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司函人字〔2005〕 3号
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精神,现就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培训机构师资进行培训考核,是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为培训机构复审和申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对已取得和申报一、二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的教师进行培训;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自愿组织本地区已取得或申报三、四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的教师参加总局组织的培训。
三、培训主要内容
1.成人教育理论
2.互动式教学方法
3.教育心理学
4.安全生产形势与安全培训
5.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6.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7.安全培训教学的新方法和新手段
四、经培训考核合格,由总局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岗位培训证书。
五、总局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承办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办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上述两单位可根据报名情况自行组织安排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各有关单位可直接与中国矿业大学或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联系人:徐春光、胡增国,联系电话:010-62331409(带传真),62331657。
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吴郑理、董喜明;联系电话:010-64463981、64463870(带传真)。
六、具体要求
1.培训费用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总局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按规定收取。
2、为保证教学质量,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0人。
七、其他有关事宜,可直接与上述两个单位联系。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