew Hurre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2000:25

  [9]�[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04

  [10]�[美]肯尼思・华尔兹.人、国家与战争.倪世雄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2

  [11]Martin Wight. Power Politics. edited by Hedley Bull and Carsten Holbraad. Leicester: 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78:102

  [15]Peter Wilson.The English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reply to Sheila Grader.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5,1989:56

  [12]Edward Keene. Beyond the Anarchical Society: Grotius, Colonialism and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xi

  [13]Hedley Bull.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1919―1969//James Der Derian, ed. International Theory: Critical Investigation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205

  [14]徐雅丽.国际关系思想传统与国际社会理论//陈志瑞等主编.开放的国际社会: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9-40

  [15]�[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179

  (责任编辑:张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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