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要办理的手续
如果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或施工许可证内容
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完成,各种管理机制的运行和实施,工程管理工作的主业地位及其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项目管理体制中存在着问题主要有:
法律咨询:如果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或施工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常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施工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如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变更、工程延期开竣工、或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