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诈骗案
背景:
业务类型:汇款业务中的预付汇款
汇入行/解付行:国内某行
出口商/收款人:我国S省医药器具公司
进口商/付款人:哥斯达黎加的AMERICAN CREDIT AND INVEST CORP.
出票人: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
案情经过:
2008年11月,S省医药器具公司持两张从香港商人那里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国内某银行要求鉴别其真伪。从票面上看,两张汇票显然不符合银行汇票的特点,疑点很大,其中可能有诈。于是该行一边告诫公司不要急于向国外进口商发货,一边致电出票行查询。不久,美国新泽西州FIRST FIDELITY BANK回电,证实自己从未签发过上述两张汇票。
1.请结合汇票的相关知识分析该汇票有何疑点。
2.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为保证票据安全起见,应采取哪些措施防范伪造汇票欺诈。 案例2:
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停止偿付。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分析:
1、 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
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偿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
案处理。
2、 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可追偿
性、提示性,因此,只要票据的和法人持有,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
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2)丙
在遭到主债务人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偿,同样由于
票据的特征,甲不能 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3:
2005年5月4日,M市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寻呼公司某品牌型号的电脑50万台,每台价格为12000元,货款的总价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5月31日之前,交货地点为声讯寻呼公司,由杰通电脑公司将全部合同标的物送至声讯寻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寻呼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先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寻呼公司从其开户行工商银行M市分行城东办事处开出一张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杰通电脑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声讯寻呼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杰通电脑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送至声讯寻呼公司。
随后,杰通电脑公司,为了偿还另一五金公司的30万元欠款,就将面额为2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寻呼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电脑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29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电脑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电脑公司与五金公司返还汇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