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宅基地土地证时,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变更吗? - 范文中心

换发宅基地土地证时,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变更吗?

07/20

众所周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为该农户的全体成员。在登记宅基地权利人时,即可以登记为该农户的全体成员,也可以登记为其中的一员,通常登记的宅基地权利人为户口簿的户主一人。

在换发宅基地土地证时,可以将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由户主变更为户口簿的全体成员吗?

村小花认为要特别慎重,因为户口簿中的“户”与宅基地登记中的“户”法律含义不同。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即:“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户口登记以共同居住为前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即:“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结合《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可知,享有宅基地权利的前提是享有成员权,即是农户中的成员,也同时要是农民集体中的成员。

“共同居住”与“农民集体成员”具有完成不同的法律含义,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又因历史原因及现实因素,两者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因实行户籍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几乎停滞,一家人通常居住在一起,往往即是家庭成员又同时具有农民集体的成员权。这种常见的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合一”的现象,更容易让人产生错觉:在农村,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都是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并不必然以成员权为前提。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逐渐越来越频繁。随意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出现了居住、家庭成员、农民集体成员“三者分离”现象: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一家人,户口可能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同时,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并不当然具有本农民集体成员权。

这样,就会出现对同一宅基地享有权利的人,因种种原因可能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中。而在同一本户口簿中的人,因不具有成员权而不享有宅基地权利。

所以,在换发宅基地证时,登记机关仅仅根据户口簿登记的成员,擅自对土地证的“权利人”进行增加、删减,可能要吃官司。

>>>>宅基地换证惹风波

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时,工作人员主动将原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该户户口簿上全体家庭成员的名下——

【案情】

1992年,广西甲村村民张某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办理了登记。当时,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张某育有二子一女,二子成年后分户,另行申请了宅基地。

2011年,张某之女将其所生的一子一女落户在张某户口上,因此张某户口簿上成员有张某本人、其妻王某、其女、外孙、外孙女等共5人。

2014年,甲村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被划入A市范围。A市组织批量换发土地证工作。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甲村统一递交的换发土地证申请材料,并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依据,将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某、其妻、其女、外孙、外孙女等5人名下。

张某认为该登记不妥,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在权利人一项删除另外4名成员。

【评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此条款,农村居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在首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为该户的全体成员。但对于如何登记权利人,《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强行规定是只登记户主还是登记户口簿上的全体成员,这两种做法都是可以的。那么,换发宅基地证时,可以将登记的权利人由户主变更为全体成员吗?

实践中,因户籍转移、生老病死、婚姻等原因,户内成员经常会发生变动。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登记业务部门核发新宅基地证,应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进行审核,特别是有增加、删减土地使用权人情形时。而且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外,宅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也存在着物权。如发证机关在审核时没有核实清楚宅基地的实际权属,势必也会影响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引发纠纷。

本案中,换发宅基地证的原因是行政区划变更。此时,权利载体虽然发生了更换,但并不会直接引发物权的变动。新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无其他原因,应当与旧证保持一致。

从张某的家庭情况来看,其二子已各自分户并另有宅基地,其女也已经结婚成家,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以上三人并不是父母现有宅基地的共有人。另外,因为在外孙、外孙女出生前,张某便已拥有了该宅基地使用权,故其外孙、外孙女虽将户口落入张某户,但并不能说明他们就此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笔者认为,如张某在申请换发新证时,没有同时申请增加使用权人,发证部门不应当直接依据户口本的记载增加使用权人,而应核实张某本人真实意思。是否应当增加,以申请人的申请为依据。

综上所述,换发新证时登记的权利人应与旧证保持一致。如果申请人提出增减权利人,发证机关要认真审核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避免因不当增加或减少给实际使用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相关内容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年.10.1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第15号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于2012年5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 ...
  •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 (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1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 ...
  • 20XX年万国司考行政法新法解读提纲
    万国学校祝您2011年司考成功!!!                         联系电话:400‐650‐2089 2011年司考行政法新法解读提纲 (季宏编写 主讲) 第一部分 行政法难学之原因 原因一:远离日常生活 原因二:内容纷 ...
  • 河北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订本办法. 第 ...
  • 农村房屋转卖第三人,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房屋转卖第三人,合同是否有效? 简介:李某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卖给吴某,后来吴某又将该房卖给村民蔡某,因拆迁利益,李某主张自己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专业律师李松告知您,遇到此种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
  • 最新公司法律师解读
    2014 年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修订前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 第七条 修订后 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 解读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 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公司的股 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 公司 ...
  •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 及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以房屋类型构建逻辑体系,分为二手房.商品房.特殊房屋纠 纷三部分,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单独形成一部分,即为本文讨论的典型疑难纠纷相关实务 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 ...
  • 宅基地赠与合同
    篇一:宅基地赠与协议书 宅基地赠与协议书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头桥4号,面积为90 ...
  • 国家土地政策解释,中国土地政策法规,土地政策的解释与批复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有关土地法实施问题的批复解释+让问题快速解决的技巧 +如何查阅和打印以下法规内容 2007/03/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09/20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