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 范文中心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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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

人口规模(万人) 县以上地区 县及县以下地区

〈50 4~5 2~3

50~100 5~6 3~4

〉100 6~7 4~5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注:①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7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其教学用房的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4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8~10 4 2.5

第二十一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5

项目名称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 840 1143 1143 托幼园所 462 692 923 1308 369

灭菌、中药 小型:607 中型:1429 大型:2000

制剂室、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 309

减影装置室、血液透析室 397

体外碎石机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 小型舱 173 (1~2人)

压 中型舱 393 (8~12)人

氧 大型舱 592 (18~20人)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室 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1831 2092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且处于服务范围内的适中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和易燃、易爆等不利因素。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置。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占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表6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设用地指标 91~126 90~125 88~123 87~122 85~120

注:建设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实际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中或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

/辆的标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综合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百名职工建设40套(以二类住宅为主)单元式住宅的标准,同时规划带眷职工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40%;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40%,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也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三十一条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氯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有患者通过的门和走道,宜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四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栅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采用吸顶灯;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挠、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

手术室和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相宜材料装修到顶;

三、除特殊要求外,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等相宜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第三十五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诮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式。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的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采用双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筑造价,可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5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7的工期。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表7

建设规模 200床、300床、400床 500床、600床、700床 800床

建设工期 24~30 30~36 36~40

注:①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到竣工验收止。

②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大于50天。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8

每平方米材料消耗

结构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高层 50~70 250~300 0.025~0.05

架多层 40~60 200~280 0.026~0.06

砖混 30~50 180~250 0.025~0.04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9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表9

项目 单位 消耗指标

电 KW·h 2~4

煤 t 0.005~0.007(标准煤)

水 t 1~2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标准,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

1.5,500~800

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县级医院为3%~6%,县以上医院为5%~8%。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

[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的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编制组与上海、辽宁、陕西、湖北、云南等五个省市卫生厅(局)编制组和上海市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业经建设部、国家计委、卫生部199年月日以建标[199]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进入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卫生事业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综合医院的建设,尤其令人瞩目。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已有的综合医院仍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建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同时,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使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在项目的决策、建设水平的确定、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在总结我国综合医院建设的经验和《综合医院建筑标准》(以下简称“七九标准”)的试行情况,并对全国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条 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工程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时,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条文规定参照执行。同时,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应始终不渝地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综合 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尽可能使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得到逐步的改善。

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极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的地区又新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作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近年来,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这种作法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指导方针。因此,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应成为综合医院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城镇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全面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四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才识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任意改、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该达到的几项基本要求。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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