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存个人档案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市人才服务中心一份。
2、登记前本人档案应转入人才服务中心。 3、毕业生首次就业填写。*为必填项。
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聘合同书
甲方:录用单位(见就业登记表) 乙方:受 聘 人(见就业登记表)
根据连云港市人事局连人(2000)第95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经医院体检合格,甲方聘用乙方到本单位工作,见习试聘期为一年,自甲方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工作岗位见就业登记表)
二、试聘期内,乙方人事关系、档案由连云港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三、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及时足额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依法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五、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及连云港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见习试聘期内,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九、甲、乙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甲方主管部门签章(甲方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签章),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